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严重影响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如何减少直至消除职务犯罪,是反腐倡廉的重要课题。我国近几年来对职务犯罪采取了重拳打出,但是从总体来看,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仍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甚至呈现上升趋势。几年来的实践表明,对职务犯罪依靠打击这一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预防工作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因此,只有准确掌握职务犯罪的各种主客观诱因,积极寻求预防职务犯罪对策,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降低职务犯罪。为此,本文谨围绕职务犯罪的危害、成因以及预防对策等三个方面问题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行为,其主体作为我国社会中一个较为重要的阶层,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必然比一般刑事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职务犯罪是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地位。由于职务犯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乃至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某种特定性,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深远而不可估量的,特别是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犯罪。不仅如此,职务犯罪这一极端腐败现象的发展和蔓延,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廉政建设,阻碍了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而且损害了公务人员的廉洁性,扰乱了正常的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毒化社会风气,腐蚀人的精神。
(二)职务犯罪严重危及国家的经济命脉,动摇国家生存的基础。经过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中国当前社会经济秩序总体稳定,经济建设正朝着健康有序的良性循环方向发展,但不可否认,职务犯罪行为抵消了相当部分经济建设的成果,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秩序。如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中,有关部门在赖昌星走私集团的腐蚀下,国门洞开,走私活动通行无阻,创下了走私货物价值530亿元,偷逃税款300亿元,涉案600余人,被追究刑事责任300余人的中国走私之最。近年来暴露出来的职务犯罪大要案,特别是发生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大案,对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的还导致国有企业濒临倒闭甚至破产,已经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生存。不仅如此,职务犯罪还更为严重地损害着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蒙受巨大的损失,更大程度上腐蚀了国家生存的基础,其危害是深远而不可估量的,如任其发展和蔓延,必将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毁于一旦。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
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不外乎内因和外因两种。
(一)内因。内因,即职务行为人自身的因素,包括职务行为人的素质、修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可以说,职务行为人的内因决定了职务犯罪发生的内在可能性。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不高,素养差,追求享乐,贪图名利,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是随时随地都会有的;同样,如果职务行为人思想觉悟高,素养好,一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则其利用职务或因为职务而犯罪的可能性就小。另外,我国目前,公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因素。以行贿和受贿罪为例,行贿人为办成事,往往认为给受贿人财物是正当的,理所当然的,符合情理的;而受贿人为他人办成事以后,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往往也认为正常,属礼尚往来。再以挪用公款罪为例,挪用人往往认为“借”公款用几天,随后就还了,没什么大不了的事,等等。犯了罪还不知道,反而认为正常,这就是法律素质不高,不懂法的具体体现。
(二)外因。外因,即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很多,也很复杂,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良社会风气。时下,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社会普遍现象,无论小事、大事,公事、私事,合法之事、不合法之事等等,要想办成事,大都得出点儿“血”。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风气。2.国家公职人员收入普遍不高。目前,受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普遍不高,而社会上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则收入偏高或很高,且有时出手大方,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失衡,或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或应付工作,失职渎职。3.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因素。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具有重要作用;监督管理对于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减少各种职务犯罪产生的机会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疏于或不到位的监督管理很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如平时我们所说“小金库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温床”,其中的“小金库”实质上就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产物,它也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载体。
三、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职务犯罪是遏制和减少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治本之策。职务犯罪是各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对职务犯罪也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的措施,即在思想、机制、体制、法制等方面予以全方位的防范。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抵御腐败思想的侵蚀。一是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在制度层面上规定学习的时间、内容和考试考核办法,不断提高理论素养,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国家工作人员,培养领导干部具有高尚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情操。二是要加强典型宣传教育。在我国革命和建设中,涌现了许许多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合意为人民服务的好领导、好干部,要经常性地用他们的好思想好作风教育干部,用他们的先进典型激励干部。三是要加强警示教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给国家和单位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广大干部群众对反腐败都有强烈的要求。当前有些人对法律理解不多、不深,往往在不知不觉之中滑入犯罪深渊,也有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有时好心做坏事,这是很令人痛心的。所以我们必须展开法制宣传活动,经常性地开展警示教育,以典型的案例,进行剖析,增强干部队伍的法制意识,提高反腐防变的能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和保障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腐败现象之所以蔓延起来,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沿用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新旧体制转换中的缝隙和漏洞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空间。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首先,要加快体制改革,这是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最有效措施之一,体制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如推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转换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其次,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党内监督,可通过加强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等,强化党委内部的监督和纪委的监督。二是权力机关的监督。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作用。三是行政监督。要扩大监察机关的权限,完善行政监察管理体制,使之能相对独立行使监察权。四是舆论监督。要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以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之不失为制约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第三,强化干部制度建设。一是抓住当前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防止权钱交易。二是进一步推进干部制度改革。普遍推行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民主讨论干部等制度。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选拔任用干部中违反干部政策,造成失误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三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福利分配方式。对领导干部的福利待遇要由“实物化”改为“货币化”。四是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市场行政行为、管理行为和企业行为,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增加用权行为的透明度。此外,应当全面推行诸如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制、工程项目招投标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会计委派制、财产收入申报制、干部任免公示制等,把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和经济状况完全置于职能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第四,在保障机制方面,可以尝试推行高薪养廉制、设立廉政基金,从工作条件、薪俸和福利待遇方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物质保障,使之生活水准能保持在当地中等经济水平以上,不致因外界的物质诱惑而轻易陷于犯罪之泥沼。
(三)建立健全立体预防体系,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治理。由于产生贪污贿赂犯罪成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仅靠检察机关单一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走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建立广泛的社会预防网络,才能从更深的层次和更广阔的领域上开展预防工作并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如可建立系统预防体系,针对一些重点行业,热点系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特点,检察机关可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与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系统预防方案,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也可探索同步预防体系,在重点工程建设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有选择地适时介入,开展同步预防工作,防止和减少在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采购、施工、质监等关键环节中发生贪污贿赂犯罪。 也可 和有关部门联合成立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和“复查回访制度”,携手共同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 依靠法律严惩腐败,使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实践证明,“只打不防,越打越忙,只防不打,越防越傻”,打打击犯罪同时也是一种最重要、最有效的预防犯罪措施。因此,必须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惩戒、监督等方面的法规,比如制定《行政程序法》、《财产申报法》、《国家公务员法》、《预防职务犯罪法》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体系,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依法加大打打击力度,在我国,传统的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导致惩治腐败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许多职务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使得法律对职务犯罪的预警作用未能得以充分发挥,由此甚至引发了负面效应,使一些职务犯罪观望者认为他们是得大于失,遂铤而走险,起而效之。因此要加大惩罚的力度,量纪要从重,在政治上要给予职务犯罪分子沉重的打击。
作者简介:纪在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