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协作机制的通知 为加强nnnnnn与各综合监督单位的沟通协作,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不廉洁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nnnnn《关于全面落实县纪委向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文件精神,现就与综合监督单位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协作机制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列席会议机制 各综合监督单位下列会议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安排人员参加或列席。 (一)各综合监督单位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行政权力运行职能调整,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的党组会、行政班子会;通报、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总结、考核等事项的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其它重要会议根据情况派人参加或列席。 (二)各综合监督单位召开党组等重大会议,一般应提前一天将会议议程告知派驻纪检组筹备组。 (三)参加综合监督单位会议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干部应根据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四)各综合监督单位应对会议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将落实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反馈。 二、有关情况抄送机制 综合监督单位下列文件材料应及时抄送派驻纪检组筹备组: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县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工、信访工作、纪律审查工作总结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文件、信息简报、亮点特色工作等;作风建设、行风建设、行政权力运行、扶贫攻坚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三)党组会、行政领导班子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和会议文件。 (四)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监督检查和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开展正风严纪的情况; (五)单位新建或修改的重要管理制度,项目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及文件;涉及领导班子分工调整情况的文件,干部选任的文件。 (六)单位接受巡察和有关部门检查、审计的相关情况通报、反馈意见;单位对内设部门内审的审计报告。 (七)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送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开展廉洁性审查。 (八)其他应抄送的文件资料。 三、有关情况报备机制 综合监督单位下列情况应及时向驻委纪检组筹备组报备: (一)综合监督单位项目资金的的现场核查、评审、验收等工作开展前,应将相关工作方案和资料报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备案,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根据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二)综合监督单位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等方案应在事前报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备案,事后落实情况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派驻纪检组筹备组。 (三)综合监督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在向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单位报告的同时,将《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向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报备。 (四)综合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向派驻纪检组筹备组通报。 (五)需向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报备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四、信访问题线索处理机制 (一)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非市管干部和中层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股级以下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受理对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和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二)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收到综合监督单位涉及纪检监察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及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按规定报县纪委监委。 (三)综合监督单位收到反映县管干部纪检监察范围的信访举报件,应在第一时间将举报原件(包括问题线索来源、收转程序材料等)由专人报送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按照规定报县纪委监委;收到反映一般党员干部纪检监察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应在第一时间由专人将举报件(包括问题线索来源、收转程序材料等)报派驻筹备组负责人和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四)反映综合监督单位非县管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线索,由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负责处理;反映非县管干部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线索,除纪检组筹备组认为有必要直接调查核实的,可由所在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和处理。需要立案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执纪审查协调机制 (一)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对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非县管干部违纪案件审查前应当通报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审查情况按程序报送县纪委监委,重大情况向县纪委监委领导报告; (二)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调查处理非县管干部以下的干部,应接受县纪委、派驻纪检筹备组的工作指导;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意见应按程序报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备案; (三)因执纪审查需要,经批准,查阅或复印综合监督单位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等材料,涉及单位应派专人协助,并保证资料真实,与原件相符。 (四)执纪审查中,因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组筹备组从涉事单位或其它综合监督单位抽调有关人员参加执纪审查,各单位不得推诿拒绝。 六、纪律处分执行监督机制 违纪干部处分决定作出后,综合监督单位应及时向其所在的基层党支部全体党员和干部本人宣布处分决定,并严格执行到位,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对执行处分决定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派驻纪检筹备组应责成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立即整改,并按程序、权限对相关人员逗硬问责。 七、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意见机制 (一)综合监督单位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后备干部的动议阶段,应事前就拟任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与纪检组筹备组先行沟通,并在提交党组会研究2个工作日前,书面征求派驻纪检组党风廉政意见。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应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作出书面回复。 (二)综合监督单位以及直属单位在干部考察、任职公示过程中收到关于拟任人选的举报或发现问题线索,应及时报纪检组筹备组。 (三)综合监督单位推荐县级以上表彰的对象,应在人选提交会议研究2个工作日前,书面向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八、日常监督检查机制 (一)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组筹备组负责人定期、不定期对综合监督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对提拔或交流的中层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按规定开展谈话函询。 (二)派驻纪检组筹备组通过参加或列席会议、听取汇报、谈心谈话、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综合监督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修订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落实会前学纪制度,开展干部警示教育,定期、不定期开展党员干部谈话谈心,将严格干部监管融于日常业务工作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督促责任落实到位。 (四)综合监督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向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提交述责述廉报告,派驻纪检组筹备组按要求参加述责述廉会议,开展会议述责述廉、质询以及测评,述责述廉结果纳入干部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 (五)综合监督单位要坚持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依法规范公开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事项,并在门户网站开设党风廉政建设专栏,公布廉政举报电话,接受各方监督;派驻纪检组筹备组坚持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巡察与个别访谈相结合开展监督检查。 (六)坚持问题导向,派驻纪检组筹备组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综合监督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无正当理由,综合监督单位及直属单位应当全部采纳,并根据情况书面回复,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的,提出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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