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认真开展责任追究,1999年1月至2004年9月,全市共有192名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其中处级干部9名,科级干部101名。
在开展责任追究过程中,一是细化了责任追究的内容。主要是从宣传教育失职、制度不健全、管理失职、监督失职、决策失误、执行不力、重大事项不报告、处理问题不到位、其他问题等九个方面细化责任追究内容。二是严格区分责任。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人和事,严格区分报与不报、查与不查、责与非责,做到责任界定清,追究档次明。不搞“集体负责”,不把追究扩大化,不“抓小放大”。力求做到“三不放过”,即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原因没有找到不放过,解决和预防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三是进行多种形式责任追究。立足实际,把责任追究分为党纪政纪处理、组织处理(责令辞职、免职)和其他方式处理(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责令检查)三大类。四是讲求责任追究的实效。做到“三个结合”,即把责任追究与转变干部作风相结合,与查办大案要案相结合,与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相结合。五是建立责任追究的监督评议机制。合理吸收党风廉政监督员、民主党派人士组成追究评议审议机构,听取追究情况报告,加大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力度,防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走过场,确保责任追究的严肃性。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些责任案件具有隐蔽性,进行责任追究有时会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如某地矿山存在不安全的隐患,本应停产整顿,但因主要领导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还要继续生产,结果事故发生了。按照责任分工,分管领导被追究了责任,而实际情况是主要领导不同意停产,但又没有记录材料和其他证据证明,分管领导只好做替罪羊。
前任决策,后任出事,责任在谁很难分清。特别是对前几任领导干部的经济工作决策失误,以往的工作过失,很难进行责任追究。如由于受当时大气候的影响,有的地方投资决策失误,工程进展一半,由于资金短缺只好停工拍卖;还有的地方为了“筑巢引凤”,投入不少资金,开发了一大片土地,好多年过去了,还是一块空地。这类问题和情况很复杂,诸多主客观因素交织在一起,致使现在调查核实以前的问题很难搞清,有的甚至是一笔糊涂账,最后往往是过去的事情就让它过去吧,只好总结经验教训,“下不为例”了事。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出了问题,难以追究个人责任。如某单位把公房租金调低承包给个人,使国有资产流失了,群众有意见。有关部门得到举报后,马上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这是集体研究决定的。查看会议记录,每个成员发言记录都是一样的“同意”,没有记录具体发言内容。最后是集体决策失误理应由集体来承担,但“责难及众”,只好“吸取教训”,今后注意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硬指标”工作出了问题比较好评价,而“软任务”、综合性项目就很难认定,且不良后果往往具有滞后性,当事故或事件出现之后,往往不了了之。如矿区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计划生育和综合治理责任制不落实出了问题,都有明文规定,比较容易进行责任追究,近年来的责任追究案件,也是这方面占大多数。一些地方分管这些工作的领导干部,整天提心吊胆,随时有被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发生。但有的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虽然工作没出大纰漏,但群不满意,对此追究起来就有一定难度,甚至出现选人用人失误,班子成员出了问题,也难以追究班子的主要领导责任。
追究下属比较容易,往上追究较难。如某县国土资源局将土地出让费作为福利分发给全局干部职工,经审计部门查出后,该局主要领导被追究了责任,但要追究县分管领导的责任就比较难了。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查处的大案要案,涉及到要追究同级党政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时,有时因管理权限的制约不便进行调查,有时由于有些被追究者“后台”较硬,担心进行追究招惹麻烦,产生故意回避心理。
垂直管理单位领导干部出现问题,进行责任追究有一定困难。有时出现地方管不了,上级主管部门则基于部门利益考虑,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今后要特别注意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才能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一是要健全制度,量化标准,正确把握责任追究的尺度。上级有关部门要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市、县两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分清决策者和经营者的职责范围。要抓监督检查,保证责任追究落到实处。一方面强化平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动责任制的落实。另一方面严格年终考核,制定明确具体、操作性较强的考核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严格程序,规范运作,确保考核质量。要切实运用好考核结果,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好、一般和较差的分别予以奖励提拔、调整交流和组织处理等,构成违纪的要追究纪律责任。要建立本职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双百分”考核制度。对责任制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取消评优资格,不予提拔重用,并追究领导责任。
二是要实行终生追究,特别是对一些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更应实行终生追究,避免领导干部的短期责任行为和侥幸心理。违纪违法问题一般几年以后才暴露出来,这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原任领导或调离、或升迁、或退休,责任追究往往难以执行,甚至还会出现对原任领导不予追究,而拿现任领导做替罪羊的情况。这样就会严重损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公正性。因此对于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论在什么时候暴露出来,也不论其职务和岗位发生了什么变化,都应该追究其领导责任。在实施追究时要充分运用组织处理手段,以组织处理为主,纪律处分为辅。因为被追究的领导干部主要不是违犯党纪国法,而是因为管理不严或不善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或下属出现重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被追究者进行责令辞职、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形式的组织处理,无论是对党的事业、对责任制工作的落实还是对其他领导干部的震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进行组织处理在程序上比给予纪律处分更为简便。
三是要把责任追究与案件查处相结合,建立“一案一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中分别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由上至下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明确规定对有问题不去检查、不去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要追究承担追究任务的单位、部门和领导人的责任,从而使各级党政领导增强了落实责任制的自觉性。要完善配套措施,增强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要进一步完善承诺制度、报告制度、评议制度、督查制度、考核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廉政档案等制度。建立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公示制度,以便群众监督。对集体责任与个人的责任、间接责任与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选人与用人的责任、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的适用类型、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相关程序做出界定,有一个监督、检查、汇报、考核的追究程序。
四是垂直管理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冲破部门保护主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维护党纪国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垂直管理单位,其责任追究案件应以当地党委、纪委查处为主,上级主管机关积极配合;党的关系不在地方的垂直管理单位,其责任追究案件应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比照当地有关政策界限进行查处。上级主管机关应加强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发现需要追究的情况,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视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领导进行再追究。
五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忌简单化,不搞一刀切。要明确责任追究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不能什么事情都不加分析地追究,只有抓教育,抓制度,抓监督,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才能从治本上解决问题。要明确责任追究的前提条件是事实和具体责任要查清楚。要注重研究什么样的事情要追究,什么样的事情不追究;具体问题处理上是领导责任,还是部门责任,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要注重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不能一出事故就去追究领导责任。总之,落实责任追究既要查清问题、严肃追究,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作者简介: 陈本祥,中共三明市纪委宣教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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