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追责 震慑和防止“带病提拔”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新《干部任用条例》和省委下发的“一个意见”、“九个配套文件”中,都高度聚焦了“带病提拔”问题。如何防止“带病提拔”,笔者认为,追责是关键,根本目的在于“令行禁止”。
一、“带病”现象透析
(一)“带病提拔”的表现形式。一是“暗度陈仓”型。利用职务之便和暗箱操作,这边收受贿赂,那边得到提拔。二是“无法认定”型。虽有干部群众举报,但因线索不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事实,不影响提拔。三是“故意护短”型。少数在某方面具有一定能力的干部,虽个人存在严重问题,但有关部门和领导却以生活小节无大碍、人才难得为由,在争议中不断被提拔重用。四是“违规操作”型。采取“内定”、“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使民主推荐、干部考察流于形式走过场。五是“明知故犯”型。有的将权力私有化,明知“有病”也要提拔自己圈子里的人;有的将权力商品化,把手中权力当成牟取私利的手段。
(二)“带病提拔”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个人动机不纯,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带病干部”往往把“入党提拔”作为一种政治资本、谋取私利的手段,尽管表面上冠冕堂皇,但内心深处装满了私欲贪心,一旦掌握了权力,就无所顾忌、私欲膨胀,违法犯罪在所难免。二是制度尚不健全,社会环境影响了干部的价值取向。某些人利用制度漏洞和薄弱环节,为了谋求个人利益,结成形形色色的“关系网”和不廉洁圈子,为干部“带病提拔”创造相应的环境。三是“官本位”思想“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换规则不同程度地进入党内,无论社会层面还是干部本人,普遍把“当官做老爷”视为实现人生价值的第一理想,不惜一切代价“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官本位”意识和庸俗关系助推了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屡屡发生。四是“量刑太轻”,查处不及时不到位。“带病提拔”暴露时间点往往滞后,有时滞后几年、十几年,大都在干部违法违纪查处时,以“拔出萝卜带出泥”的形式暴露出来,很少以倒查追究的方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而且“量刑太轻”,造成一些领导干部想方设法且变通想招“带病提拔”,从中谋取个人利益。
(三)“带病提拔”的负面影响。一是“带病提拔”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巨大损失。吏治不廉洁是最大的不廉洁,“带病”提拔上来的干部先天不足、成事不足,产生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而“带病”往往具有惯性和传染性,会造成一个地区一个单位“体弱多病”,其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每况愈下。二是“带病提拔”现象冲击正确的用人导向。用人就是旗帜,就是风向标,一旦出现甚至大面积出现“带病提拔”,就会产生“带病”导向取代或者严重冲击干事导向。让投机钻营的人得利,一方面诱发一批人产生投机心理、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作风好、人品正、却得不到提拔和重用的干部是一种否定和打击,甚至对前途失去动力和信心。三是“带病提拔”严重影响党的执政力。当干部“带病提拔”问题比较严重时,这个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风、政风、社风就会变暗变坏,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就会下降,执政力随之缺失或削弱。四是“带病提拔”会引发干部群众的信任危机。“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群众想看到的是素质好、能力强、有政绩、所信任的干部得到提拔和重用。反之,连群众都看出“有病”,不但不进行教育和处理,反倒被提拔重用,这是导致干部群众产生信任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使提拔重用“健康”的干部,群众也会产生怀疑,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
二、制度层面缺陷
(一)“重要依据”从客观上造成有可乘之机。原《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推荐结果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部分领导干部曲解为这是免责的规定,可以在干部工作中加以利用和操作,造成“唯票”或“唯分”取人用干部。而“票数”往往会跟着“长官意志”走,可以人为操作,会使投机钻营者得到好处,“长官”又得到了利益。
(二)权责不对等造成容易“带病提拔”。一是权力集中,监督不到位。从体制上,用人权力过于集中,“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没有从制度层面得到解决,加之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乏力,形同虚设,形成了对主要领导,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的监督“太远”,同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又“太软”的尴尬局面。二是追责制度操作性不强。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法规和制度,有力推进了干部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但从责任追究操作层面看,还存在预警迟钝、启动缓慢、衔接不畅、追责不力、震慑作用不明显等问题,造成一部分人敢于“带病提拔”。三是追责力度不够,惩处不严厉。从以往处罚案例看,存在“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现象,让人感到处理“不疼不痒”,“带病提拔”出不了什么大事的心理,这会使某些领导干部头脑中还想“带病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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