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当前,我国处于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对敌斗争复杂的特殊时期,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为做好新时期维稳工作,必须着眼于当前形势,在指导思想、思维方式、实际行动上,实现新的转变,并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协调联动,构建大维稳格局。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改革矛盾与群众现实生活困难交织,涉稳问题更趋利益化。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改革发展中所积累的深层次社会矛盾,必然引发不稳定因素。特别是改革发展中的问题一旦涉及群众生活的现实利益与实际困难,极易引发群众的不满心理甚至是对立情绪,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合理诉求与违法表达交织,涉稳问题更趋极端化。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聚众闹事方提出的利益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往往却采取违法的表达方式,一些挑头闹事者甚至采取伤人、堵路、毁物等极端方式激化矛盾,向党委政府施压。
(三)党务政务和警务交织,涉稳问题更趋突变化。许多涉及稳定的问题,产生的根源、解决的办法并不在公安机关,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不积极关注,不主动介入,不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前处置、及时化解,非稳定问题就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突变为稳定问题,给公安工作造成被动,增加了处置这类问题的警务成本。
(四)维稳手段的多元与警察职能单一交织,更趋复杂化。社会稳定是在多种利益格局的呼声、多元文化的融合、多方矛盾的对立、多种不和谐因素共振状态下的基本平衡,这就决定了维稳手段的相对复杂性。目前,大量的不稳定因素是人民内部矛盾的特殊呈现,因此无论这些不稳定因素的诉求是哪个方面, 在解决办法上都极具策略性,党委政府能够权衡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选择,而这些手段却是公安机关所不具备的,警察的职能仅局限于《人民警察法》所赋予的权限范围内。
二、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因素。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大量涌现。人们受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的冲击,容易导致价值体系的紊乱,诱发出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引发某些集群不规则行为现象。
(二)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近年来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增多,既有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原因,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有的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腐化变质,从而导致干群矛盾激化所至。
(三)群众民主意识增强但法制观念淡薄是事件发生的文化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参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四)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因素。当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常见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大类: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工程建设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单位或个人之间的利益纠葛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
三、对策和思考
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立健全各项维稳工作机制,构建大维稳格局,是积极预防妥善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根本途径。
(一)建立健全利益协商和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密切联系群众。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制定、出台改革措施时,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开言路,扩大民主,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批评,采纳群众的建议和要求,打牢落实基础。同时,要加强国情和政策教育,及时做好对群众的解释工作,使群众能够了解党和政府的决策内容和过程,争得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实施重大工作举措中,要切实考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和意愿,尽量统筹各个方面的利益,多为群众利益着想,多为群众办实事,维护好群众的正当权益,减少负面效应。
(二)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一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坚持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超前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对矛盾比较突出、尖锐的地区和单位,要集中时间和力量,切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乡镇、街道和社区一级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委员会,在辖区单位和外来劳务人员集中的地方建立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综合作用。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分类和登记、统计,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找出症结所在,寻求解决方法,严防矛盾纠纷积压,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二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分级调处的原则,层层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及工商、国土、建设、环保和综治、司法所、法庭、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在矛盾纠纷调处中的任务和工作职责,形成整体合力,防止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三要大力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工具,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教育、约束、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同时,要努力引导群众有矛盾主动找基层调解组织,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乃至法院,力争将多数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
(三)建立健全群众诉求和维权机制。利益表达渠道畅通是消解公民不满和冲突意识的基本要件之一。若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党政领导接待制度、来信来访制度、人民代表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等)都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群体性事件将会大大减少。信访部门作为党委、政府联系群众、倾听民声的主渠道之一,应在努力实现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防范、变群众上访为领导走访、变个别接访为联合接访“三个转变”上下工夫,力争将矛盾、苗头消化在升级中、激化前,为后期的处置工作争取时间。把领导走访制度推广至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并不断完善、规范。在群众上访较为集中的时段,如重大节假日和“两会”期间,可组织有关部门设立群众来访联合接待处;对群众上访较为集中的问题或地区,可组织下访团,开展专题接访、实地办公等,消除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同时,要组织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视察、考察、调研活动,察民情,解民意,倾听和反映群众的呼声,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权。
(四)建立健全重点工作平安创建机制。应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重点工作平安创建机制,协调重点工作涉及单位与公、检、法、司以及信访等部门定期联系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周边治安环境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充分发挥协调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公安机关要建立起纵到底、横到边,布局合理,触角广泛,覆盖社会面广的情报信息网络,并通过整合、研判和共享,实现公安工作与情报信息工作的良性互动,实现情报信息主导下的打防控一体化。要针对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凸现出来的各种问题,研究制定出应对方案和具体措施,提高民警的法制观念、执法水平、应对能力和综合素质,大量事实证明,群体性事件均有一个演变发展的过程,其中都有为首者和骨干,做好为首者的教育转化和监控工作是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关键环节。对极少数不听劝阻、别有用心、挑头起事、策划煽动,甚至蛊惑实施打、砸、抢行为的为首分子,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以起到法制震慑、教育多数的效果。
(五)建立健全维稳工作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可由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出《维稳工作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群体性事件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进行严格的责任倒查追究,对负有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定期对各部门和单位的综治维稳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各项综治维稳措施是否落实、治安防范效果是否明显、群众对社会治安是否满意作为对单位及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