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a$ X# A3 t+ Y (四)关于请示的格式问题。党的机关公文具有特定的格式,《条例》第八条讲了十七个方面,这是法定的,不可或缺,不可更改。比如“请示”的版头和标题中应有“请示”二字,而有的单位在“请示”的标题中使用“请示报告”,两个文种并用,这是不正确的。如既要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又要请示问题,可用“请示”,不可用“请示报告”,更不可用“报告”。再就是请示类公文是正式文件,应当有文头,有发文字号,有签发人姓名、签发时间及单位印章。为便于联系,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也应当写清楚。 % d5 ?' G1 E/ B. e- \# K, L) c. O' e. m G" r" t& f
以上主要讲了一些在办理请示当中个别地方出现的“不应该那么写”或“不应该那么办”的问题。鲁迅先生有一篇文章叫《不应该那么写》。文中指出:“凡是已有定评的大作家,他的作品,全部就说明着‘应该怎样写’。只是读者很不容易看出,也就不能领悟。因为在学习者一方面,是必须知道了‘不应该那么写’,这才会明白原来‘应该这么写’。”本文就是按照这个意思考虑的,意在规范行文、改进工作。□ 李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