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指出“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客观分析了当前警民关系的现状,认真查摆了产生问题的根源,全面认识和努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摆在基层公安机关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是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基石。
一、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过渡转型,各类矛盾凸显的关键时期,伴随而来的各类案件高发、社会治安问题复杂以及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捣乱破坏活动加剧等诸多因素,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冲击,肩负维稳重任的公安机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积极有效地应对这些挑战和考验,公安机关就只有把解决好“为了谁,相信谁,依靠谁”这一问题贯穿到工作的始终,坚持一切工作想民、便民、利民、护民,努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才能确保公安工作的健康开展,圆满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重任。
(一)和谐的警民关系是政治维稳的有力支撑。敌对、反动势力的捣乱破坏活动,目的是破坏党和人民的关系,使人民群众对党、对政府、对社会产生敌对情绪,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人民群众是敌对势力的拉拢腐蚀、分化瓦解的对象,同时也是公安机关获取敌情、有效维稳的有力支撑。因此,充分团结群众、依靠群众,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公安机关与敌争夺“阵地”,开展对敌斗争的“法宝”。
(二)和谐的警民关系是打击犯罪的坚实保障。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既是对国家、群众利益的保护,又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从接报案到调查取证,再到破案追逃,群众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群众才会更加信任公安机关,更愿意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才会更加坚决的面对不法行为,更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公安工作才会事半功倍。
(三)和谐的警民关系是治安防范的坚实基础。群防群治是治安防控的基础环节,人民群众是治安防控工作的重要力量,只有密切联系群众,坚定信任群众,广泛依靠群众,才能全面织造严密的社会治安防控网,提高公安机关对复杂治安形势的驾驭能力。综上,公安工作离开了人民群众,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既是当前社会形势对公安工作的要求,又是公安机关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的主要因素
警民关系不和谐,其中有群众对公安机关认识因素及外部执法环境的影响,也有少数民警存在特权思想,存在工作作风漂浮、群众基础工作薄弱、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伤害了群众的感情,辜负了群众的期望。
(一)少数民警在执法服务中宗旨观念不牢,素质能力不高,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有的急功近利,作风漂浮,致使小案久拖不决,造成群众信任感缺失。对于处理和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小案”、“小事”是基层公安工作的重点,纠纷、“小案”能否得到有效化解、查破,直接影响到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态度。然而,一些科室和民警急于出成绩、见功效,盲目抓大放小,致使小事、小案久拖不决,降低了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导致群众受到侵害不报案的现象增多,影响了串并案手段的应用,甚至造成抓到了人,却审出了事,降低了群众的信任度。有的能力不强,方法简单,导致群众基础薄弱,造成警民亲和力不足。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治安防范等手段也有了拓展延伸,科技强警战略得到长足发展。于是,部分民警由此产生了只注重科学技术,而忽视群众工作的错误认识,认为过去破不了或是很难破的案子现在通过技术手段变得很轻松,摸排走访等传统的侦查手段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从而降低了对群众工作的要求。特别是一些青年民警,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和环境的熏陶,群众工作能力不强,理论不高的现象较为普遍,对群众工作不愿做、不敢做、不会做,存有畏难情绪,常此以往必将弱化了警民关系,导致群众工作面越来越窄,群众基础越来越弱,造成一些需要群众配合的工作只限于依靠村(居)干部或治安积极分子的被动局面。有的执法不公,水平不高,激起群众对立情绪,造成群众满意度下降。近年来,公安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队伍素质形象有了很大提升,但侵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和谐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单位和民警便民利民措施落实不够,仍然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待办事群众“冷、横、硬、推”,甚至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现象,激起群众不满。少数民警执法水平不高,对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滥施罚没、滥用强制措施,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个别民警在执法和勤务活动中耍特权,随意鸣警报器和怪音喇叭,大声喊话要求车辆和行人避让,严重败坏了警风。
(二)外部执法环境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存有差距,使公安机关处于被动局面,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由于过多的非警务活动,增加了警民摩擦。在当前矛盾凸显的时期,地方政府对具有“专政”职能的公安机关寄予了“厚望”,遇到群众不配合、有抵触的工作,往往要求公安机关配合,致使参与征地拆迁、群众信访乃至计划生育等非警务活动逐年增加,在浪费有限警力的同时,将群众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矛盾转嫁到公安机关头上,使群众认为政府在搞“镇压”,从而产生了对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既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又加剧了警民关系的恶化。由于过多的承诺难兑现,影响了群众信任。“四有四必”、“有困难找警察”等社会公开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增强了警民关系,促进了警民的和谐。但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社会职能不断完善,相关服务设施也已经建立并发挥着较好的社会作用,但群众出于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有事还是习惯拨打“110”,面对打不开门、水管漏水等求助,出警与不出警的问题使公安机关陷入两难。由于过多的媒体炒作,误导了群众的判断。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广大群众获取信息主要媒体之一,且存在开放性强、难以掌控等特点,公安机关又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网络炒作。同时,一些非主流媒体为适应眼球经济,往往热衷于报道涉警的负面新闻,甚至捕风捉影,脱离实际,使群众失去判断力,极易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产生误解,如遇到较大案件的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等情况,受害人家属往往在不问缘由的情况下无理上访,无端造成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危机。
三、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县局紧密结合当前公安机关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三项制度”建设等活动,立足公安主责,积极探索实践,通过严打犯罪,创新管理,提升服务,取得了初步成效,进一步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提升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一)在打击犯罪上“出重拳”。孟建柱部长指出“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业,是公安机关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首要任务”。所以,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命案必破、逃犯必追、黑恶必除”的工作理念,充分履行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时时坚持严打方针,努力实现由“重案要破”向“有案就破”转变。在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的同时,把打击的锋芒集中指向那些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上,想尽一切办法提高破案率。围绕“两降一升”的目标,严格落实侦破命案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科学部署警力,努力把命案侦破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同时,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原则,建立健全打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壮大打黑除恶专门力量,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生存土壤,杜绝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黑恶案件发生。要以“破小案”为载体,按照“既破大案,又要破小案”的原则,开展针对性强、时间短、见效快的区域性打击行动,在多发地段、部位、时段以及复杂场所布设侦察力量,明暗结合,使阶段性、区域性多发的小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在灵活、运动、有效的打击中,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二)在治安防控上“下功夫”。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与满意,主要来自于违法犯罪是否得到强有力的遏制。基层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不断完善治安防控长效机制,发挥基层党政、综治、公安等部门得职能作用,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街道办、居委会、治保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以少发案、零发案为目标,实施“积极治安,超前防控”,完备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的时间和空间。大力开展异地协同作战模式,在网上追逃、追赃、打拐方面深化合作,加强警务交流,以强化整体防控效应,谋求在打击、防范各类违法犯罪上取得共赢。
(三)在维护稳定上“做文章”。孟建柱部长深刻指出,小案件、小隐患、小矛盾也是大民生。副市长、市公安局长王剑明曾在全市综治工作上指出:任何时候公安机关都要从“小处”着眼,向“大处”努力,解决好每一件事关民生小事,把可能诱发滋生各种案件的隐患、矛盾、积怨因素解决在案发之前。所以我们要在“小事情”上下功夫;经常提醒群众检查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安全问题,不断提高群众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整改“小隐患”;注意收集、掌握、化解发生在社会公众中的矛盾纠纷,做到知民情、顺民意、解民忧,杜绝或减少因小纠纷化解不及时而发生大的事件——解决“小矛盾”;高度重视对初信初访的调处平息工作,坚决防止“小信访”向“大信访”发展进而演变成重点信访问题的发生——平息“小信访”;特别是在弱势群众遇到困难,自身又无力解决时,公安机关要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解民忧、护民权,关心群众疾苦,解决各种困难,让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安机关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保护神——注重“小关怀”。
(四)在群众工作上“讲方法”。把做群众工作能力作为全警的一项基础工作和基层民警的一项基本功来抓,按照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千方百计提高广大民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群众工作上基层民警必须掌握“三懂四会”,即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积极引导民警深入辖区、深入群众,能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能反映群众的要求,能让人民群众信任。其实,基层公安机关惊天动地的大事不多,但事事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作为基层单位要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在细微之处下功夫,把棘手难办的、群众关心的、离百姓最近的事办好办实具体做到“四到”:一是心要想到。作为基层民警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能力,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立足眼前看发展。工作千头万绪,琐碎繁杂,基层民警必须分清主次,把握轻重缓急,心中常想辖区之事,脑中多装着群众之忧,才能使各项工作做到更好。二是腿要跑到。基层民警一定要常到辖区中转转,常到群众中看看;多进行调查研究,多了解事情真相,多掌握第一手材料;要养成亲自动手的好习惯,与群众打成一片,真正做到“身不懒”。三是耳要听到。到群众中去,多听听群众的呼声与意见,多体谅群众的疾苦,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宗旨思想。真正伏下身子,做到百姓身边,仔细听听群众愿说、敢说、想说的话。这样民警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就会明显增强。四是责要尽到。所谓尽责,不仅仅是指任务完成了,份内的工作搞好了,更要着眼打基础,扎扎实实将细小工作做细、做实。对辖区居民、重点人口底数、场所的分类及经营情况、流动人员的居住、活动规律,辖区多发案件及做案人员的活动轨迹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难不住,问不倒。事情要一件一件办,工作要一项一项做,难题要一个一个解决,为群众排忧解难,多为群众办好事。
(五)在执法办案上“保公平”。周永康指出:“执法不规范,已经成为影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主要结症。”广大公安民警要坚持依法办案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该打击的要坚决依法打击,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在执法过程必须“坚定不移”、“刚正不阿”,力求做到“三不为”:一是不为“情理”左右。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常情、常理与“法理”相冲突的现象,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时经常会碰到上级打电话、亲友递条子等说情风,办案民警会不自觉地考虑感情因素,权衡利弊,迁就照顾,按照这些“情理”来执法,表面看起来符合“实际情况”,但用法律去衡量就出了“格”,从我国法制建设的长远利益来看,危害性则更大。因此必须坚持用一把尺子量长短,不分亲疏,一视同仁,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二是不为“习惯”左右。在我们长期的公安工作中,形成了许多成功经验和好的传统,这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宝贵财富。但有的民警也因此养成“习惯”思维定势,抓工作不是针对新情况、新特点,不去研究探索新时期犯罪和社会治安的本质规律,而是一成不变地按老一套办事。新时期公安工作的要求,是随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我们必须转变观念,顺应形势,在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破旧立新,宽严相济,严之有法,严之有度。三是不为“名利”左右。一线民警要严守纪律,减少没必要的应酬,不能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到处敲吃喝,整天忙吃喝,更不能“酒杯一端,政策放宽”,切实做到“嘴不馋”;更不能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吃、拿、卡、要,明索暗夺,为自己谋私利---要做到“心不贪”;执法人要严格把握法律法规的界限,依法办事,不打“擦边球”,不搞无原则的灵活和变通,始终以公安队伍长远建设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为重,转变思想作风,求真务实,秉公执法。
(六)在队伍建设上“强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