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草案)》原则通过,为开发区范围内实施的各种改革创新特设失败“免责”条款。条例规定,如存在个人未牟利,已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等情况,可以减轻或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8月10日《长江日报》)
改革创新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应该允许失败,然而对于失败却不应一概而论,因为有些重大决策失误,国家和民众承受不起。比如,本应避免的低级错误,拍脑门决策造成的重大失误,即使不存在个人或部门牟利,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也不能说就没有责任或可以免责。
至于“已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就可以免责,实质上在保护平庸。“勤勉尽职”既然是义务,那么它也是考核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称职的最低标准;但是达到这种最低标准只能说代表着一个人或团队的工作态度,而不包括决策能力与工作水平;有了正确的态度就可以过关,能力和水平如何都可以忽略,那么是不是官员们都可以自甘平庸了?
只要不发生违法乱纪就不追究过失责任,还有比这个更低的要求了吗?“好心办了坏事”的问题,一直是我们原谅某些错误或失误的一种法外原则,这种原则写在制度中的不多,但现实中却很有市场。原因主要是体制内的自说自话,是自我监督、自我保护规则的产物。如此原则或规则下,不但一些平庸的干部受到了保护,更有很多失职渎职行为被轻描淡写和免于追究,这种广受诟病的原则竟可以被制度化,真是匪夷所思。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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