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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答公文标题能否使用标点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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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老秘 发表于 2011-11-6 07: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o0 r# r) ]6 J5 e9 z

5 h& u$ p+ m' A# y7 a) \我和领导在公文标题的标点运用上有点分歧。我们领导是坚决不同意在标题中出现顿号的,但是我认为有时根据内容需要,几个并列词在一起,如果不断开很别扭,我也参看过省政府公文,个别的还是带顿号的,想向专家再求证一下。
7 J; E* C/ K. G9 W+ {( V8 O  I' S: _# B/ ]1 R, K
老秘观点:
# m1 ]! D$ n! B" N: [+ i+ o: c3 d& g; q5 P' n
根据公文法规的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使用书名号外,一般不出现标点符号,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我们不能过于机械,将标点符号一概排斥于公文标题之外。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中就包括当公文标题中出现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时,当然可以使用顿号。实践中有的采用空格方法处理也似无不可。$ _2 S: |6 |: _

) [3 B  h4 x: @/ ]- ~5 y以上为老秘网观点,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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