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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 老秘答关于抄送与抄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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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老秘 发表于 2011-10-8 07: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0 O; Y! o* V8 N  p! }2 n9 R0 [

) Z8 J5 H3 j- E$ c) K* m, g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您,请问现在国家是不是已经正式取消公文中的“抄报”,一律改用“抄送”了?另外“抄送”格式有什么要求,比如在抄送中有人和单位,单位中又有外单位和内部单位,请问这样如何抄送,顺序如何排列?还有抄送人时,是用人名还是用职务?麻烦您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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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回答:% h# k9 b( _3 n: b# r, h

1 D* F9 N; e0 ~6 T: g" e0 z党的机关自1996年中办发布《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开始,即已取消了“抄报”的提法。亦即对于公文抄送机关的确立,不再区分“抄报”(用于上级)、“抄送”(用于平级)和“抄发”(用于下级)的提法表述,而一律改称“抄送”,“抄报”的提法早已不复存在。而对于“抄送”的表述,根据规定其位置应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一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值得注意的是,抄送机关只对机关不对个人,故如果出现人的名称是不规范的(实践中有些机关单位在拟制简报类事务性文书中出现此种情形,不在我们所讨论的范围之内,但严格来讲也是不规范的)。而对于单位名称,正式公文中也不会出现抄送内部单位的情形;而对于简报类文书,则应采取由外到内、由上到下的形式,即先列外部单位,再列内部单位;先列上级机关,再列下级机关。如有人名,应用姓名加职务的形式。必须明确,此种情形只适用于简报,而不用于正式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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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2

正序浏览
须江河畔 发表于 2012-3-21 16: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现在有些单位,新老标准混用。
 
小小小秘书 发表于 2012-7-20 11: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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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还在纠结抄送和报送的区别呢,就看到这个帖子了,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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