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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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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园老董 发表于 2009-8-12 08: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在全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的讲话
  温庆锋
  (2009年6月4日)

 

  同志们: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县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目的就是进一步统一各成员单位的思想认识,明确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良好局面。刚才,县人口计生委副主任黄海晶同志组织大家学习了新颁布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县人口计生委主任谭裔明同志通报了我县当前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并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意见;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3个部门的领导作了很好的发言。相信大家对人口计生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应该感觉到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认识
  近几年来,我县人口计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标任务完成较好,人口出生得到较好控制,工作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也创出一些亮点特色,近年来基本上确保了上级验收“合格”,并逐步向先进行列迈进。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县人口计生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计生基础薄弱。赣县为全市二类县(排二类县末位),近几年,人口出生率在15.21‰上下(市控制目标为14‰以下),计划生育率在50%上下(市要求目标值85%),性别比在115以上(省市目标在107以下)。一男户超生现象较普遍,非婚生育现象突出(是导致计划外出生的主要难点)。结婚、生育底细难以摸清,导致控制人口目标难以实现。二是流动人口管理难。外出人口多,控制难度大,调查摸底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漏洞较多;相关部门未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流动人口问题是造成我县计划外生育的主因。三是政策落实不到位。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兑现不到位,如“二女户”养老保险、独生子女保险、“二女户”子女奖励、免费服务等。相关部门信息通报规定落实不到位,如出生婴儿实名登记、通报制度,户籍登记验证、通报制度等。四是基层工作有待加强。群众生育观念尚未根本转变,计划生育国策与群众生育意愿存在相当反差,村级人口自控能力有待提高,“县指导、乡服务、村为主、民自治”的人口计生基层工作格局没有形成,生育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还不够到位,党员干部违纪超生现象客观存在等等。
  所以,我们各个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全县人口计生工作形势依然非常严峻。一方面,大家一定要理性思考问题,认真分析形势,充分估计困难,抓住主要矛盾,克服麻痹松懈,坚持长抓不懈。另一方面,要吃透上级政策文件精神,特别新修订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本次修订修改了20余处,可以说是一次“大修”,与修订前相比,主要有八大区别。
  区别之一:正式取消生育间隔期
  此前,条例第九条中有这样的规定:“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取消了这一规定。
  区别之二:“一胎生育证”改为“生育服务证”
  据了解,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已取消了一胎生育证制度,普遍实行生育服务证制度。因此,修订后的《条例》将一胎生育证制度改为生育服务证制度。凭《生育服务证》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未能及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补领。但对允许生育二胎的还必须按规定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
  区别之三: 出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单位主要领导要担责任
  原条例中,对出现“非法为他人摘取避孕节育环”、“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进行处分时,只是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订后的《条例》则增加了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一对象,同时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不仅是罚款,还增加了许多问责的内容,包括“吊销执业证书”、“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等。
  区别之四:公务员参与非法鉴别胎儿性别将被开除
  新修订的《条例》对于“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增加了一款规定: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区别之五:住院分娩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该《条例》还增加了一个新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产妇分娩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产妇姓名等相关情况,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区别之六:实行已婚育龄妇女环检、孕检制度
  该《条例》还增加了一个新规定: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已怀孕的妇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孕期随访制度。严禁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对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阻碍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对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区别之七: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制度
  该《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相关资料,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区别之八: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协助采集、通报制度
  该《条例》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新增了: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协助采集、通报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有关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后,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新颁布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应履行职责的重要性,今年省、市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考评方案明确了各自相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职责的具体要求。为此,我们要提高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认识,认真对照领导小组下发给各单位的任务书,抓好责任的落实。
  二、突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点
  1、坚持政策推动,进一步健全利益导向机制。
  各部门要把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纳入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做好惠农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衔接。各部门在制定惠民奖励优惠政策时,应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特别是在实施普惠性政策中,应当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让计划生育家庭得到优先和更多的实惠。在分配各种集体福利、财政补贴以及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时应当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尽量避免按人口数量进行各种利益分配,对确需按人口数量分配的,应当以提高标准、增加份额等方法适当照顾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防止多生育子女多得利的现象。各部门在走访慰问、结对帮扶、困难救助,应当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在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2、坚持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公安、工商、城建、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计划生育信息,特别是婚姻登记、收养登记、营业执照办理、新生儿上户、孕产妇接诊和出生人口信息、房屋出租等有关信息,充分利用和共享信息资源。卫生部门要切实落实好住院分娩、人工终止妊娠、新生儿预防接种实名登记制度,严格相关手术审批制度,并按要求及时通报到人口计生部门,既为国家农村分娩补助政策落实提供数据,也为出生人口性别比整治打下坚实的基础。要强调的一点是,卫生医疗机构不得私自上下环。县财政局要做好计划生育经费预算和划拨工作,会同审计、人口计生等部门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县广电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等等。这里我就不每个部门点了,会后县人口计生委要对照新修改的条例,对成员单位的职责要再作进一步的明确并以文件形式印发给各个单位(部门)。
  3、坚持部门齐抓,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各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子女入托入学等手续和相关证照时,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完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计划生育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落实《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状》和有关流动人口管理职责,形成良性互动,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
  4、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计生服务水平。
  要切实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计生服务网络作用,加强对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倡导婚前检查,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群众生殖保健水平。要不断拓展服务的内涵与外延,创建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服务模式。
  5、坚持综合治理,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法治化水平。
  一要加大打击“两非”力度。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B超等监测胎儿性别设备、技术和流引药物以及手术的管理,着力整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纪检、卫生、人口计生、公安、检察、法院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两非”行为,要加大“两非”案件的处理力度,该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要吊销执业许可证,该吊销医师资格证的要吊销医师资格证,该没收设备的要没收设备,绝不能手软。对实施“两非”行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经查实,对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配合不力、不愿作为、严重影响“两非”查处的单位和部门,既要追究分管领导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要加大非诉执行力度。法院要加大“两非”案件的执行力度,大力支持和协助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要灵活应用查封、扣押财产和司法拘留等必要的强制措施,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费,以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来遏制政策外生育,提高我县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三要加大违法生育行为查处力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生育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按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对社会公众人物的处理决定要进行公开暴光。
  三、加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保障
  一是加强领导。县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一把手,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检查本单位、本系统人口计生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切实把人口计生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体现在成效上。
  二是明确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本系统、本部门的计划生育网络建设,要明确具体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和承办人员。不仅要落实本部门的管理,还要落实本系统的基层管理力量,并将人口计生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共同承担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治理责任。要将计划生育工作与本部门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今年省、市对部门的考核比重加大,特别是对公安、卫生、民政三个部门计划生育履职考核分达100分,占总考核分的1/10。希望你们认真对照履职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年终考核不扣分。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文化、教育、广电、卫生、民政、报社等部门要加大人口计生政策典型事例的社会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大众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四是强化考核。县计生领导小组今年将对部门信息通报、出生实名登记、优惠政策兑现进行严格的考核和督查,主要是“查下评上”,以下一级部门的计划生育履职情况的好差来评定各成员单位计划生育履职情况,并严格兑现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奖惩,对工作负责、成效明显的部门进行表彰;对存在突出问题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对极个别长期消极被动,对全局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部门,实行重点管理;省、市年底将对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凡是考核被扣分的部门,县委、县政府将对主要领导干部实行问责,问题严重的将对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同志们,希望大家能够以这次会议为新的起点,在以往基础上更加关注人口问题,以更加踏实、更加有效的措施抓好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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