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中,时常有人提出“公文标题非得三要素一应俱全吗?”“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一定不能省去吗?”之类的疑惑。显然,关于发文机关名称是否为公文标题必备要素早已不是什么新问题了,但这却是公文工作者每天都得面对且不可回避的老问题。
, P9 ~ m/ |4 e/ T6 ^1 _我们处在法治社会,任何工作都应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公文处理工作的章法就是现行公文处理法规。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九条明文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而该《条例》是在原有公文法规基础上修订的,对比可知,《条例》删去了以往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中的“一般”一词,可见这种约束的强制性。若随意省去,岂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毋庸置疑,凡是法定公文,都应当根据《条例》依规行事,这是必须坚持的原则。# ^4 U# u& i2 C& S. v
然而,公文处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又常常碰到一些棘手问题。就拿严格执行公文标题三要素齐全这一标准而言,有的公文标题加上发文机关名称,就显得十分拖沓,甚至有的单位名称字数一两行都排不下,出现了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比“事由”还长一大截的情况,怎么排版、怎么断行都整不熨帖;有的公文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有些成分前后重合,存在叠床架屋、简单重复的问题,看起来、读起来都十分别扭。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文的简洁性、美观性和严肃性,需要妥善协调解决。2 A2 S: j$ X3 N; r4 A q
那么,公文标题当中的“发文机关名称”真的无论如何都不能省去吗?所有的公文是否都必须三要素缺一不可呢?
6 S+ ~/ u6 S5 t# D. k! v笔者以为,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要素可否取舍简省,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处理的。原则上,正式印发的公文均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遵循标题三要素俱全的拟制规则。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灵活变通处理,比如下面这些情形:# Q% H ]; E' ]0 v$ d$ V4 s
一、公文事由中含有发文机关名称时
9 f" W' a5 n9 q( g6 G+ g! H& R: o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一些会议名称、表彰荣誉名称、项目名称等本身带有单位名称或相关元素的时候,若前面再缀以发文机关名称,就有重复啰唆之嫌,应变通处理。比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大学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就属于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高度重合的类型,这种情况常见于命令(令)、公报、纪要等文种。又如,《关于成立“××集团公司抗洪救灾党员突击队”的决定》,若加上发文机关名称,就会与事由中的单位名称近距离重叠,若将事由中的单位名称挪作发文机关名称,变成《××集团公司关于成立“抗洪救灾党员突击队”的决定》,语义表述就发生了变化,与公文事由的本意产生了出入。: E+ t. q' t' [' y" d8 M
二、单位内部印发日常事务性公文时" `) E% K* m6 E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那些对一般性、常规性具体事务工作做出安排、提出要求的公文,以通知、通报文种居多,下级单位和有关人员只需知会或照办即可,一般不存在层层转发、引用的情况,本级单位也无需存档备查利用,大多具有知照范围较小、执行时效较短、发生频次较高等特点。比如,××公司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2021年2月份考勤统计的通知》《关于一季度卫生抽查情况的通报》等,这些公文事项多属琐碎事务,往往周期性发生,在小范围内传达执行,且不必以正式文件发布,受文对象一目了然,不影响执行效力,所以大可不必在标题中标注发文机关名称。# q& {3 i) J3 `3 m( u, F
三、联合行文发文机关数量较多时3 W! N1 z( W2 c: J) t& Y, s' _
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当三个或三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时,为避免因发文机关太多而导致标题过长,所以采取对多个发文机关进行概括或简省的方式做适当处理。比如,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就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经验推广工作联合印发的文件,标题拟为《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复制推广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第一批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商建函〔2020〕110号)。又如,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就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其印发文件标题为《财政部等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这里的发文机关名称采取的就是“主办机关+等”的简省形式。! c) j. A& H# Z8 Q+ J% H1 p/ W
当然,联合行文公文标题处理实践中,也有完全省去发文机关名称的做法。经查阅国务院网站和相关部委网站,多部门联合发文时,公文标题中省略发文机关名称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信办通字〔2019〕3号)即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21部门联合制定的《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印发通知文件时的公文标题拟为《关于印发〈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2019-2022年)〉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427号),也没有加发文机关名称。这些可以作为我们起草和处理公文的参照依据。! `, w u! f6 @7 i
此外,对于单位名称较长的,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以使标题尽可能简洁凝练。
, d' i) t4 g& e& o1 k(来源:应用写作) 2 W0 s! K$ B4 | W# j4 C( y0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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