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角度看,法治文化是以“法治”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所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从法治角度看,法治文化是以“文化”为表现形式和主要内容的一种法律统治形态。两个角度相辅相成、殊途同归。所谓法治(Rule of Law),是指具有至高权威和平等对待的良法善治。在理念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统治和管理国家的一整套理论、思想、价值、意识和学说;在制度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在法律基础上建立或形成的概括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的各种制度设施;在运作层面上,法治主要指法律秩序和法律实现的过程及状态。从深层次来看,法治归根结底是一种文化、一种信仰、一种生活方式。“法治应当是由普遍性和特殊性所包容的连续体,是道德判断与普遍规范约束的结合……法治的意义在于它是各种制度、文化和普通公民的信念体系的一个属性。这里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关于‘法治是一种文化’的观念。”因为,“法治的含义不只是建立一套机构制度,也不只是制定一部宪法一套法律。法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许是一个国家文化中体现的法治精神。因此,要理解法治在一个国家里的意义,要有效发挥法治运作的价值和规范功能,最重要的是文化。”([美]詹姆斯·L.吉布森,[南非]阿曼达·古斯:《新生的南非民主政体对法治的支持》,载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组织编译并出版的《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8年5月,15—2期,第38~39页)
2.关于法治的原则。例如,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宣示的法治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审判不为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未列举的权利应为人民保留;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职权;司法独立;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国家机关之间应严格实行分权。美国法学家朗·富勒(Lon L. Fuller)把道德和法律紧密联系起来,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法律的普遍性(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法律应当公布,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法不得溯及既往,应当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官方行为应与公布的法律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