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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分配改革的回眸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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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老秘 发表于 2012-4-13 08: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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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的三十年,中国发生了一场极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正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引起了世界各国的瞩目。认真回顾三十年来的改革历程,对于总结经验,统一认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胜利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着重从分配改革的角度谈自己的一些认识。



分配是经济学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从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看,社会产品的分配呈现为一个在与生产、交换、消费相互关联中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运动过程。从发展、改革、稳定三者关系的角度看,分配关系如果处理得好,就会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否则就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妨碍经济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分配问题,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的基本原理,立足中国的具体国情,在分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创造性的改革。三十年来的分配改革,大体上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84年10月。这一阶段分配理论上的突破:一是重新确立了我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进行分配体制的改革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设想在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这一唯一原则是以下述条件为前提的: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共同所有;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产品极大丰富;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显然,这些条件在现阶段的我国并不具备。因此,如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正确地理解和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就成了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任务。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正确思想路线为解决这一任务排除了思想障碍,打破了前进航路上的坚冰。二是批判和否定了在分配体制上的高度集中和平均主义的弊端。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这种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在分配上的表现就是在计划上大包大揽,财政上统收统支。社会上普遍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现象,“大锅饭”盛行,平均主义严重。平均主义实际上背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严重挫伤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为了打破平均主义,邓小平明确提出,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努力成绩大”而先富起来,并且强调“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①这一“大政策”不仅正确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基本精神,而且从根本上打击和否定了平均主义,为后来我党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打下了基础。
分配改革的实践是以我国的农村为突破口的。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指引下,八十年代初全国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责任制从分配方面来说,在实践中显示了多方面的优越性:它明确划分了国家、集体、个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最有效地将农民的收入同他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使承包者关心生产的全部过程,重视质量,讲求实效,并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争取最好的经济效果。它创造性地贯彻了按劳分配原则,因而大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分配改革的成功对以后我国分配体制的改革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第二阶段是从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91年12月。这一阶段分配理论的突破,一是提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新概念,使按劳分配与商品经济联系起来。尽管这一概念还带有旧体制的痕迹,但毕竟是在向市场经济前进的道路上跨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并且对分配理论产生重大的影响。马克思当时所设想的未来社会实行的按劳分配的前提是产品经济,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经济已被确定为一种商品经济,因此体现在按劳分配上,就具有不同于产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一些特征:第一,它实行以商品生产者的企业为基本分配单位的两层次的按劳分配;第二,它以劳动者的劳动耗费并在市场上实现了的劳动作为按劳分配的依据;第三,它主要是以货币作为按劳分配的主要实现形式;第四,它以“劳”为主,同时考虑市场劳动力供求状况,共同决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过程中所出现的这些新特征,为深入分配领域的改革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二是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新理论,为我国分配体制的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党的十三大第一次展开地论述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指出正确认识这一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1987年8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的一次谈话中指出:“我们党的十三大要阐述中国社会主义是处在一个什么阶段,就是处在初级阶段,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一切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根据这个实际来制订规划。”②党的十三大正是从这个实际出发,指出当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在分配方面,则强调要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裕起来。至此,我国的分配改革开始有了自己的理论基础,虽然这还仅仅是初步的。
1984年以后,我党把经济改革的重心从农村转移到了城市。在分配问题上,首当其冲的是国有企业的工资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在分配制度上由国家直接对劳动者个人实行工资分配,其结果是劳动效益低下,工资水平长期不能提高。针对这一问题,从1978年开始,我国先后实行过工资奖励制度、浮动工资及企业工资总额包干浮动的个人收人分配制度。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把个人收人与劳动贡献结合起来,但又出现诸多新的问题。但正如马克思所说过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手段同时产生。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要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更好地挂起钩来。1985年初,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提出了从当年开始,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这就确定了工效挂钩模式,在国有企业工资改革上迈出了重要一步。1986年以后,工效挂钩办法得到进一步推广,挂钩的形式也不断多样化。实践证明,工效挂钩的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序上冲破了旧工资制度和旧工资管理体制的僵化格局,初步建立了企业工资总额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相应增加的机制,为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创造了前提条件。但毋庸讳言,工效挂钩的办法仍没有完全突破原企业体制框架,它只是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走向新体制的一个过渡形式。
1984年以后,我国的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获得了迅速的发展。马克思指出:“参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③在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除了实行按劳分配这一分配形式外,还实行了其他多种分配形式。正是这多种多样的分配形式,有力地促进了上述各种生产形式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不可低估的活力和动力。实践证明,我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探索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新分配体制,获得了很大的成功。
第三阶段是从1992年初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到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前。这一阶段分配理论的突破,一是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明确了分配体制改革的客观评判依据和最终实现目标。邓小平1992年在视察南方谈话中对社会主义本质作出了科学的、精辟的、创造性的概括,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④这一理论对分配改革的指导意义在于:第一,分配制度上的任何一项改革都要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第二,在分配问题上,应该承认差距,不能搞平均主义,但也要防止差距过于悬殊,出现两极分化。分配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中国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二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使分配体制的改革走上了一条既遵循宏观经济规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道路。但是,这条道路是包括我们的前人在内所从来没有走过的。我们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而促使我们去研究、去探索。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国家还是企业?按劳分配是否如传统观点所认为的,仅仅是一种个人生活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三是提出个人收人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千古命题”,也是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在改革开放前,我们对什么是公平在认识上是模糊的。因此,把公平放在优先地位,导致平均主义盛行,经济效率不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于公平与效率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人先富起来,合理搞好收人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党的十四大报告强调:“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个人收人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一概括不仅是理论上的重大推进,也是实践上的重大创新。四是在国有企业的工资改革中提出了“两个低于”的原则。前几年企业工资实行工效挂钩的管理体制,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将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原则进一步明确为:“国有企业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这里提出的“两个低于”正是针对工效挂钩存在的问题,其优点表现在:第一,使企业工资总量调整的主体由政府转到了企业;第二,能使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转换。一方面,有利于企业进一步扩大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在体制上企业集工资总量调整的主体和对象为一身,迫使企业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自觉转换经营机制,朝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方向前进。第三,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两个低于”原则使工资分配政策明朗化,外部影响因素不再考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发出的信号进行经营管理。政府部门就可以从繁杂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第四,可使企业承担的风险更大,激励作用更强。第五,“两个低于”比“工效挂钩”办法在工资的宏观控制上更加全面、更加严格。实行“两个低于”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将主要取决于四个因素: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就业的供求关系、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和征收个人所得税等)、企业内部分配方式。这种工资制度将对“铁饭碗”、“大锅饭”形成有力的冲击,进一步增强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和进取心,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四阶段是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到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前。这一阶段分配理论的突破,一是明确了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法的基础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参与收益分配的生产要素不仅是资本,而且包括技术等;对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不仅是“允许”,还要“鼓励”。为了进一步明确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依据,2002年的中共十六大首次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不仅生产要素的范围扩大了,明确了劳动、资本、技术、管理是基本的生产要素,而且突出了要按生产要素的“贡献”来分配,明确了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尺度,这就意味着按贡献分配所得的生产要素收入不再具有剥削性质,公有制下也可以有非劳动收入,从而为保护私有财产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二是明确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从而明确“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现阶段除了按劳分配外又一通行的分配原则,这是对“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的具体化。十六大报告中继续提到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仅仅只是“参与”,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方式并存下的一种附加分配方式,只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制度不变,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就始终不动摇。这种多元并行的分配制度能极大地调动社会各阶层劳动者和各种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在社会主义分配改革的发展史上,不能不说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之举。三是不断完善分配结构,既要坚持效率优先,促进经济发展,又要兼顾公平,促进社会稳定。十五大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十六大继续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还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实现机制,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十六届三种全会上开始重视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问题,在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原则基础上,提出“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都首先要以效率为标准,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但为了防止收入差距扩大,又要注重公平,以维护社会的稳定。这进一步巩固和丰富了前一阶段的分配理论,同时也看到了收入差距扩大产生的问题,为提高公平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打下基础。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这一阶段分配理论的最大创新,这又是客观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以来,最先实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使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地方是农村。随着改革的深人,多种所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分配方式事实上已悄悄地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中,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早在企业创办之日起就已经参与收益分配。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以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职工或居民个人持有股份的人数在迅速增加,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职工在获得工资收人之外,还能依据持股多少得到股息及红利。因此,使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是客观实践发展的必然,是对改革实践的客观反映和理论升华。
第五阶段的起点是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召开。这一阶段分配理论的突破表现在:一是分配上不再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而是更加强调“社会公平”。至此,沿用了十年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退出了我国收入分配的历史舞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格局,切实采取有利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之所以更加注重公平是因为在改革深入过程中,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出现扩大趋势,到2003年我国城乡居民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警戒线标准,达到0.448⑤,收入差距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收入分配体系建设方向更加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更加突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的重要举措。二是将收入分配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合理的社会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这对收入分配制度的性质进行明确的阐述,把社会公平作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的本质要求,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和突破。收入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可以更好调节政府、企业和居民的收入分配关系,构建一个更加稳定和谐的分配环境,公平开始贯穿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大大减少了再分配的压力和社会成本。为了更好地发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和谐社会的贡献作用,保障中低收入者的生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十七大报告中提出“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通过两种机制的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普通职工工资分配问题,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分配制度改革将更加有利于城乡、不同收入群体、社会各个阶层等之间的公平和谐,打破垄断行为,也能为收入分配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机会。三是不断调整居民的收入分配格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旨在缩小收入差距,其本质还是立足于公平,以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终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还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从而把握住财产也是形成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财产平等也是分配格局调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缓解收入差距问题又深入一步。
当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秉承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道路上的又一次伟大突破,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融相洽,也是对前面阶段分配制度改革的总结和补充。这一阶段的实践,表明了党和国家致力于解决收入分配领域问题和矛盾决心。200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深化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首当其冲的作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出发点,正式拉开了此次改革的序幕。同时,会议还决定要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适当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近年来,通过实施“三减免、三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促进了农民增收,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多次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积极落实优抚对象生活、医疗待遇政策,基本实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加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教育、医疗、卫生事业;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城镇低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十七大报告中所作出的关于收入分配方式的新概括是对30年来改革实践的客观反映和理论升华,可以说是合乎规律、顺乎民心的。



三十年来分配领域的改革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它对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了巨大的积极的作用。回顾三十年来分配改革所走过的道路,可以给人以不少启迪和思考:
思考之一:三十年来分配改革的成功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光辉指引下取得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伟大历史贡献就在于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思想路线,使人们从资本主义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同时,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决定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工作上来,这就使分配体制的改革成为经济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现实生活中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三十年来分配领域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无一不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产物,无一不是围绕如何更好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而展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史转折点,而且为包括分配改革在内的中国各项改革吹响了进军的号角,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今年,我们国家将隆重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应该深刻领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基本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道路上继续前进。在分配改革上不能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就,要有新的开拓和进展。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让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这应成为新时期我们进行分配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
思考之二:分配改革一定要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首先,发展是硬道理。只有经济发展了,把蛋糕不断做大,分配才有物质基础。因此,分配改革一定要十分注意保护和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在旧体制下,虽然标榜公平分配,但那是一种保护落后、满足于贫穷的公平分配。今天,尽管新分配体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人们对分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还颇有微辞,但从总体上看,人民的收人同改革开放前相比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市场上商品供应充足,物价平稳,人民对此是满意的。这不能不得益于三十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次,改革是动力。当分配体制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时,就要及时加以改革。我国的农村,人还是那些人,地还是那些地,在改革前,八亿人搞饭吃,却连饭也吃不饱;改革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分配上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利益,使农民长期以来被压抑的积极性象火山一样迸发出来,短短几年使广大农村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邓小平说,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确实是至理名言。党的十七大在分配方式上的重大改革,已经并将进一步显示出其强大的威力。再次,分配改革也要考虑社会的稳定。改革过程中,人们反应最敏感、最强烈的社会问题就是个人收人分配上的差距越来越大,分配不公问题已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对此,邓小平同志已多次论述过,社会主义不能搞共同贫穷,也不能搞两极分化;如果出现两极分化,就说明我们的政策失败了,那就会天下大乱;我们的目标是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当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分配制度就是要缩小收入差距,将收入分配差距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因此,分配改革决不是就分配谈分配孤立进行,而应该与发展、稳定统一起来考虑,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看待。
思考之三:分配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分配改革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关系到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归根结底,又是与个人利益直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分配改革要始终从人民群众的立场出发,以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平等和进步作为最终归宿点。分配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这个富裕并不是少数人的富裕,而是全体人民都过上较为殷实的幸福生活,每个人的利益平衡了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才能共同致力于小康社会的建设,从而又为个人的生活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改革开放后,首先在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从维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极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产积极性。国有企业的工资改革把个人收入和劳动贡献结合在一起,体现尊重人的劳动,鼓励人的劳动创造更多价值。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肯定要素贡献收入,为维护要素所有者和个体私营劳动者的利益提供了基础和依据。我国收入分配的原则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也是以人的利益作为出发点,效率优先是鼓励人的劳动,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从而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但是收入差距过大产生一系列问题又把公平推置更重要的地位。当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并不否认收入差距,而是要将收入差距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注重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助于缩小城乡、阶层、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有利于更多的低收入阶层通过合法劳动收入进入中等收入阶层,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激发更多人的积极性,推动改革与发展的进程,完善和谐社会的构建。
思考之四:分配改革要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动摇,但又必须依据时代和实践的发展,对这一理论加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体系的理论基石,是我们实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现在理论界有的人或明或暗地宣扬所谓劳动价值论“过时论”,这是我们所不能同意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大地上焕发出勃勃生机,给人民带来更多福祉,使中华民族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潮流、迎来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肯定了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指导意义。如果抛弃了劳动价值论,也就等于抛弃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那真正是“丧失根本”。但同时也要看到,长期以来人们是从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的角度来接受和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因而对它存在着许多误解。例如:按照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理论,价值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只是转移价值,并不创造价值。因此,只有按劳分配才是真正体现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违背劳动价值论的。多少年来,这一思想禁锢了人们的头脑,生产要素也可以参与分配被排除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之外,成为一种异端邪说。实际上,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片面的、机械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认为,社会财富是活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但这并不排斥和否定其他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形成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资本、技术、土地等生产要素虽然不能创造价值,商品价值只能由人类社会的抽象劳动所创造。但劳动必须和物质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创造商品价值,物质资料(包括资源)是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如果没有它们劳动者也无法进行生产。因此,体现在收人分配中,就必须承认不同的生产要素具有不同的作用和效益,因而也就必然存在与这些生产要素相适应的收人分配方式。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党的十五大以来提出的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不仅没有背离劳动价值论,恰恰是纠正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劳动价值论的片面理解和机械应用,恢复了它本来科学含义。随着时代和实践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人们对创造价值的劳动概念,无论从内涵还是外延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深化。创造价值的劳动,不仅包含体力劳动,而且包含脑力劳动;不仅包括生产第一线的劳动,而且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的策划、指挥与监督;不仅包括企业的生产与管理,而且包括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当今,知识经济在全世界方兴未艾,在我国也已初见端倪。知识经济的核心就是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创新是一种极富创造性的劳动,它所创造的价值比以往人们所熟悉的劳动,大得简直无法估量。那么,在收入分配上,应该如何体现?此外,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出现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企业的产品不是生产得越多越好;如果产品卖不出去,就会严重积压,导致企业亏损乃至破产,企业职工的收人分配也就无从谈起。所以,经济效益问题已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和严重关注。面对这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冷静的思考和科学的探索。三十年来在分配领域所进行的成功改革,说明我们党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抓住了根本,但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向前推进了这一理论。这是三十年来分配改革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我们一定要牢牢记住,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在跨世纪的征程中,在分配改革上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李建平  黄茂兴
(福建师范大学)

注:
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52页。②④《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2,373页③《马克思恩裕斯选集》第2卷,第98页。⑤参见周永康:《关于社会稳定问题》,见《中共中央党校报告选》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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