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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盖章,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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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老秘 发表于 2013-5-10 07: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9 y3 ~, Z3 g* [
' B. W$ C: E9 A7 K' y! r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盖章,这里的“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怎么理解?' N0 s( x, M6 a

) P$ x. H4 {* b! D4 @3 {专家解答:
/ x( Q! h, P1 t# O
$ P7 F9 m! \; W* e0 l对于“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这一概念,新《条例》和新《格式》均未作明确解释。我以为,对此需要把握两个关键词:一是“特定标志”,二是“普发性”。此概念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公文”,指有规范的发文机关标志(即红色版头)的公文;二是“普发性公文”,指没有特定的主送机关而下发至管辖范围内所有单位共同执行的公文。比如,以前中共中央直接发至县级机关的公文,多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个字加圆括号标明“此件发至县团级”。此类公文,有的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栾照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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