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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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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老秘 发表于 2009-11-26 08:2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与尊重我市现阶段市场经济发育状况的统一、讲求法律效果与讲求社会效果的统一,综合运用行政、市场、法律等手段,全方位多渠道去解决。

(一)优先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居问题

安居是群众生活中的大事,涉及民生中的居住权问题。被拆迁户长期得不到回迁安置,不是特殊个案,而是关系数以万计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的严重社会问题。市政府可考虑把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居问题和解决开发商的自身问题区分开来,把当前工作的重点放在安居上,优先解决住房困难,以保护权益受损害的群众。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回迁房建设作为为被拆迁群众办实事的重点工作来抓,特事特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筹资,加强管理,大力推进这项工作。要改善住房供应体系,缓解拆迁安置房屋供应不足的矛盾。政府出资建设安置区、收购旧住房或空置的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为被拆迁户提供廉租屋、经济适用房、低价位商品房。

有必要提出的是,优先解决被拆迁户的安居问题,政府需要必要的投入。省委一位领导说得好:“要妥善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既要讲‘情’,也要讲‘钱’。群众利益受损后只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才能息讼罢访,否则思想工作做得再细也很难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市场经济社会,都会从税收中抽取一部分钱,救助那些生活窘迫、孤苦无依的人们或处理特殊事项。通过对资源进行再分配,保证一定限度的社会公平,使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理应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更重视社会公平公正问题,更注重确保社会成员满足基本生存需求和基本尊严。而且,鉴于十多年来的拆迁有政府直接间接的介入,政府更应千方百计地统筹各方力量,力推问题的解决,安置较困难的被拆迁户,并保留事后向开发商追偿的权利。正如有专家学者指出的:已经过去了的无序开发代价是沉重的,被拆迁户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政府从财政挤点钱先行为他们解决安居,是合理的、值得的,广大市民也是理解的。

(二)多种途径解决城镇房屋拆迁及农村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渠道、办法,抓紧解决征地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1.为被拆迁户办理安置房产权证及依法维权提供便利

对于长期以来因历史和政策原因造成的回迁安置房产权难以办理的问题,应多想办法,提供方便,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尽快予以办理。通过提供一定的优惠与保障,综合整治“执行难”,加大执行力度,允许缓收或减免诉讼费及律师费,保证拍卖烂尾物业后优先偿付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费用等,增强被拆迁群众遵循法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的信心。要抓紧兑现落实拆迁补偿,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2.想方设法让烂尾楼、烂尾地重焕生机

采取多种措施盘活烂尾楼、烂尾地,使开发项目重新启动。对资金不足的开发企业,政府与该企业主管部门协商,督促企业抓紧落实资金开发。对老板跑掉或已确实无力开发的,实施公开拍卖程序,由新业主负责补偿安置事宜,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吸引买家竞买;无人竞买的,政府收地,改作市政建设公共用地。要及时总结推广烂尾项目盘活工作中的成功经验。

3.帮助被征地农民解决社保、就业问题

政府要为被征地农民考虑长远生计问题,开展培训增强其谋生技能,扶持失地农民就业(群众对市政府目前采取措施培训农村人口就业的做法十分赞赏);拓宽社保渠道,多想办法使被征地农民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如征地单位负责为农民缴纳部分社保费用。

(三)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合力解决征地拆迁
问题

1.市烂尾楼烂尾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部署协调作用。建立政府主导、主要领导挂帅、统筹有力、协调高效、责任分明的工作机制。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人,充实日常工作机构,对全市征地拆迁遗留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逐户建立档案,制订分步实施的安置补偿计划并监控相关企业、单位实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市烂尾楼烂尾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有关职能部门、法院、银行、开发商、评估公司及其他有关方面人士参加,就重要问题进行磋商,发挥促进沟通、化解分歧、谋求共识的功效。
2.各级领导和信访部门要耐心做群众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要把防范群体异常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着力点放到治本上来,下决心解决被征地拆迁群众的问题,理顺情绪,稳定民心;大力推行领导干部下访群众制度,亲自走访被拆迁户,倾听群众呼声;体谅被拆迁居民和被征地农民窘迫艰难的处境,正视其困难和问题,即使有过激行为也应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3.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拆迁工作和有关法规及政策。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作用,一方面准确、详细地宣传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今年起实施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等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减少群众的疑惑和误解,增强其维护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做党政部门与群众沟通的良好桥梁。

(四)完善法规规章,严格执法

1.制定、修改法规规章,提高征地拆迁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抓紧出台《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对最低补偿标准如何确定,非住宅经营性房屋因拆迁而导致停产停业的如何补偿,因施工导致红线外房屋损坏的如何拆迁补偿等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制定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地上附着物特别是农民宅基地房的征拆补偿安置、拖欠征地补偿款的处罚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制定集体土地征用方面可操作性强的法规规章。(1)清晰界定“公共利益”范畴,克服目前征地范围过宽的做法,约束政府行为;(2)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明确规定征用土地必须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3)改革目前征地审批后才向农民发征地公告的做法,增设征地报批前即与农民协商补偿的程序,尊重农民的权利;(4)严格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发放、使用及其监管程序,保障农民利益。

改革行政裁决制度,完善征地拆迁纠纷的司法裁决机制。司法裁决相对行政裁决要更公正、透明、权威,建议由法院掌握强制拆迁的决定权,在司法裁决下来之前,禁止强制拆迁。尽可能减少政府对纠纷裁决的参与及控制。

2.严格依法行政,按法定程序办事

各级政府要依法办事,即使工程紧急,也要依法定程序行事,严格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慎重启动拆迁程序。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可为赶工期、求效率而违规操作。杜绝先征用后补办手续行为的发生。

要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其一,推行拆迁公示,详尽公布征地拆迁的工作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和各项相关信息。公示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规范拆迁委托行为和价格评估行为。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其二,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其三,加强行业监管,杜绝价格评估和房屋拍卖中的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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