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事件簿05 六一已过,天天快乐。公司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我也逐步融入集体,跟上彪哥布置工作的节拍,行政人事部找我签了转正合同,“小情歌”可以唱起来了,嘿嘿。 上午开完部门例会,趁着大家都在办公室,我“有事没事”一本正经请教下彪哥“关于招投标的基本原则问题”。 彪哥讲,我就默默记心里。 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三公一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任一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就丧失了它的意义。 “三公”都侧重在后面的那个字,也就是“开”、“平”和“正”,“开”强调的就是要透明度,主要指信息、程序、评标的标准、方法还有结果等都要公开,要参与者也就是投标人在获得信息方面保证机会均等。“平”强调的是在招投标过程中要权利义务平等,不能够厚此薄彼,亲亲疏疏。“正”强调的是在程序设置上要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使投标人都在一个起跑线上。 公平公开公正三者并列,违背任何一个都属于违法,损害了市场充分竞争的理念,在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对应的惩罚条款。 “诚实守信”原则是民法、合同法等基本原则,强调的是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招投标活动作为市场行为之一,目的是为了签订合同,完成交易,如果你是“闹着玩”,那就要为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负责。 比方,我原来在的一家私企,完成了招投标六步骤,后以资金链断裂为由取消项目采购,无息退还了中标人保证金。中标公司“打官司”到法院要求退还利息损失和赔偿合同预期收益几百万,事后我得知那家私企把业务发包给了其他公司做。这种行为就属于典型的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就是说在双方签合同的过程中,一方违背了 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或者说合同不能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是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 最后我听说法院也判决了,要求私企退还期间的利息(招投标法规定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存款利息,对于无故扣押超时的,应当赔偿损失,不再按照存款利息标准,而是贷款利息标准),但是法律并不保护可期待的利益,因为这部分是无法量化出来的,所以对于合同预期收益的索赔,法院没有支持。 法律是迫不得已“最后的武器”,它保护它认可的部分或者权益。比如说现在银行信贷紧张,很多民间借贷发达,甚至有些是“高利贷”,如果发生纠纷争议,那么法律保护认可的就是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合规的利息部分。2015年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这就是法律认可保护民间借贷的一个“度”或者“比例”。 “搬砖男”真要成为“半个专业男”的话,除了招投标法律法规,很多相关联的民法合同法经济法等都要有所涉猎,都要“知道一点点”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