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 协 议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双方就场地租赁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 (面积 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第三条 租金 本协议租金实行年支付制,每年支付一次,租金标准为: (大写: )元/年。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2、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3、应按期支付租金并独立承担因经营产生的经营费用,包括税费,水、电等生活费用。 4、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6、将场地转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租金的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两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3、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两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5、逾期三十日未支付租金的。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月租金的10%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他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七条 其他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20%的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第十条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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