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height=500 hspace=24 src="net0808/080826b.JPG" width=334 align=left border=0>保险是现代经济体系中重要的风险规避及保障机制。我国农业产业地位重要,产业基础薄弱,尤其需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农业再保险及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农业险种赔付率高,风险集中,持续经营能力严重不足。同时,由于农业保险专门法制的缺失,制约了农险的规范发展。就农业保险现状看,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
农业保险有效需求(或现实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有:(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2)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因素。目前的农业保险还主要是由人保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3)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狭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经营者风险集中,赔付率较高,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农业保险的有效激励因素相对缺乏,在萎缩的供给和低迷的需求状态下,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二)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自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各方都在结合自身的情况,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概括起来大致有:(1)保险公司独自经营;(2)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3)保险合作社经办;(4)农民互助保险组织经营等形式。这些探索无疑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是有益的,但这些分散的、缺少风险基金的组织无法满足农业保险的需要,其矛盾性表现在:(1)现行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农业保险的主体作用尚未充分体现。(2)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关系不明确: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产品的公共福利性以及当前农业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农业经济问题,这就必然要求在组织的设计上应建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但是现有的保险体系缺乏这一农业保险的核心组织。(3)承保面的选择与责任控制问题。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其理论基础,保险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其经营的稳定性,这就要求扩大承保面;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农业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农业内部各业之间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农业系统风险各异,况且农业保险存在难以控制的道德风险,这又提出了控制承保面的要求,这个矛盾是现有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很好解决的。
(三)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
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特殊要求。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农业保险方面的统计资料不详。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要素,而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又是人才。长期以来,保险业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而农业保险经营上的复杂性、艰苦性,导致人才更是奇缺。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快新余农业保险的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我们建议:
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height=339 hspace=24 src="net0808/080826a.JPG" width=500 align=right border=0>(一)因地制宜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在农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鼓励各种养大户等农村行业协会建立互助保险机构,实行自愿投保,民主管理,自负盈亏,以险养险,以互助保险机构名义向政策性或商业性保险公司投保。
(二)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范围、经营原则、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界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参与主体、收益主体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都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对政策性农险业务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巨灾再保险等政策支持,非政策性农险业务可由保险机构按商业化原则经营。对农业保险的保险合同签订原则、保费来源、再保险安排、资金运用等要单独制定法规。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政府应切实履行其宏观调控和公共管理职责,对农业保险这个准公共性产品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资金宽裕的政府可以为农险增加新的存量,没条件的地区,可调剂现有资源,将灾后补助转化为灾前预防,让有限的财政资金放大功能。除对农产的保费进行补贴外还要对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费用给予补贴,另外在税收、贷款利率、再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四)多措并举提高农民的参保率和保险公司开展农险的积极性。
首先,加强对农民进行农业保险知识的宣传,使农民真正了解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其次,将农险险种与其他农业优惠政策相联系,如果符合投保条件的农户不按规定投保,就不能得到信贷资金,出灾后不能享受政府救济,不享受政府价格补贴等,通过扩大投保面降低农险的风险。同时,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对于参加保险的农户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的融资需求,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保险公司可利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既帮保险公司收取保费,解决其人员不足问题,又方便农民投保。
(作者单位:人行新余中支)
责任编辑:许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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