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秘书长 沈勇飞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在当前形势下,深刻认识民主监督的本质,把握其特点和优势,不断完善民主监督工作,对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主监督随民主政治的发展而推进
作为政协三大职能之一的民主监督,从其形成过程来看,它是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政治的有效尝试。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期,毛泽东同志指出“提意见”是人民政协的五大任务之一,并提出了处理同党派关系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成为政协民主监督的理论依据。邓小平同志也曾对民主监督有过深刻论述,他指出,“人民政协是我们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把民主监督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中的一种民主形式予以定位,这不仅是对毛泽东八字方针的继承和发展,而且实现了从方针政策到制度安排的创新。1980年在中共中央转发的《全国统战部长座谈会纪要》中首次提出了“民主监督”一词。1982年12月,五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职能提了出来。1994年3月,八届全国政协二次会议通过政协章程修正案,首次把政协职能扩展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现在,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在第一章“工作总则”中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2006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任务、主要内容、形式、程序以及工作机制等方面又作了详尽的表述,为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督职能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政策依据。中共十七大再次明确提出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些都说明,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逐步推进而产生,也必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
民主监督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特点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质,但它与其他监督形式互为补充,有着独特的性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唯一的由合法政党参加,并以党派名义开展活动的政治组织。其开展的民主监督,是政协这一政治机构,组织具有相当政治素质的各界政协委员,就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以批评建议的形式,对决策机关形成一定程度的政治影响。其监督的领域虽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但监督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权力的依法运行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是具有高度的有序性。人民政协作为重要的政治机构,它所进行的监督不是无组织的、随意的、无序的监督,而是依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政协章程,有组织、有领导、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的监督。它或是通过政协例会的形式进行,或是通过组织委员调查视察进行,或是通过委员提案、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举报等形式进行等等,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表明人民政协的监督是有组织、有秩序的监督。
三是具有高度的民主性。从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看,它是由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组成,所提的意见建议集中反映的是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和大多数人的呼声和愿望,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从监督的方式看,它不同于人大的法律监督,也不同于党委、政府的纪检监督和行政监督,不带有强制性,而是以提出建议、批评的形式出现,以平等协商、直言相谏等方式与被监督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因而使其监督更带有民主的色彩。
四是具有高度的建设性。在目前的监督体系中,虽有党内、人大、政府等权力监督,但权力关系的制约性也带来了关联性,使监督效能受到牵制。人民政协身居方外,位置超脱,很少受部门利益的局限,开展监督较少顾虑,敢讲真话、实话,因而其监督具有广角度、多视点、客观全面的特点。同时,政协委员大多阅历广泛,知识丰富,专业性强,他们所提出的批评意见往往切中时弊,建议往往高屋建瓴,这些都无不具有建设性意义。
加强政协的民主监督势在必行
民主监督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赋予人民政协的一项基本职能,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有其独特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其作用发挥得都不够明显,纠其原因大都是在认识和把握上出现了一些偏差。如有的人认为民主监督是软监督,“可听非听”、“可有可无”;有的认为民主监督“无所不能”、“无所不包”,对什么都应该监督;还有的认为民主监督是“松散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想怎么监督就怎么监督。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也说明了民主监督工作亟待加强和完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国际国内双重压力,社会矛盾突显的形势下,加强和完善民主监督工作显得更加迫切。对于如何加强民主监督,笔者认为:
一要注重学习,深化认识。要组织和引导党政领导和政协委员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几代领导人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人民政协《章程》,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学习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贾庆林同志最近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把人民政协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重要文章,通过学习使党政工作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纠正认识上的偏差,进一步深化对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更加主动地支持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使广大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进一步增强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加熟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特点、主要内容和主要形式,更加自觉有效地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二要明确目的,坚持原则。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决定,民主监督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推进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落实,就是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因此,在开展民主监督的过程中,我们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总原则的前提下,切实把握好以下三点:一要坚持实事求是。这是民主监督必须体现的基本精神,也是广大委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在民主监督中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真实地反映客观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二要坚持沟通配合。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开展民主监督必须把团结民主贯穿于工作的始终,既要加强与党政部门的沟通,又要加强监督主体内部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之间的沟通,形成民主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三要坚持做到“五不”:不设想靠权力去监督;不随心所欲,什么都监督;不站在对立面,盲目监督;不借题发挥,以公谋私;不操之过急,提出过分要求和建议,力求将监督寓于支持服务中,帮助解决问题,尽心尽力推动工作。
三要把握角度,突出重点。从工作实践看,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只有选准角度,突出重点,才能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政协组织在开展民主监督中,要把握好民主监督是政治监督这一基本特征,坚持把方向性、全局性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当前应围绕三个方面强化监督:一要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强化监督。科学发展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和主题,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要围绕这一中心,选择科学发展的热点、改革开放的重点来开展。二要围绕促进社会和谐强化监督。当前我国已进入发展关键期、社会转型期和矛盾突显期,国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不断扩散和蔓延。在这种情况下,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政协组织要围促进社会和谐开展监督,化解矛盾,凝聚力量,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三要围绕解决民生问题强化监督。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生问题无小事。政协组织要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强民主监督,为人民的权益鼓与呼。
四要创新形式,拓宽渠道。政协的民主监督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提高实效,必须创新形式,拓宽渠道。一要继承传统,逐步完善。人民政协在长期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系列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如委员提案、建议案、视察、举报、反映社情民意、选派特邀监督员和参与行风评议等,对这些已有形式和途径,要充分应用,并结合实际加以完善和规范,力争使其成为政协独特的监督形式。二要横向合作,扩大影响。要积极探索民主监督与其他监督的有机结合形式,形成监督合力。要加强与舆论监督的结合,通过在媒体上组织委员对群众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典型事件开展评议,跟踪提案办理情况,报道委员意见建议,扩大民主监督的影响力。要加强与纪检部门监督的结合,联合纪委、监察部门,对有关问题开展专项视察调研,深化民主监督效果。要加强与人大监督的结合,通过联合开展执法情况的视察调研,使政协的民主监督与人大的法律监督优势互补,增强监督实效。三要创新形式,充实内容。在用好已有民主监督载体的同时,还可以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组织委员评议窗口单位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情况;可以组建专项工作监督小组,就某方面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督;还可组织委员开展无陪同视察,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的呼声愿望,发现问题,提出批评意见。
五要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国家宪法、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都明确赋予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这从制度上为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提供了保证。但要真正扎实推进民主监督并使之收到切实的效果,还需要在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上不断细化和完善,建立健全若干具体的工作制度。一要完善运行机制。在知情、沟通、反馈和督办环节上下功夫,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明确监督的对象、范围和方法,规范沟通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完善检查、问效、办理、回复和落实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保证民主监督的有效运行。二要健全责任机制。通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起约束制度,明确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各自的责任,并纳入工作考核。三要建立奖惩机制。对于敢讲真话,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和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采纳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对于打击报复政协委员、不愿接受民主监督的个人或部门应给予相应处罚,以调动政协委员和党政部门双方实施和接受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