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老秘网县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不断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进班子团结形成合力,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战胜“四大考验”,克服“四大危险”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党委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 第三条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下半年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或增开民主生活会的,须书面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四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不能请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会前要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即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总体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具体包括: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广泛征求意见、撰写发言提纲、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测评、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通报情况、上报材料及归档等10个主要环节。必须认真抓好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工作的落实,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一节 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 第二节 组织学习 第三节 广泛征求意见 第四节 开展谈心活动 第五节 撰写发言提纲 第十九条 在学习提高和开展贪心的基础上,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群众所提意见和党组织所“点”问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和廉洁自律方面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或在民主生活会上,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可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人认为不适合写入发言提纲的问题,可另写专题材料,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 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必须将书面发言提纲印发班子成员,并委托班子其他成员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本人转达会议情况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第三章 召开会议 第一节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三条 会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应围绕主题和要求,紧密联系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对领导班子、本人及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避免把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汇报会或工作部署会。 第二十四条 对照检查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内容实在,剖析深刻。重点对照检查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性党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的现象。坚决克服和纠正就事论事、敷衍了事或避重就轻、文过饰非的做法。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纪检、组织人事、机关党组织的负责人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本着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的原则,可视情况邀请部分党代表、基层党员、非中00员领导干部列席民主生活会,具体人选由县委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章 会后整改 第一节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认真分类、逐项研究,制定详细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自身能解决的,及时拿出解决办法,抓紧落实;一时难以解决的,要提出原则性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积极接受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抽查、通报,并加强落实整改措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第二节 通报情况 第三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及时将会议情况向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接受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通报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参会人员、主题、查找出来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后整改落实的情况等。 第四十条 通报可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张贴展板等方式,在本细则第十四条征求意见范围内进行,也可以适当扩大通报的范围。 第三节 材料处置 第四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向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报送下列材料:1.民主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今后的改进意见等);2.会议原始记录;3.梳理后的群众意见;4.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批评意见、建议。 第四十二条 要做好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梳理后的群众意见、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措施,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 组织指导 第四十三条 坚持上级党委成员指导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制度。 第四十四条 邀请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同志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五条 县委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民主生活会的主持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乡镇、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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