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谈谈请示的写法 潜龙 (根据2014年6月16日晚讲课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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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和大家重点谈谈请示的具体写法。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作个探讨。 一、请示的定义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文种,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出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15种公文种类之一,是机关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的文种之一。作为办公室文字人员,务必要掌握请示的写作方法和写作要点。 二、请示的主要特点 1.请示事项的特定性。下级向上级请示的事项是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是无力解决、无法解决和无权解决的问题。 一是无力解决的事。在自身职责范围之内,可以做也必须要做,但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使工作难以完成。比如说人手不足、资金短缺、相应的优惠政策不到位,这种情况下,就要向上级机关提出要求,请求帮助解决。 二是无权解决的事。在现实工作中我们会时常遇到,有些事情不在自身职权范围内,需要由上级机关授权,赋予这项职权才能去做,这种情况下也必须要请示。 三是无法解决的事。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怎样解决,或者表达含糊,这时也要请示,而不能擅自作出决定。 2.请示事项的呈批性。请示是上行文,请示事项报给上级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要酌情作出批复。只要下级机关有请示,上级机关必然要批示。当然,不是下级机关所有的请示上级都要同意。如果请示合情合理,在上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可以帮助解决,上级机关一定会同意,甚至是完全同意,至少是部分同意。但是,如果请示事项不在上级职权范围内,或者强人所难,或者时机条件不成熟,那么上级就不会完全同意请示的内容。 3.请示的层级性。请示要逐级请示,不能越级,下级机关只能向直接的上级机关请示。为了便于理解,举一个土一点例子,孙子可以向父亲请示,但是不能越过父亲向爷爷请示。父亲如果觉得事情棘手,无法作出答复,他可以再向爷爷请示。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原则性还要和灵活性相结合,也就是说并不是完全不能越级请示。特殊情形下可以特事特办,可以越过直接的顶头上司进行请示,但事后要立即向被越过的上级机关报告。这条规定要慎重使用,不能乱用。所谓紧急情况,我个人理解是战时、瘟疫、大范围内的严重的传染病爆发等紧急状态下,逐级请示效率偏低,为提高办事效率,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可以越级请示,比如,县卫生局可以越过市卫生局、省卫生厅直接向卫生部请示。 三、请示的主要写法 从结构上来看,请示由开头部分、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1.开头部分。包括标题和主送机关。标题就是关于XX的请示。主送机关只能有一个,因为请示是一事一请,所以主送机关就是自己的直接顶头上司,不能同时写两个三个,而且必须要写给机关而不能写给个人。 2.主体部分。这一部分是请示的重点部分,主要说明请示事项,包括为什么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理由是什么。主体部分开头首先要将理由交代清楚,然后提出具体请示事项。这部分要注意,请示的事项只能一个。请示的事项要切实可行,内容要真实,语气要诚恳。 3. 结尾部分。最后一部分即结尾部分,一般是另起一段,通常说“妥否,请批复”、“当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予批准”;有的请示有批转性质,比如说提出一个方案,要求上级同意方案并且批转给相关部门执行,可以说“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予批转”,也可以说“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相关部门予以执行”。最后就是落款和成文的时间。 四、在起草过程中应避免的一些错误 一要避免请示与报告混淆不清。由于请示和报告都是上行文,二者经常容易搞混了,该用请示的用了报告,该用报告的用了请示,一定要避免请示与报告混淆不清。报告是指上级机关召开会议、下发文件、部署工作之后,下级机关通过一段时间的实施,为了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而形成的书面报告。通常情况下,报告不需要上级机关予以批复,当然上级机关也可以在报告上签署意见,但不是必须的,法律上没有规定非要答复。报告可以是事中事后,工作开展了一段时间,工作刚刚开始有起色,就可以向上级作一个报告,工作结束再进行报告也是可以的。 请示是指遇到困难、拿不定主意时,需要上级机关给予指示帮助解决,而且通常在事前进行请示,不能遇到问题,自作主张事后请示、先斩后奏。当然这也要灵活把握,比如说在战时、烈性传染性疾病爆发、重大的自然灾害等情况,事先层级请示可能来不及,等上级的批复也不可行,这时可以先斩后奏,古人讲的“将在外,军令有所不受”就是这个道理。 为何会时常造成请示和报告混淆不清呢?因为很多领导的口头语就是:“你给我打个报告来”。比如说下级干部找到上级主管领导汇报,领导随口而出“你回去打个报告”,这里讲的报告就是请示,但不是真正让你用报告这个文种。报告可以不批复,不存在批复,可答复可不答复。请示是要求帮助解决问题,所以必须要用请示,领导说让回去打个报告,千万不能理解成真正的打报告,而要用请示。 二要避免请示与函混用。严格意义上说,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的来往,包括请求解决问题都要用函。比如说,乡镇需要修一条路,该项目要报到县交通局,就要用函。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县交通局不是乡镇直接的上司,但是乡镇为了表示尊重,便于项目更好地立项,能够通过审批,可能会违心地使用请示。这些情况经常会遇到,要灵活把握,虽然使用请示文种肯定是不对,必须使用函,但是有时候为办成事就需要打个请示。 三要避免多头请示。请示是一事一请,主送机关只能有一个,即自己的直接顶头上司,不能同时送二三个上级机关。 四要避免一文多事。既然请示是一事一请,那么一个请示里面就不能夹带多件请示事项。如何认定为多件请示事项?关键在于对事项要有准确的理解。比如说开展一项工作,要成立领导小组,需要编办追加3个编制,或者调几个部门的干部过来,同时需要5到10万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办公地点,也就是说需要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看似是三件事,其实三件事相互关联,都是为了开展好一项工作,完全可以归到一件事里面,因此不能机械的理解为是三件事。如果把三件事打成三份请示,一份讲经费,一份讲人,一份讲办公场所,就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总之,一件事跟多件事怎么区别,要注意细节,避免机械地理解一事一请示,一文一事。 五要避免先斩后奏。对一些重大问题拿捏不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上级提供帮助,作出指示、决定、决断的时候,不能先斩后奏。但战时、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等特殊情况例外,这里不再重复。 六要避免弄虚作假。请示是为了解决困难和问题,不能因为求胜心切而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比如说经费其实差10万块,请示时写50万;其实有5个人就够了,请示时写15个人,虽然动机愿望是好的,是为了解决困难,但还是要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 七要避免事无巨细。并不是什么事情都要请示,凡是自身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先干后说,也完全可以摸着石头过河,进行创新、探索,不一定事事都要请示。所谓需要请示的,是前面讲的,职权范围内克服不了、无力解决、无权解决、无能解决的,不能理解成一遇到困难,一点小事就请示。比如今天举的这个案例,事情就很小,打个电话口头汇报就可以了,这也是防止机关文牍主义的一个基本要求。 八要避免理由不充分。要求上级机关帮助解决问题,要有足够的理由,避免理由不充分。因此,下级进行请示时要换位思考,想想自己如果作为上级机关,遇到这样的问题,会怎样处理。不能自以为是,当甩手掌柜,把矛盾上交。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某学员起草的《中共**支部关于组织全体党员七一赴***烈士陵园开展入党宣誓活动的请示》,到底存在哪些方面问题。简单的说,这份请示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标题不够精炼。公文的标题通常由行文单位、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组成,这些都体现了,但是文字不够精炼,建议改为“中共某支部关于组织党员开展活动的请示”,这样更精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