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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改革如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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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啦 发表于 2012-4-23 07: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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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等17部委共同制定了《“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方案中提出,将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开展公务自行车试点。机关工作人员每月少开一天车,倡导“135”出行方案,即 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关于公车改革,积弊多年,至今难以撼动。从七、八年前的取消公车发补贴方案到后来的各种具体管理办法改革,以至去年“两会”上出现的“部以下干部取消专车”的动议,其结果都未见到多少实质性进展。以笔者之见,这个“135”方案看似具体,其前景也未必能有多少功效。因为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注定是没有结果的。
+ M# p# P5 `8 l) ]# ?3 n1 [    公车改革怎么就这么难?前几年有些地方实行的所谓取消公车发补贴的赎买政策,在一片质疑声中草草收场,无果而终。推行以赎买政策为核心的所谓“公车改革”,其实质是纳税人出钱赎买党政官员的公车专用权。这种交易如果能够成立,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官员的公车专用权建立在合法授权的基础上。这就是说,目前官员这样使用公车,是有合格的法律授权主体批准的,如果没有合法的批准程序,党政官员凭借自己掌握的公共权力,自己给自己配专车,那就是一种公权的滥用,一种不合法的行为。配备和使用公车,地方政府和党政官员是无权自作主张的,如果没有纳税人的许可,没有合法授权主体的批准,都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目前的公车消费,无公认的法理依据,无权威性文件可遵循,普遍是按潜规则办事。这样,你买我也买,你坐我也坐,火借风势,风助火威,以至令社会无法承受。这种由某些官员一手炮制出的怪胎,本来就不应降生,现在却拿在手里当炸弹要挟公众,逼迫人们承认它的合法性,而且自作主张,自定价码要公众出钱来赎买,其公理何在?' B3 [8 C" t: I1 g: \' I( N
    公车改革不是要废除所有公车。真正的公务用车,是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必备工具,是财政必须支付的行政成本。公车改革并不是要取消一切公务用车,而是要把那些非公务性用车成本从公务性用车消耗中剔除出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划清公务用车和非公务用车的具体界限。在这个问题上,肯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莫衷一是。坐惯了公车的官员们,肯定说我外出考察、参加会议、上班去单位、下班回家、各种应酬包括参加宴会,有哪一样不是在履行公务,为了保证这些活动的顺利进行,配一辆专车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我不这样认为。同样上下班,同样参加一个会议,同样应邀赴宴,教授、工程师、医生、文化工作者、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等各界人士都可以乘公交、打的、自备交通工具如期参加活动,难道就那些个有点官衔的人,不配个专车,他们就无法参加这些活动了吗?据介绍,有些西方国家的内阁成员甚至首相,除了接见外宾等必要的公务活动外,都是自己驾车或乘公交车解决交通问题的,哪有那么多的公车供他们私用?根据这样的分析,完全可以划出一条原则性的界限,凡是公共交通能够解决的问题,原则上不配专车和不使用公车。有些领导干部在特定时期、特定工作背景下,公务繁忙,时间紧迫,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更多地使用一些公车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如果这一界限能够成立,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省部级暂且不论,至少地市级、厅局级副职(包括副职)以下干部,可以不配专车。买月票、乘单位集体班车、打的、自备交通工具,任其选择,费用按全体职工的通用规则报销或给予补贴。部门和单位保留少量公车。这些公车不是少数领导干部的专用坐骑,而是履行公务的公共用品,其使用顺序按工作重要程度和急需程度排定,由一个办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0 O; f! |% }$ n+ ^    这一方案如能实施,既恢复了公务用车的本来面目,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又击中了公车滥用的要害——大量私人专用化。这是一项既能釜底抽薪,又不失社会公平的治本之策。如果采取“绥靖”政策,用高价“赎买”的办法填平他们的胃口,到头来只能赔了夫人又折兵,枉费了许多“补贴”不说,还会诱使他们得陇望蜀,把手伸向更广阔的领域。作者:宫希魁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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