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组织的主要领导人,都会为某件事或某一类事作出过决断或指示。但如果所作的决断或指示,或者同已有规定相抵触,或者同其他指示或决断相冲突,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该怎么办?你既然是一个主要领导人,你的任何决断或指示一定会有许多人支持,当有矛盾的时候,一定会有各种不同意见,从而众说纷纭。在此时,又该如何办呢?
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领导者要勇于否定自己,而且要善于否定自己。
唐朝贞观年间,在太宗李世民的倡导下,朝廷开展了选拔推荐人才的活动。由于这个活动规模声势宏大,就有人打算混水摸鱼。太宗听说有人谎报官阶和资历,就命谎报的人自首。并警告说,如果不自首一经查出,便处以死刑。
过了不久,有一个谎报资历的人事情泄露。大理寺根据国家的法律,将这个判了流放。太宗听说这件事以后,就把大理寺少卿戴胄找来,问他:“你本来知道我当初下的诏书上说,不自首的人处死刑。现在,你判处他为流放,这不是向天下人表示我说话不算数吗?”戴胄回答说:“要是陛下当时就杀了他,这不是为臣我所能管到的事。但是,现在你既然已经把他交给大理寺处理了,我就不能违背法律。”太宗问戴胄:“那么,你自己遵守了国家法律,却让我说话失去信用吗?”
戴胄说:“法律,是国家用以取信于天下的,国家的信用才是大的信用。您所说的话,只是当时凭着一时的喜怒讲出来的罢了。陛下一时发怒,想要杀死他。所以知道不能这样,才又将他送给大理寺按照法律处理。这正是您忍耐小的忿怒而保持大的信用的结果。我觉得陛下的做法非常可贵,因此很值得珍惜。”
听了戴胄的这番话,李世民说:“在我执法有误的地方,你能够纠正我,我非常感谢你。”于是,太宗李世民改变初衷,同意了大理寺的判决。
又有一次,乐蟠县令偷盗官仓中的粮食,唐太宗盛怒之下,特令刑官立即将该县令处斩。但按唐朝法律,偷盗官粮罪不及斩。许多官员劝谏太宗,太宗均不接受。
谏议大夫魏征见大家未能劝住太宗,便站出来说:“法律是陛下亲自设立的,天下所有的人包括陛下都应该遵守,不可违背。如果陛下不遵守法律,而将不该判死罪的人处死,就会引起人们的恐惧。若再有偷官粮的人,陛下如何处置?制订的法律还要不要执行?”
一番话问得唐太宗无言以对,只好承认魏征的话是正确的。于是,唐太宗命有司按照法律将乐蟠县令判罪,监于狱中。
唐太宗作为一国皇帝,能有如此改正错误的精神,是难能可贵的。
这两个例子也表明下述几个问题:
(1)作为一个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一定要有勇于认错、勇于否定自己和超越自己的气度。这不只是个领导作风问题,也是领导者的品性问题。
(2)勇于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根子在于出以公心,考虑长远,顾全大局,同时出于理性思考,考虑社会心理,而不是从一时一事出发,从意气和情绪出发。
(3)勇于否定自己和超越自己。就要认真地、不厌其烦和不厌其详地听取不同意见,甚至批评自己的意见,而且要对事不对人。要从不同意见中抓住要领,确认本质,找出关键。
(4)努力创造一种让大家敢于说话、敢于批评(当然要出以公心)的民主气氛。唐太宗李世民在朝期间,就开创这一种气氛。毛泽东早在1957年就正确地提出:要创造一种“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那样一种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他后面做得并不好,但他讲的这段话是非常好的。
(5)不论别人、下属使用何种语言表达方式进行规劝与批评,主要领导者都要襟怀袒荡,实实在在地承认错误,明明白白地否定自己身上该否定的东西,不要文过饰非,不要羞羞答答,特别不要找借口由“正确”(实为错误)转向新的“正确”。
选自《领导决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