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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 有关资源税改革的学习参考资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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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老秘 发表于 2011-11-22 08: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资源税概述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因资源差别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税的一个税种。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征收资源税,是为了调节由于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地管理和合理利用资源。资源税范围包括:
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二、征收资源税的必要性
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由于各地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开采资源的企业因资源禀赋差异而利润相差悬殊,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并出现了乱采滥挖、掠夺性开采等严重破坏和浪费国有资源的问题。为保护国有资源,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调节级差收入,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当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3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同时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重新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资源税在征收范围等诸多方面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本着“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等原则,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取消了盐税,将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修订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我国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新疆启动
2010年6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正式启动,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的纳税人、纳税方式、纳税额计算公式以及减免税情形等内容一一予以明确。
根据规定,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需缴纳资源税。
此外,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将免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实行减征40%,3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据自治区地税局统计,这项新政策使新疆2010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收入增收近17.7亿元,由不足8亿元猛增至25.37亿元。自治区政府明确公布,增收部分将广泛用于就业、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让老百姓共享改革成果。
作为西气东输主力气源地,新疆南部的阿克苏拜城县成为直接受益地之一。有了财力保障,眼下拜城县一批民生大事正在付诸实施:提高“新农合”参合农牧民补贴标准和城乡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补助标准;为1.5万名6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农牧民发放养老金;拨付15.4万元专项资金对特定人员进行免费双语培训。
新疆油气资源税改革涉及11个地州市的33个县(市),这些地方从资源税改革中直接获益。
2011年一季度,阿克苏地区油气税收突破7亿元,增收5.61亿元,同比增长3倍多。和阿克苏同样位于新疆南部的喀什、和田等5个地州财政收入均大幅上涨,为改善民生提供了有力保障。(来源:中国环境网)
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 资源税改革全面展开
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附: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三部门负责人谈新资源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修改决定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三个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主要背景
按照1993年制定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纳税。从实践看,这种计税办法不能使资源税随着资源产品价格和资源企业收益的增长而增加,特别是在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产品的价格已较大幅度提升的情况下,资源税在这类产品价格中所占比重过低,既不利于发挥该项税收调节生产、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功能,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该项税收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为完善资源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后,2010年12月1日起,又在其他西部省(区)进行了这项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即按照应纳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税率计征。从实践情况看,改革试点运行平稳,成效明显。西部地区油气资源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增强了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经济实力。同时,由于受油气定价机制的制约,这项改革不会对油气产品价格产生影响,也有利于促进油气资源开采企业努力挖掘内部潜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要求,总结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国务院决定,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增加规定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
二、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主要考虑
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和利润率远高于其他煤炭资源。对焦煤和其他煤炭资源实行同样的税额标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焦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我国稀土行业存在发展方式粗放、资源过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稀土战略资源安全和稀土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遏制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关于国务院可以决定资源税税额幅度调整的规定,国务院已分别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资源的税额标准。在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中,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按照分别于1982年1月和1993年10月制定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陆上石油资源,应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为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在这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同时,对上述两个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删去了其中关于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明确自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对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油气资源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统一依法缴纳资源税。同时,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在修改两个条例的决定中明确,在条例修改前已依法订立的对外合作开采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的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三、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
四、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意义
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是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的重点。暂行条例修改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实施油气资源税改革,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成本,使企业承担相应的生态恢复和环境补偿成本,对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利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二是有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加资源地财政收入,增强这些地方保障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地区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三是有利于公平各类企业资源税费负担。油气企业资源税政策的统一,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税制改革目标。四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水平偏低的状况,提高资源税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有利于避免属于国家所有的稀缺性资源利益的流失。(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国资源税改革推进历程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 条例(草案)》,创立资源税税种,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征税。
1994年1月1日起,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
2004年,调整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
2006年,取消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调整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等。
2007年,调高焦煤资源税税额,调整盐资源税税收政策。
2009年7月22日,资源税改方案递至国务院 国家发改委官员康艳兵表示,实现“十一五”的节能减排目标首先是完善能源价格的形成机制,因为在国外,就包括了资源税、能源税等外部成本。
2009年12月9日,“有必要上调资源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深化资源价格、上调资源税。
2009年12月,资源税从价计征2010年开始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表示,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资源税改革有望在2010年推出。从原油、天然气、煤炭讲,会由原来的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
2010年1月5日,资源税从价计征将推出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在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新闻通气会上透露,中央有关部门已就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达成共识,改革将会适时推出。
2010年1月10日,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 财政部长谢旭人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10年要改革完善税收制度,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
2010年5月31日,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 国务院日前批转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今年将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
2010年6月1日,新疆资源税改革正式施行 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费改革将从6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5%。
2010年12月1日,资源税改试点扩大 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由新疆扩大到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贵州、宁夏等12个西部省区。
2011年10月10日,新资源税暂行条例公布 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执行。(来源:中国税务网、证券时报网)

国内实践




新疆自治区:资源税改革试点一年 地方财力增长 民生投入加大
2010年6月1日,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率先试点。一年来,新疆资源税改革运行良好、稳步推进,地方财力明显增加,资源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民生投入,同时还积极促进了油气资源的节约开采和使用。
资源税收入一年增加35.78亿元,民生投入底气更足
地处天山南麓的新疆拜城县,是“西气东输”主力气源地。走进拜城镇奥依巴扎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幢幢新楼映入眼帘。拜城县副县长陈宏介绍,资源税改革以后,县级财政收入明显提高,加上国家对口支援新疆等举措的出台,拜城县的民生建设力度不断加大。
“在资源税改革之前,去年上半年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只有3.71亿元;而改革后的下半年,油气资源税收入猛增到21.64亿元!”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处长陈跃年介绍,今年新疆油气资源税收入延续了大幅增长的好势头,1至5月油气资源税收入达到21.09亿元,同比增长596.04%。
在新疆率先实行的资源税改革,主要是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即将原来的每吨原油资源税30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至9元,一律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同时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方章荣说:“改革实施一年来,新疆资源税共增收35.78亿元。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种,收入全部留给新疆,一些基层县市的可支配财力明显增加,民生投入的‘底气’更足了。”
油田企业可承受,资源开采更节约
据了解,资源税改革主要涉及中石油新疆油田、吐哈油田、塔里木油田公司、中石化西北分公司、河南油田公司新疆分公司等5大油田企业。这些企业普遍反映,由于原油价格一直在高位运行,资源税改革对企业的影响是可以承受的。
资源税改革也促使企业挖潜增效,在节约利用资源上下功夫。以前,在一些油田开采中,产生的天然气无法利用。如今,塔里木油田加快资源回收利用,建设的放空天然气回收站已经达到10个,每天回收放空天然气100多万立方米。
扩大改革范围,助资源大省加快发展
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成功,为改革的平稳推进创造了条件。自2010年12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方案扩大到内蒙古、甘肃等12个省区。从资源税收入情况看,今年前4个月,这些省区资源税均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对于下一步的资源税改革,方章荣有着更多的期待:“我们希望下一步扩大范围,把煤炭和其他矿产资源也纳入进来,实行从价征收。地方财政实力增强,有利于加快新疆跨越式发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些油气企业也提出,改革应坚持“正税清费”的原则,简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比如,向企业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其计征依据、方法、课税对象与资源税完全一致,只是征收主管部门不同。两种税费在征收上应“合并同类项”,避免重复征收。(来源:人民网)
山西省:“十二五”煤炭资源税改革将率先破题
从2008年开始作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试点,到2010年获批成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煤炭资源大省山西一直是煤炭行业改革的先锋。2011年1月,财政部发布消息称,未来5年,我国将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1月24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十二五”期间,山西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煤炭行业资源税从价征收试点工作。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煤炭资源税改革将率先在山西破题。
一、煤炭资源税改革将助推山西加快资源型经济转型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山西煤炭总产量达到120亿吨,其中80亿吨外运到全国各地,支持各地建设。作为中国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供应基地,长期高强度的开发导致山西支柱产业单一粗放、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资源型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2007年,国务院在山西实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政策。根据这项政策,山西从煤炭行业提取了大量基金用于生态恢复、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炭企业转产发展等工作。为进一步解决资源型经济地区存在的问题,为其他资源型经济地区转型发展积累经验,2010年12月,山西省获批成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是中国首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根据中央要求,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将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率先突破。
对煤炭资源税进行改革有两大有利因素:首先,如果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利用,体现国家资源所有的性质,创造最大的效益;其次,对企业来讲,有利于对煤的集约开采,提高开采工艺水平。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复明认为,结合山西煤炭资源产业特点,国家可在山西先行试点煤炭资源税改革,比照新疆等省区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实行从价定率征收。一是有利于抑制对煤炭资源的过度开采,有效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二是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三是有利于建立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为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和生态恢复治理提供可靠的财力支持;四是煤炭资源税改革在产煤大省山西先行先试,可为全国推行煤炭资源税收改革积累一定的经验。
三、煤炭资源税改革将加剧利益调整 需出台多方配套政策
今年,山西将利用综改试验区的平台,请求国家批准实行煤炭资源税。但出于对多种不确定因素的考虑,如未来几年煤炭市场供求关系是否发生明显改变等,在局部地区推行煤炭资源改革,需要出台多方配套政策。如果先在一个地方开展试点,在全国同等条件下,实行改革的地方的煤炭企业必然要多支付吨煤成本。如果这部分成本没办法弥补,企业的竞争力势必下降,要么为了价格而丢了市场,要么为了市场而利润大幅缩水。企业之间的煤种差异、区位条件差异、生产成本差异是比较大的,同一煤种的开采成本和区位差异也可能会很大,所以,在制定政策时必须考虑这些差异,灵活运用。为此,张复明建议,煤炭资源税改革必须出台配套政策,进行“一揽子”式的配套改革。
一是必须根据煤种、区位、附从条件,实行“差异性资源税费”。动力煤、无烟煤、主焦煤,征收比率应依次为3%、4%和5%,煤种越好、越稀缺、开采条件越好的煤种征收比率越高,以体现对稀缺资源的保护。
二是要与煤炭开采的完成成本同步推出。在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必须把煤炭企业的开采成本、生态成本、安全成本等“有形”“无形”成本全部列入生产成本,下游产业和全社会共同承担资源生产成本。
三是在试点期间,为了保证企业的竞争力,防止出现落后生产力把先进生产力“挤”出市场,国家应该对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方式可以是返还税、财政补贴,或投资补贴等其他形式的补贴。
四是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税制改革后引发的连锁反应,防堵政策漏洞,使政策功能充分体现,要有管理手段,要与政策工具配合。
五是煤电关系可同时进行改革。山西的煤电矛盾是很典型、很剧烈的。可在山西开展“煤电捆绑”式的改革,双方在价格、成本透明的基础上实行联动,共同应对市场的变化,实现双赢。(来源:人民网)
青海省:资源税新政拉动地税收入大幅增长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新疆地区资源税改政策推广到西部12个省份,自此,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按5%从价计征政策在青海省同步执行。
资源税改革新政在青海省实施一个季度以来,随着国际局势动荡造成原油价格持续攀升,国内成品油价格上调影响,资源税收入实现了高幅增长,税收政策的调整对税收收入的拉动作用显著。2011年一季度,全省地税系统累计组织资源税收入35478万元,同比增收17358万元,增长95.8%,其收入规模超过企业所得税,跃升为青海地税第二大税种。其项目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原油、天然气从上年度占资源税比重的12.2%增加到32.4%。原油资源税入库7901万元,同比增收6598万元,增长了5.1倍;天然气资源税入库3606万元,同比增收2706万元,增长了3倍,两项对资源税增长贡献了53.6%,拉动资源税增长51.3个百分点。
根据政策规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纳税人开采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政策还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油气的企业在12月1日后签订的新合同按5%的税率从价计征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12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陕西省:资源税保持快速增长
2011年第一季度,陕西地税系统组织各项收入267.88亿元,同比增长41.21%,增收78.17亿元。其中,地方税收完成193.77亿元,同比增长50.53%,增收65.05亿元,高出全国地税平均增幅14.5个百分点。
受资源税改革带动影响,陕北地区增速尤为突出。第一季度,关中地区实现税收128.11亿元,增收39.16亿元,增长44.03%,比重为66.11%;陕北地区实现税收52.1亿元,增收21.05亿元,增长67.81%,所占全省比重提升达到26.89%;陕南地区实现税收13.56亿元,增收4.83亿元,增长55.36%,比重为7%。
随着资源税改革在地市的逐步展开,资源税税收保持快速增长。第一季度,全省资源税完成税收9.04亿元,同比增长79.56%,增收4.01亿元。其中,延安市完成税收3.74亿元,同比增长209.17%,增收2.53亿元;榆林市完成3.95亿元,同比增长55.69%,增收1.41亿元,两市合计增收3.94亿元,占增收总额的98.25%。(来源:中国税务网)

国外经验




国外如何征收资源税
俄罗斯
俄罗斯资源税征收范围广,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都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同时做到“专款专用”。比如水资源税包括4种类型的税收,使用地下水资源税、开采地下水的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工业企业从水利系统取水税、向水资源设施排放污染物税,收入专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有效地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俄罗斯还实行中央税,在2002年前征收的水资源税有60%左右入国库,其余40%-50%归属地方政府;2002年后水资源税则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此外,俄罗斯资源税采用的是从量税与从价税相结合的办法。以俄罗斯的林业税为例,当发生合法林业生产行为时,需要林业资源使用人缴纳不低于最低税率的实际税率,而最低税率也并非一成不变,税收管理局会随市场价格水平和生产费用的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
巴西
巴西资源税采取从价征收。巴西矿山企业综合税费负担水平约在10%~15%,同时,矿产品进口关税税率在3%~9%之间,矿石多为5%,其他矿产品多为7%。巴西资源税同样也是专款专用,征收水资源费的用水类型与取水许可用水类型相同,无需授权使用的用水则不必缴纳水资源费,根据巴西联邦法律,以上支出占水资源费总收入的7.5%。
巴西对按一定公式计算的超额利润征收10%的超额利润税,通过国家干预调节因不同矿山企业的资源丰度等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上的显著差距。此外,巴西资源税采用中央税,巴西联邦、州、地方3级政府分别设置了3套税务机构,各自征收并管理划归本级政府的各项税收,各级税务机构均按税源分布与便于征管的原则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巴西矿产税由联邦政府征收,属于中央税。历年矿产税占联邦税收额0.5%左右。
美国
美国矿产资源丰富,铁矿石、煤炭、天然气,铅、锌、银、铀、钼、锆等产量均居世界前列,但美国同时也是世界资源消耗的“超级大国”,因此美国联邦政府非常重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资源税制,其税制由各州地方政府自行制定,这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根据当地资源消耗的实际情况,自主选定税率,取得合理收入。例如开采税是对自然资源开采征收的税种,目前美国已有38个州开征开采税,各州能够根据各自的情况合理开发资源,使对自然资源开采保持在一个理性的范围内,开采税也减少了资源的开采量,保护了环境。还比如对固定废弃物处理征税。一方面,对处理可利用固体废弃物予以税收鼓励。根据最近的资料,美国的23个州从1991年开始采取此种措施,包括对循环利用和投资的税收抵免或扣除,对购买循环利用设备免征消费税。另一方面,征收包装和材料税,至今已有8个州征收了该税。凡此种种,都是依靠各州地方政府拥有的定税权和自主的税率调节功能,地方政府不仅可以根据当地资源消耗的实际情况,合理开采或者开发资源,有效地处理和利用清洁能源;还可以增加地方政府财力,以更好地将资金运用到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环境上。(来源:中国环境网)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改革引发各方博弈
伴随澳大利亚工党政府进一步明确酝酿中的“矿产资源使用税”(MRRT)方案内容,澳联邦政府和相关矿业大州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从当前已公布的改革方针看,工党政府企图通过节制州政府的征税权,实现矿业税收制度改革,从而使联邦财政更多从矿业暴利中受益。
连日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矿产企业围绕这一改革方案展开激烈争论:必和必拓等矿业巨头支持推行“矿产资源使用税”,拥有较大权力的州政府坚决扞卫地方税权,而一些中小矿企则抵制此项税改方案。
分析人士预计,围绕矿业税改革议题的博弈可能延续至年底,成为影响澳大利亚政坛和矿业发展的重要推手。
旨在补贴国家财政
大宗商品价格飙涨引发的矿业繁荣,是澳大利亚近年来酝酿改革现行矿业税收制度的最大动因。矿业税改革的本质在于,以各方均能接受的方式,让获利丰[14.26 -0.70%]厚的矿业更多地补贴国家财政。
相对于前总理陆克文强推“资源暴利税”(RSPT)的做法,现总理朱莉亚·吉拉德努力减少与业界矛盾,企图通过限制地方矿产税费,扩大联邦在统筹税收方面的权力。
按照各方达成的协议,新税收方案仅适用于年利润额在5000万澳元及以上的铁矿和煤矿企业。除税率较“资源暴利税”的40%低10个百分点外,新税收方案还规定,矿产企业向州政府缴纳的“开采使用费”将通过联邦退税等方式获得税收抵免,以避免联邦和地方双重征税。
这些动议充分满足了矿业巨头的利益诉求。据澳大利亚国库部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较之“资源暴利税”,预计“矿产资源使用税”将使澳大利亚财政在10年间少收入600亿澳元。
不过,新税收方案并未涵盖州政府今后可能上调“开采使用费”征收标准的情形。这使联邦政府陷入两难局面:如果联邦政府继续按照新标准为企业提供税收抵免,则联邦财政将进一步受损;如果联邦不按新标准为企业提供税收抵免,矿业界将拒绝这一税收方案。
权衡利弊数月后,工党政府正式宣布,按照修订后的“矿产资源使用税”方案,联邦政府将为一切现行及今后的开采使用费提供税收抵免。工党政府还宣布,今后将着手限制州政府提高开采使用费的行为。
这意味着,联邦政府既不会让矿业巨头利益受损,也不会为州政府无限制提高税率买单。至此,改革锋芒直指州政府的税权。
酝酿制约机制
按照澳大利亚联邦法令,地方各州须向联邦缴纳一定数额商品服务税(GST),而后再由联邦支付委员会在各州间统筹划拨,用于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目前这一税种的总规模大约为500亿澳元。
当前,工党政府试图将这一税收变成遏制州政府税权的筹码。澳大利亚资源和能源部长弗格森和国库部长斯旺等人日前明确表示,如果西澳大利亚州和昆士兰州等矿业大州擅自提高上调“开采使用费”征收标准,联邦政府将截留其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其实,对于这一制约机制,这两个州早有警惕。早在今年1月,作为纳税大户的西澳大利亚州和昆士兰州就曾提出,把地方基础设施基金这一项目独立于商品服务税系统,从而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获得独立资金使用权。这一提议显然不能为联邦政府接受。
为缓解紧张关系,工党政府正竭力安抚矿业大州。斯旺近日多次表示,政府将把新矿业税产生的财政收入投资于为小企业减税、改善医疗条件等方面。其中,相当一部分财政经费将投向西澳和昆士兰等矿业大州。
遭遇巨大阻力
联邦政府的“矿产资源使用税”改革思路一公布,立即引起西澳州州长巴奈特和昆士兰州州长布莱的反对。他们表示,不能接受联邦政府干涉州政府的征税权利。
反对党阵营的巴奈特表示,一旦“矿产资源使用税”实行,西澳州将贡献其中的65%,而这些财政收入大多将流向其他州,从而损害西澳州的利益。他表示,工党政府威胁截留基础设施经费的做法不会吓倒西澳州。州政府正考虑在今年预算中把现行铁矿的“开采使用费”费率由5.625%上调至7%。他指出,如果联邦政府因此惩罚西澳州,则工党在下届选举中将失去当地选民的支持。
此外,出身工党的昆士兰州州长布莱也表示,州政府将“保留设定适当的开采使用费”的权利。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工党政府试图约束州政府税权的方式也遭到其政治盟友绿党的抵制。绿党领导人布朗指出,这种威胁手段旨在剥夺宪法赋予的州政府征税的权利。不过,布朗表示,绿党仍将为修订后的矿业改革计划投下赞成票。
按照吉拉德的计划,工党政府今年5月前将提交“矿产资源使用税”议案,促使议会下半年通过,并完成立法程序,以便到2012年7月正式实施。可以判断,今年下半年将成为“矿产资源使用税”命运的决战之年。(来源:凤凰网)
观点精粹




刘尚希:解读资源税改革
一、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度
资源税简单说就是对资源征收的一种税,征税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不是由政府或者一些专家就可以决定一些事情。资源税的问题,现在政府已经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税,资源税的完善应该说是与我们现阶段的这种发展方式有紧密联系。
我们现在的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就是从过去的短缺经济到了现在的过剩经济,从过去对环境不太重视,到现在非常重视的一个阶段。现在不仅仅是政府,而且老百姓,对环境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了,事实上我们的环境污染也是越来越厉害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刻不容缓,所以这个决定也是从促进资源转换方面考虑的
传统的资源税从1984年就开始了,到了1994年的时候扩大了范围,有了七个税目。过去的理解和现在的理解实际上是不一样的,传统资源税的理解是要调整级差收入,现阶段就不能从这么一个角度来理解了。
对资源税的定位是关键性的问题,如果对它的定位出现偏差,依然沿用过去对资源税的理解,定位在调解级差收益上面,那么这个改革可能就达不到我们所预期的目标。其实资源税过去调解级差收益是有它的道理的,因为当时的情况是所有的矿产都是国有企业,有富矿,有贫矿,而且矿产的价格都是由政府决定的,所以那个时候就是要对这种级差收益有所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去调整企业之间的级差收益是有必要的。但是现在已经不是这么一个阶段了,现在不仅仅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已经都进入了这个行当,煤炭是最典型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税的定位实际上就是要从调整级差收益转换到保护资源环境上来,就是要通过这个资源税来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以煤炭的开采为例,过度开采可能会带来生态的灾难,在运输的时候会带来污染,在煤炭使用的过程中也会产生碳排放,这些都是社会成本。而这些社会成本所带来的这些问题,实际上是需要政府拿钱去治理,比如说造成了生态灾难,就需要政府拿钱。但是我们的资源税里面并没有包括这些钱,没有把这些外部成本通过税收的成分拿回来,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就产生了一种负面的效果,等于是鼓励了滥砍滥伐,也不利于矿产资源可持续的开采。
所以现在的定位就是把这些外部成本,也就是社会成本通过征税的方式内部化,企业要承担税负,就是要提高成本。这就会带来几方面的效果,对于企业来说征收资源税以后成本就提高了,进入的门槛也要高了,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去开采矿产资源,可能就会赔本。
二、资源税改革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资源税影响的不仅仅是煤矿的开采企业,对于煤炭消费企业也有一种引导作用。那么就要改善能源消费的结构和提高效率,在技术方面进行改进,这样的话产生连锁反应,不仅仅是矿山,而且对于下游的企业也带来一种引导的作用。
通过税收还能够把外部成本收回来,国家财政等于就筹集了一部分资金,将来可以用这部分资金去解决矿山开采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污染问题和生态问题。
对于居民的生活成本没有什么大的影响,因为企业是纳税人,企业会把一部分的税负进行转嫁,但是这个是看条件的,能不能转嫁出去。如果煤炭有多少要多少,市场允许的情况下当然是可以转嫁出去的。相反,如果煤炭达到了一点的量,可能是供过于求的情况,那么就难于转嫁。
它对下游环节的影响可能会到最终消费品上,所以对于居民来说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与这个生产过程相关的企业会产生一些影响。(刘尚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来源:新华网)
谢淑娟:资源税改革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资源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的新增税种,征收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当时的设计思路是想通过征收资源税达到保护资源、限制矿产开采的目的。但由于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与资源本身的价值相差甚远,征税对象分别以吨或千立方米为单位,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据统计,从1999年到2008年,我国资源税收入由62.86亿元增加到301.64亿元,但资源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始终保持较低水平,分别为0.61%和0.52%。另外,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和滩涂资源等开发利用如今已相当普遍,却没有对其征税,导致资源破坏现象严重。这显然与目前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不一致,因此,我们也应从税制的构成要素上改革。
由于目前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征不能凸显资源稀缺性的特征,资源利用成本低,导致资源利用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目前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比发达国家低约10个百分点,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8个行业的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经济增长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依赖资源的高投入来实现的。由于税率过低,税额取决于自用和销售数量,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资源储量消耗、资源利用的回采率和环境影响无关。因此,无法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可持续成本内在化,这样开采企业就会忽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不愿投入更多的成本用于矿产资源的深入开采,也造成企业缺乏升级转型的动力。据有关管理部门的调查披露,不少乡镇煤矿和个体煤矿在采矿过程中,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大弃小,对矿产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
当前资源税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矫正资源价值被严重低估的现状,扭转资源开采的负外部性,加大资源税对经济的调控力度,引导经济发展由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为特征的粗放型方式向“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节约型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上来。加快推出资源税改革,对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地区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资源税改革涉及到现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中央企业、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等。因此,围绕资源税改革的争论也异常激烈。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反对观点:一是认为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势必导致资源性企业的成本大幅增长,将使许多企业难以承受;二是担心资源成本的提高最终会转嫁到终端消费者,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就此,笔者以为,只有改变目前的资源税从量计征,提高资源税率,才能对企业形成倒逼机制,一方面促使企业加大对节能技术以及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研发投入,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另一方面,政府通过资源税的征收用于反哺资源区域的经济与民生建设,并增加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而关于资源税改革是否会将价格上涨因素传导到终端消费者,笔者以为只要资源税改革合理,并且征收的资源税保证用于增加惠及民生的公共事业的投入,就不会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回升产生太大影响,也不会对普通消费者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同时还能引导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如购买小排量的汽车,抵制高能耗的产品等。
资源税改革的总体思路应是提高税负,增强资源税的调控力度,使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将资源开采与生态补偿、环境保护有机结合,促进资源开采的合理有序,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维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资源税的改革应主要着眼于: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滩涂资源等实施税务管理,以真正体现对资源的“普遍征收”;二是在征税方式上,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以充分体现资源本身的价值与稀缺性;三是加快环境税征收的步伐。自然资源的开发往往伴随着生态破坏,尤其对土地和水资源的破坏较为严重。开征环境税既可以规范企业合理有序的开采资源,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哺资源地区,为当地治理环境,发展经济解决资金问题。因此,环境税可与资源税一并构成我国的环境税收体系;四是理顺地方与中央关系。调整资源税归属为共享税,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保持一个适当的分配比例,以调动中央与地方共同保护自然资源的积极性。(谢淑娟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来源:腾讯网)
周大地:资源税从价计征体现资源所有人权益
一、油、气、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意义
从量计征是指按照销售的数量,每吨征收多少钱。现在能源产品的价格变动比较大,特别是煤炭的价格这几年上升非常多,而且有增有减,石油、原油的价格波动也不小。如果按照从量计征等于是固定的费率,在价格变化很大的情况下,这种固定的费率调整起来也很费劲。同时固定费率和不同的油的品种、煤炭的品种具体的剂量、具体的评价也很有困难。
从价计征实际上是,卖多少钱从里面抽一个比例,这样就反映了能源商品在市场上实现的价值。按比例来抽税又能够更好的体现资源所有人的权益,卖的多,多收点;卖的少,少收点。这样能够使资源税跟上价格的变化。
各个能源品种资源税不一样。目前普遍比较偏低,过去一吨煤、一吨油的资源税只有几块钱、十几块钱甚至二三十块钱。现在核算下来几百块钱一吨,甚至几千块钱一吨。之前的资源税的比例非常低,有点象征性的。
适当地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在资源的利用方面,一方面能够收回我们所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资源利用的教育,资源税很低的时候,可能产生很大的资源浪费,像有些小煤矿过去回收率只有10%、20%。资源税的合理征收也会使人更好的考虑资源的价值,提高资源回收率。
二、资源税改革对资源型产品价格走势的影响
这当然要看资源税征收的税率究竟涨多少。国家目前资源税调整方面还是采取稳步的走,并没有一下子就收的非常高。现在的原油价格是随着国际价格走的,煤炭价格是随着市场走的。一个是国际市场影响了国内市场,一个是国内煤炭供应紧张,需求一直比较旺盛,所以煤炭价格和原油价格,基本上和成本不怎么挂钩。
现在资源税的适当的调整并不影响这种所谓成本推动型的价格变化,这两个价格基本上还是由市场供需来决定。天然气,特别一些新的气源价格比较偏低,这种情况下资源税就能够进一步的影响天然气运营单位,看他们实际能不能把天然气继续搞下去,对天然气价格的调整力度会比较明显。
资源税的调整对石油和煤炭的直接价格影响会非常小。当然从长远来看,我们还是要做好。这么大的能源需求增长状态下,还想非常便宜的,这个是越来越难做到了。节能减排之中提出价格的理顺和适当的提高资源税的征收力度,实际上也是想通过经济手段使大家认识到资源的稀缺性,认识到节约能源的经济本身也是有效应的,这个作用还是逐渐的显现。(周大地国家能源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来源:中国税务网)
肖玉航:资源税改革迈出坚实一步
资源税改革将按照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方向,征收范围在石油天然气的基础上扩展到其他资源产品,而且还择机向全国范围推广。对比2009年7月由国家发改委所公布的资源税改革方案两年间难以完善最终出台,说明由于利益体的不同,资源税改革在我国的推进步伐仍然较为缓慢或难以整体到位。此次进入到资源税改革试点阶段,进一步证明资源税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这对于我国经济良性发展的推动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因此加快资源税的改革是共识。从我国资源税情况来看,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不合理状况。我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据笔者的跟踪研究,对于开征资源税,相关方的支持与反对声共存,比如在2009年7月,财政部召开的2009年“两会”资源税改革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上,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关于“将资源税改革类建议提案确定为今年重点办理建议提案”话音刚刚落地,就有一个“首届百家矿业企业峰会”在青岛召开,有企业在那次会议上提出“免征资源税,从根本上降低矿山企业税费负担”的观点,得到众多矿业企业一致认同。之后,中煤协建议在煤炭领域政府资源税改革暂缓。近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大财经委、企业等均有不同的观点表态,这是资源税改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的博弈情况。对于国家此次开征资源税改革的调查显示,也反映出关心此事件的国民对资源税改革的态度。新浪财经专题调查显示,至7月19日星期二下午16:34分,赞成开征资源税的投票为61.5%,税负水平成为最为关切的问题,对资源类企业的影响,利多占39.6%,利空占38.5%。
经过这些年的反复博弈,至少在我国开征资源税的技术层面,障碍已经化解。技术层面无非涉及三点:征收范围、征收办法和税率。目前,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税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这7个税目覆盖了大部分已知的矿产资源。许多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如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森林资源等。目前学界提出的比较高的方案,是将资源税的征收比例提高到销售价格的10%。以煤炭为例,资源税将从平均每吨2至3元左右,提高到平均每吨20至30元。技术层面显示的范围与征收比例均是改革的重点,但在技术层面没有障碍的情况下,提高行业比例标准,致力平衡社会企业的税负应是重中之重。
总体来看,从中长期角度衡量,资源税改革属于制度改革,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合理的资源税税负水平和资源价格是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前提,也是企业平稳发展的关键。任何改革均会有一定的利弊,为尽可能地减少对社会经济的震荡,选择的经济环境与社会平衡度、市场时机等就显得非常关键了。(肖玉航 九鼎德盛副总裁、首席经济师)(来源:凤凰网)
相伟:资源税改革有助于建立健全资源环境调控机制
资源环境成为“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约束性指标数量最多、分布最集中的领域。“十一五”时期我国两个分解到地方的约束性指标都属于资源环境领域,采取了调整产业结构、实施重点工程、推动技术进步、强化政策激励、加强监督管理、开展全民行动等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但我国当前面临的首要问题仍然是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增强,这固然因为资源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工作是长期任务,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地坚持下去,更重要的是,我国资源环境领域中一些关键和核心问题没有解决。
一、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调控机制现状
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调控既要靠政府的管制,更重要的是建立起长期性的内在调控机制。但我国资源环境产权归属不清晰,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资源环境的产权流动和交易制度还没建立起来,由此造成了许多地区通过扭曲资源价格获得增长的方式,无法体现出资源环境的控制作用。
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在一些市场失灵领域、需要政府加强监管领域内的改革更为滞后,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仍不完善,资源成本构成不完全,并未计入“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以煤炭资源为例,国际环保组织和天则经济研究所联合开展的研究显示,目前中国现有的煤炭价格体系,完全没有反映出这些外部成本。煤炭的环境外部成本、燃烧外部成本就达到161.17元/吨,相对于一般煤炭当年价格约为320元/吨而言,大约少计入了1/3的成本。由于资源环境价格普遍偏低,严重影响到企业要素投入的比例关系,低价格获取资源使我国企业满足于从事低端的价值链加工环节,赚取低廉的加工费,以低价格参与市场竞争成为中国企业的主导战略,导致低成本和低附加值商品大量出口,促使我国贸易顺差增幅过快,成为促成了我国内外需求结构失衡、经济发展不协调、不均衡的主要原因之一。
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形成。目前,我国主要靠政府拨款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还没建立起来。由于生态建设地区与生态受益地区之间存在着利益不平衡,生态补偿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地区间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其中存在几个难点:一是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是每个地区的基本义务,由于机制问题,目前很难要求生态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进行补偿,只能通过中央政府进行转移支付。二是通过中央政府转移支付,意味着某些地区上缴中央税收增加,这与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又不一致,目前许多经济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地方上财力事权不对称,财力小于事权,未来需要增加财政份额,以地方为主体的生态补偿机制存在诸多难题。
资源环境调控的传导机制不合理。目前,我国往往是通过行政性手段传导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调控,而不是以市场化手段传导调控,这使得资源环境调控呈现出时段性、局部性。长期以来,我国资源环境市场化改革进展缓慢,价格、税收政策对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考虑不够,存在涉及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税种过少、税负过低,资源和环境税收调节力度不够等问题。目前,只有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所得税涉及资源和环境问题。就资源税而言,自开征资源税以来,1994年-2005年我国共征收资源税869.2亿元,仅占各项税收的0.53%;2005年以来,国家先后提高了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提高后的煤炭资源税每吨在2元-4元之间,石油资源税每吨在14元-30元之间,天然气资源税在每千立方米7元-15元之间,多数资源的资源税额在产品销售价格的1%以下。无论与近年来煤炭、石油价格的涨幅还是与价格绝对水平相比,现行资源税水平显然偏低,各档之间的差距也过小。如此低的税率和税额,难以体现出资源环境的调控作用。为了加强资源环境保护、体现资源环境的调控作用,政府要采取行政性手段。
二、“十二五”时期建立健全对经济发展的调控机制
推进资源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探索界定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界线的办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权、责、利关系,探索建立中央政府与资源所在地的“利益分享机制”。引入市场机制,重点推动以排污权交易等为重点的资源交易制度,促进资源产权的流动与交易。
加快推动资源税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和环境经济政策,对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进行课税,提高各种涉及环境保护的税、费征收标准,提高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约束力。重视资源属地的利益,适当时机下,应探索中央与地方资源税共享,让地方在资源开发利用中得到应得的利益,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提供资金。
循序推进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核心是使之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在具有竞争潜质的资源市场领域,应引入竞争机制,让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不适于或者不具备条件引入竞争机制的领域,必须加强和改进政府价格监管。处理好资源价格改革和社会承受力的关系,吸取我国上世纪价格改革中的经验教训,循序推进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相伟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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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妍knx 发表于 2012-1-3 12: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祝楼主快乐,大家一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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