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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抓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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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老秘 发表于 2009-3-15 22: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height=378 hspace=24 src="net0808/080817a.JPG" width=500 align=right border=0>我市共有优抚对象4.5万人,其中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共1810人,在乡老复员军人568人、残疾军人549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13人、“三属”143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54人。近年来,我市通过增加资金投入、提高补助标准、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等多种形式,保证了重点优抚对象补助水平的不断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得到了明显改善。在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和生活难的同时,我市始终把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作为优抚工作的难点、重点、热点问题,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探索破解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使得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一、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现状

1、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情况。我市从1999年就开始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操作规范和制度的探索。一是市政府和各县(区)制定出台了《关于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减免优待的通知》规范性文件。二是在出台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减免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工作的通知》,扩大了减免范围和减免标准,建立了大病救助机制,对患大病、生病又特别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视对象病情和家庭经济生活状况再给适当的医疗费补助和生活救助。三是认真执行好2005年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文件精神,对改制企业和困难企业16级残疾军人全部纳入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由财政局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划拨医保局单独列帐管理,据实报销。保证了改制和困难企业16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待遇不降低。四是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去年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17号文件有关精神,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现有医疗保障具体待遇。实行普遍医疗减免待遇:优抚对象凭民政、卫生部门制发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到定点医院就医,享受优先挂号、就诊、拿药;免收挂号费、注射费、换药手续费、普通住院床位费;大小便常规、胸片、血常规、检查费、换药费各减免50%。减免经费由定点医疗按规定标准先垫减,然后每半年到主管卫生部门审核支付。减免经费由当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下拨到同级卫生部门解决。

普遍实行定额医疗补助待遇:重点优抚对象(16级残疾军人除外)在享受医疗减免的同时,每年享受450元不等的定额医疗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年享受250元定额医疗补助。定额医疗费主要用于门诊医疗。医疗补助费县(区)民政部门列专帐管理。对家庭住所离定点医院较远的孤老优抚对象,有的县(区)将医疗补助费直接发给本人,以方便他们就近就医。

3、大病救助待遇:大病救助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三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710级残疾军人。具体减免标准是1000元以下减免10%1000元至5000元减免15%5000元至10000元减免20%10000元以上减免25%。减免经费在同级拥军优属保障基金中解决。

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height=400 hspace=24 src="net0808/080817b.JPG" width=299 align=left border=0>二、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滞后。各地执行的现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规范性制度主要有两个。一是2002年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下发的《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通知》;二是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的《江西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这两项制度对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好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由于一些地方经济水平不一,政策制度制订落角点不同,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水平、优待幅度各不相同,特别是去年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大病救助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网尽管得到增强,但如何合理通过多种保障网确保重点优抚对象能得到实实在在的优待,不致于造成资金的沉淀或浪费,都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制度。

2、优抚对象自身的条件决定他们需要更多的医疗。我市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大多是建国前参加革命的功臣,一是他们的年龄都在七十岁以上,并且身上多有战争年代留下的疾患,甚至是集多病于一身,有的只能靠打针吃药来维持生命,医疗开支巨大,有的每年花费几万,甚至十几万元;二是由于这些老优抚对象年青时都把青春献给了祖国的解放事业,结婚时年龄偏大,找的对象及生的子女大多都有缺陷,家庭成员素质普遍较差,自理能力不强,有的优抚对象配偶也身患疾病需经常治疗,有的对象子女不仅没有经济能力来赡养他们,反而还需要优抚对象来照顾;他们居住的地方多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优抚对象多,地方财政困难,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负责起来有心无力。

3、医疗减免操作不规范。据我们了解,有的没有按文件规定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进行减免,造成重点优抚对象经常上访。还有的没有将16级残疾军人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全市710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大部分都未实行实报实销。乡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大部分不能及时报销,有的要等到年底才能兑现。而重点优抚对象都是高龄人员,本身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大部分生活只靠一点点口糖田,此外就是政府给予的定期定量补助。一旦患病住院很难拿得出几千元资金垫付,重病更是不用说。这些对象治疗也只能是看看停停,难以得到真正的救治。

4、医疗减免政策不统一。目前,尽管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了医疗服务上的便利和优待。但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在制订新的医疗减免政策时未征求优抚部门的意见又出台了新的文件,造成减免标准不统一,减免标准降低,为此,一些优抚对象经常上访。如:20064月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工作的通知》优抚对象享受优先挂号、就诊、拿药;免收挂号费、注射费、换药手续费、普通住院床位费;大小便常规、胸片、血常规、检查费、换药费各减免50%。而20067月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又出台了关于印发《新余市济困医院(病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五保(福利)供养对象、社会流浪乞讨对象同一样享受普通床位费减半。而原文件普通床位费是全免,使得一些优抚对象不满,反映新政策还如以前减免标准高。

5、在乡16级残疾军人未按规定统筹医疗保险资金。根据省政府“民生工程”要求,16级残疾军人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标准统筹医疗保险资金。目前,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改制困难企业16级残疾军人都按规定统筹了医疗保险资金,医疗费据实报销。而在乡16级残疾军人仍然是按原规定在乡镇进行实报实销,虽然待遇不变,但未按省政府“民生工程”要求落实,年终“民生工程”考核肯定不达标。

三、对做好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几点建议

1、整合制度,进一步健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制。我省各地重点优抚对象目前已基本全部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大病救助等多层面的医疗保障。如实施减免、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城乡大病救助等。这些制度,应尽快全面系统地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全省统一的重点优抚对象保障政策。结合新的形势,整合现有各项资源,通过科学测算,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待遇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各类对象的保障程序、保障方式。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水平达到一般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以上。

2、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切实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水平。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不仅是优抚主管部门的职责;更是政府各部门应尽的责任;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涉及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多个部门。解决医疗难问题的关键和难点,不仅仅是资金投入的不足,也在于各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在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时,我们要积极主动地争取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的理解和支持,注重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协调,突破传统思维,在财政资金分配投入、社会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制订和实际操作中,“给予这些对象“多看一眼、厚爱一分”,在减免范围、减免标准上给予更多的优惠,以最大限度体现政府和社会对这些保家卫国的功臣们的关心和优待。

 3、进一步挖掘工作潜力,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帮助优抚对象。一是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特别是新经济组织新社会阶层的积极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特别是民营资本和个体私有经济中蕴含着极为丰富的资源和动力,只要政府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支持,提供必要的载体,创造灵活多样的形式,就能够转化为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强大力量。二要依托市、县、乡(镇)医院和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和优抚对象健康档案。开展为优抚对象定期送医送药活动,开通优抚对象就诊绿色通道,为每一位优抚对象每年至少常规检查一次。三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每位优抚对象对自己应享受的医疗救助政策有清楚的了解。同时还要与卫生主管部门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的监督,让定点医院将医疗减免优惠政策在各大窗口进行公布,并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认真落实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各项医疗保障待遇。

(作者系市民政局纪检组长)

责任编辑:黄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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