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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修改后的《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变化有:一是扩大征税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提高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从0.5~10元提高到1.5~30元;中等城市从0.4~8元提高到1.2~24元;小城市从0.3~6元提高到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从0.2~4元提高到0.9~18元。三是《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制定,不必报备。 (省地税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