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 \! z; d# ~$ }; [2 w& @——2015年6月14日在山西国学大讲堂上
8 J8 R& ^3 k. j$ X% V" D: E. {3 t贾陆英 - c p: v7 o4 ]4 k
大家好。今天,我们围绕德治与法治的相互关系问题,一起交流探讨。我先谈几点意见:
# Q& M% r: g: v- d9 e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道德与法都是治理国家、调节社会的重要手段。然而,就道德与法的关系而言,西方文化更注重法,法是科学理性从外部强行规范人们行为的产物;中国文化则更注重德,德是人文精神从人的自身修养出发自觉规范人们行为的产物。德,在儒家的人文主义价值观中占有十分突出的位置,从个人品德、家庭美德到社会公德,无所不在,如影随形地指导着中国人的言行。 " ]: v2 e( a! H' N
关于德治与法治的相互关系,古今中外历史上都是长期争论不休。2014年9月24日,国际儒学联合会在北京召开纪念孔子诞辰 2565 周年大会,德治与法治的相互关系被确定为一个专家组的讨论议题之一。我在参加讨论时感到,有些法律方面的专家,过分夸大法律惩处的作用而贬低德治的作用;而有些儒学方面的专家,则片面夸大道德教化的作用而贬低法治的作用。这说明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德治与法治相互关系的认识,依然存在着很大分歧。
1 [8 k5 c7 X3 }) E这次会议之后不久,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确立为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五大原则之一。《决定》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 t* R& B, ?( T6 j+ q* }: @
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是对历代治国方略的科学总结和概括。德治与法治作为两种基本的社会控制模式,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的,二者有机结合,相得益彰,共同贡献于人类的文明,贡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 G7 j6 H$ U5 [; t/ `/ T1 c3 u$ i
下面,我将以中国历史的发展为脉络,阐释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 |/ l% @1 l+ q0 i
一、德治与法治的形成和发展 . R- `5 p B, c$ N" K4 q( j
1、在中国,德治思想起源于西周
3 H, H1 `$ C- c$ L( _' J范文澜先生说,商是“尊神文化”,周是“尊礼文化”。这个礼的实质,就是周朝的德治思想。
# ^/ D2 a/ \. Q$ L9 C) h3 K/ w西周初年,周公摄政,分封建国,制礼作乐,推行了一整套维护君臣宗法和上下等级的典章制度,对于巩固周天子的统治,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 l. j' _; {6 H k: t9 k1 @为了论证周朝取代商朝的合法性,周公提出“天命靡常”和“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观点,以此改造了夏、商时代的“天命观”,强调天意不能脱离人意,统治者的地位主要靠德行来维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天”的作用,看到了人的力量。与此同时,周公强调德治的治国理念,提出“敬德保民”、“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激发了人们道德意识的觉醒。
0 Q/ S9 _( R E! F2、春秋末期,孔子继承、丰富和发展了周公的德治思想 2 H. k) R d, W6 z# A
孔子极为推崇周公和周礼,所谓“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就是说,周礼是因袭夏、商两代典章制度,在继承中变革而形成的,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孔子主张遵从周礼。周礼所蕴含的德治思想,在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中占有突出位置,其要义是用道德教化来规范人们的言行,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以达到治理天下的目的。孟子进一步提出以民本为核心的仁政学说,把德治思想推向了新的高度。 - m" q; N" F7 i5 r4 W. [
孔孟德治思想的要点是:第一、为政以德。要求国君率先垂范,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修身立德,勤政尽责,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并选拔任用贤才来管理国家。第二、爱民惠民。强调为政不可违背人心,要“泛爱众”,给民众以实惠和“恒产”(土地),让他们安居乐业。同时,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以使他们的善心得到扩充和发扬。第三、德主刑辅。孔子并不否认“政”和“刑”的作用,但他更强调“德”和“礼”在教育人,感化人,引导人,提升人方面的作用,由此奠定了儒家德礼优于政刑,德礼为主、政刑为辅的治理模式。 7 `. i; V6 g5 W- M6 C) m
3、法家思想起源于春秋,形成于战国 * S% m9 L7 s& u0 @
最初的法家思想,在春秋时期被称之为刑名之学,经过管仲、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的发展,到战国末期,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主张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重要学派。
- u' c& w: N7 {# U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国家政权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难能可贵的。
$ G, |6 D! _ T$ j4、战国晚期,荀子提出“隆礼重法”的治国理念,奠定了中国社会两千多年的治理模式 - ]. _9 {: ` y8 w+ B. F5 ]
孔子对法家的先驱人物管仲、子产都有高度评价,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并非截然对立。 , p2 N/ o# ^+ h) E3 F
生活在战国晚期的荀子,溶礼法于一炉,提出“隆礼重法”的治国理念。他立足于儒家的“礼治”观,在“礼”与“法”的关系上,继承孔子的观点,认为礼是高于法的。而对于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却突破孔子,汲取法家的“法治”观,主张“礼法并重”,从而把“礼”与“法”当作治国安邦的两大根本手段。 6 `/ c) y6 E) _
《唐律疏议》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句脍炙人口的言辞,将这一治理模式做了简明的概括,使之成为历代统治者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基本国策。 , Z/ K& H9 J1 ~ A6 Z
二、德治与法治的人性根源
! Q; s# t! @9 d( f1、无论是西方文化还是中国文化,都把人性作为研究道德与法的逻辑起点 " ^! H( n9 ?( ^9 [/ K4 t
《论语》中孔子很少谈及人性,只是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这句话告诉我们,人性是从人的先天本能发展而来的,人的本能是相近或相似的,是人性形成的内因。人与人在习性上的差别是后天造成的,是不同的环境影响和个人努力程度的结果,后天的环境因素和个人努力,是人性形成的外因。对于人性究竟是善还是恶,孔子没有说,这也为后世关于人性的探讨留下了空间。 ( _0 L" I2 Q$ R+ n0 ?5 I, a
人性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形成的,社会性是人的根本属性,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人类在长期的发展中,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形成了“义”和“利”这一对基本的伦理道德范畴。一事当前,是“义”字当先,还是唯利是图,这是人们衡量一个人是性善还是性恶的基本标准。也就是说,人类异于其他物种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道德性。 L0 ^% @! l: j4 A9 o9 i
围绕着性善还是性恶,中国文化对人性的认识,大致形成了四种观点:一是性善论。以孟子为代表,认为“人性之善,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二是性恶论。以荀子为代表,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三是人性无善无恶论。以告子为代表,认为“生之谓性”,人性无所谓善与恶。四是人性既善又恶论。以西汉的扬雄为代表,认为“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这四种观点中,对中国文化影响最大的是孟子的性善论,其次是荀子的性恶论。他们虽然各执一端,但都从一个侧面对人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形成了中华文化特别注重自我修养和道德教化的传统。 # M# _+ {% j7 i7 b
2、孟子从“性善论”出发,从人心之仁上探讨礼的根源
( P/ B. n6 O# j7 J4 Y+ K孔子创立了以“仁”为核心的儒学思想体系。在人自身的修养上,孔子注重从人的内心情感和行为上,去探究礼的根源。孟子循着这一思路作了进一步探索,他说:“仁义礼智根于心”,只要把人心中善的本性充分发扬起来,“人皆可为尧舜”。这一观点有力地启发了人们道德实践的自觉性,使儒家在道德修养中更多地借助于自我反思、自我完善。 ' D( ?' Q; c. r
在社会治理上,孔子强调德治的重要性,主张“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不仅要求为政者要率先垂范,而且对百姓也要“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孟子进一步提出了“仁政”思想,强调“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君王只有实行仁政,才能得民心,从而巩固其统治基础;君王实行仁政必须以民为本,“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只有给民众以稳定的产业,使他们安居乐业,才能逐步引导他们提升道德水平。孟子的这些观点,使德治思想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 p( C% P" ~ P& N, I# ~
3、荀子从“性恶论”出发,从人心之欲上探讨礼的根源 + D( V) M5 `' | [4 Y8 g
和孔孟从人心之仁出发去探讨礼的根源不同,荀子从人心之欲出发去探讨礼的根源。他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荀子还从人的社会性上探究礼的根源,他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 $ g6 t. N# j; i& ?5 E
荀子的观点很明确,人性所固有的欲望和人类所特有的群体社会生活,是“礼”产生的根源。“礼”的制定和推行离不开“义”,“礼义”的本质内涵就是“分”,也就是区分贵贱、长幼之别。荀子说:“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礼义”之于人类,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人为的,是先王、圣人为了治理天下而制定的。
' E( W+ y4 @9 O/ _$ T荀子思想中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是他融合法家观点提出的“隆礼重法”,礼法并用的思想,他把“礼”与“法”当作治国安邦的两大根本手段,事实上成为汉以后历代统治者的治国方略。 4 u! B1 Z, M6 {' _
4、西汉学者总结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提出了“人之性也善恶混”的观点 6 p. y7 a+ u# N
战国后期,秦国用法家思想富国强兵,于公元前221年消灭六国、完成统一大业,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大帝国,这是中国历史上划时代的大事。然而,强大的秦帝国以武力治理国家,用严刑酷法实行残暴统治,横征暴敛,大兴土木,劳民伤财,仅仅存在16年就灭亡了。
q, W& a5 u8 o- G8 u西汉初年著名的政论家贾谊在《过秦论》中深刻指出,秦朝迅速灭亡的原因在于“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由此引发了一场事关立国思想、治国方略的大讨论,这场大讨论总结出“可以马上打天下,不可以马上治天下”的历史教训,也理所当然地追溯到人性问题。 B1 M# z" y7 w* h
西汉大儒董仲舒在国策上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在人性论上提出性三品说。他认为,人性区分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圣人之性”是天生的,一般人先天不可能,后天不可及;“斗筲之性”无“善质”,生来就“恶”,只能采用刑罚的手段来处置他们;"中民之性"可上可下,可善可恶,是万民之性,是“有善质而未能善”,必须通过王者的教化才能成善。
: c! m- s2 \* J$ z& ?/ i: a. u西汉后期著名的哲学家杨雄,提出了“人之性也善恶混”的观点,认为人性具有善恶两种因素,它们都是与生俱来的,经过后天的熏染和学习,发展善的因素则成为善人,发展恶的因素则成为恶人。他强调后天的学习和修养,是对孔子“性相近也,习相远也”思想的发挥。 # p/ q2 a& e3 `# Q) G
西汉学者在人性问题上的这些观点,为汉代日渐成熟起来的“阳儒阴法”治国方略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 “阳儒”,就是公开倡导儒家思想,实行德治,教化人心,使人性中善的因素得到弘扬。这说明汉代统治者从秦朝灭亡的教训中认识到“得人心者得天下”的重要性;“阴法”,就是在实际政治活动中推行并依靠法家的法治,使人性中恶的因素得到抑制,以维护其专制统治。这说明汉代统治者认识到人性中恶的因素是不可能单靠教化解决的,因而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具有了清醒的政治现实感。“阳儒阴法”的治国方略,既避免了单纯任用儒家思想的柔弱一面,也避免了单纯任用法家思想的严酷一面,是一种兼容并蓄的政治制度。 ! A! G, H% T" h6 H
三、德治与法治的优劣比较 ' v2 ? p5 K6 H' T" K' t9 ]& D
1、综观人类的文明史,人性既有善、又有恶的判断才符合人的实际 % W, j; K1 Z0 }- Y; X0 z @; G# }: F
中国的阴阳思想认为,天地万物之中都包含着阴、阳两种既相反又相成的因素。人性也是如此。人性中阳的因素即是善,阴的因素即是恶。我们说某人是善人,其实是指在这个人身上善的因素占据着主导地位;说某人是恶人,其实是指在这个人身上恶的因素占据着主导地位。道德与法就是根源于人性的这一基本特征而产生的,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
# S9 |. z; a; s道德的基本功能在于劝善,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惩恶。二者各有优长,也各有不足,天然地具有互补性。抓住互补性这一关键,就抓住了认识和把握德治与法治辩证关系的切入点。 # r+ P+ U6 p5 ^
2、德治是内在的自律
/ t1 h3 ]7 ]- N7 H/ y5 ^德治着眼于弘扬人性中善的因素,强调教化在人格塑造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教化是使人弃恶扬善,强基固本的基本途径。一个人的进步,是修身克已、弃恶扬善的结果;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提高,也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弃恶扬善、革故鼎新的结果。
9 p1 s# Z" S* e% z4 {4 x马克思曾经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是与非、好与坏、荣与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基本范畴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形成一定的信念、价值观、习惯和传统,从而引导人们对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各种事物、思想和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
" j9 g- |9 U7 @& E [( `; Q; Z' u6 ]1 T道德并不是超自然的、先验的或主观自生的东西,而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又对社会存在有着巨大的反作用。无论是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还是对于一个人来说,道德都是至关重要的。作为一种理想信念和精神支柱,它是人类前进的“目的地”;作为一种思想境界和内在力量,它是人类前进的“发动机”;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它是人类前进的“方向盘”;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人类前进的“交通警”。从个人角度看,人的自我发展很重要的内容是人格的自我完善,而人格的完善主要依赖于道德水准的提高。从社会角度看,只要人类社会存在,就离不开道德的规范。德治既是治国的手段,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目标。
( D# n/ E! S9 A0 u& M/ h3 Z/ H- Y3 X3、法治是外在的他律 7 I; _: f: F3 ?; R) H) }
德治固然重要,它也有天然的不足。人性中恶的因素是不可能单靠教化解决的,离开了有效的他律作保障,个体的自律是难以实现的,也是靠不住的。特别是对于掌握一定权力的人来说,如果没有健全有效的他律,疏于监督和管理,就必然会产生不廉洁,这是被无数事实反复证明了的一条铁律。法治就是为了抑制和惩处人性中恶的因素,维护和增强人性中善的因素所发明的一种社会机制。惩恶扬善,正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1 P K7 z7 |4 F$ ~6 V' i" _) x9 P8 W
法律的基本特征,一是它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于公民而言,它是外部力量对个体进行的刚性约束,是一种不可违背的强制力,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违背了,逾越了,就要受到惩罚,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对于社会而言,它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可以有效地防止把国家的稳定和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威望上”的悲剧发生,是维护社会有序运转,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 W. K$ @# V' y7 G! z* P% ?4、法律的强制力也具有天然缺陷 ! i) j |5 Y7 t
生活在2500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认为,单纯用行政命令去实施领导,用严刑苛罚去整治民众,民众虽然会因为畏惧而求免于处罚,但是却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也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甚而至于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还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用仁德去引导民众,用礼乐去教化民众,民众就会有廉耻之心,而且会收到人心归服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