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一尊重五统筹”为遵循,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努力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加快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美好安徽。
(二)总体目标。扎实推进“四创一建”,即创新城市发展方式、创建城市特色风貌、创造城市优良环境、创优城市管理服务,着力打造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到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5%,城市发展质量效益显著提高,徽风皖韵特色初步彰显,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较大提升。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四)提升规划水平。对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长三角城市群规划等国家战略布局,落实《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要求,统筹城市空间、规模、产业结构,推动形成以合肥都市圈、沿江(皖江)城市带、淮蚌合芜宣发展(轴)带、皖北城市群等为主体的网络化城镇发展格局。加快编制实施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市组群发展,形成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产业协作协同的联动发展格局,提升城市能级和整体竞争力。深入推进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提升行动,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和县城,加快培育一批新兴中小城市和特色城镇,科学确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促进大中小城市空间协调、产业协作发展。以城镇体系规划为指导,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核心,以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为支撑,以修建性详细规划为落脚点,进一步健全层次清晰、上下衔接的城镇规划体系。创新规划理念,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开展水、土地、能源、大气等环境资源要素评估,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以水定人,科学确定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建立绿色规划体系,保证生态用地,优化生态空间布局,开展设立永久性城市绿带试点。
(五)创新规划机制。编制省域空间规划,建设省级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同步推进市县“多规合一”,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开展城市开发边界、生态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到2017年底,编制完成省、市、县三级空间规划,省辖市完成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编制和修改规划要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保障规划涉及的相关利益主体对规划编制和修改的知情权、参与权。 (六)严格实施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将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及调整、容积率和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变更,纳入政府系统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内容,实行集体决策、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建立“通则+图则”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一律不得出让和开发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建设项目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定期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确保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一张好的蓝图干到底。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增加组成人员中专家和公众代表比例,逐步实行规委会决议票决制。充实规委会办公室力量,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全面推进省辖市向县(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推进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辅助规划督察工作。强化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依法公示公开规划,鼓励当地居民对违反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必须依法设立,并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核定四至范围。
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七)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结合当地自然、历史、文化、建筑、园林等特色资源,确定城市特色定位,体现徽州文化、皖江文化、淮河文化等地域文化特色。 2017年,编制完成城市特色风貌规划(总体城市设计)。完善城市设计导则,注重城市特色要素表达,运用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符号和建筑材料,突出乡土树种和市树市花展示。加强报刊亭、公交候车亭、路灯、店招店牌、标识牌等“城市家具”设计。城市新区、核心区及重要风貌区要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同时开展城市设计,在城市设计指导下进行建设。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必须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大中城市要进行高层建筑布点研究,优化城市轮廓线。加强城市特色风貌规划档案管理,将城市设计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八)加强建筑规划设计管理。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绿色低碳环保,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依据城市特色风貌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超限高层建筑的规划设计审查,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大力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到2020年,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全部应用BIM技术。尊重城乡规划、建筑设计规律,完善城乡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允许采用规划设计方案招标或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提倡综合评标法,消除不合理最低价中标现象。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规划设计市场,加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规划院、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开展优秀建筑设计竞赛、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造就一批优秀建筑师队伍。 (九)保护历史文化风貌。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城市历史风貌区、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以及工业遗产等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探索历史建筑分级保护模式,编制重要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加强新建建筑与历史建筑在空间尺度、风貌色彩等方面的协调控制。有序实施老城区更新改造,优先开展历史文化街区、传统街区整治复兴行动,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注重保护与开发并重,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
四、提升城市建筑水平
(十)改进建筑市场监管。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作用,将企业信用信息与招投标、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等挂钩,建立健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完善项目管理、造价控制、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审计监督等制度,保障国有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推行工程履约担保、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制度,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十一)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全面实施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市县政府监督责任,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控,严格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用,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解决质量安全监督力量不足问题。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改革建筑企业用工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大力弘扬“徽匠”精神,加快培育适应现代建筑业发展的产业工人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