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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试牛刀-加快发展社会办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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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ti2016 发表于 2015-11-18 17: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加快发展社会办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号)文件精神,发展我老秘网县社会办医,逐步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老秘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在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落实各项医改政策,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办医,引进优质资源,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推动社会办医。
1. 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号)要求,制定完善区域卫生规划,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方向、种类、数量、比例和布局。支持社会办医,原则上不限数量、不限规模、不限专业。
2. 引导公立医院有序发展。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不再新建大型公立医院,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优化卫生资源,不断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社会力量举办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留出发展空间。
3. 拓宽社会办医领域。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中医医院、康复医院、专科专病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发展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专业性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确定为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
4. 开展多种模式社会办医。支持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在明确公立医院设置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引导社会资本采取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出让、职工集体持股、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改制重组,同级财政原有财政补助方式和供给渠道可在一定期限内保持不变。有资质人员可以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药品经营企业可以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退休医师到基层开办个人诊所或执业,原执业机构不得限制。支持将个体诊所医生纳入社区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范围。
5. 支持社会办医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二)加强人才管理。
1. 优化社会办医用人环境。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依法为所聘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支付金额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社会办医疗机构所聘人员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
2. 实行医务人员有序流动。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及离退休医务人员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尽快办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其连锁化运营机构或医疗集团之间流动执业时,只需到原发证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3. 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和引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对引进人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
4. 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申报省、市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重大医学科研项目,参与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以及获得国家级科研课题、重点学科或实验室认证资格后财政支持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在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各级医学类行业学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参与,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有适度比例,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行业学会、协会中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三、扶持政策
(一)设置审批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新建、改扩建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县发改委备案。在审批、登记时按规定简化手续,实行联审联批,限时办结,不得擅自设置前置或附加条件,不得设置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
(二)金融政策。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融资可以其收费权作质押,可利用其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申请抵押贷款,相关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土地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必须按照有偿使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可通过土地置换进行迁建、扩建,土地置换收益在支付相关费用和成本后,须全额用于医院建设。
(四)财税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五)价格收费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政策,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营利性质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国家及我省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收费优惠政策。
(六)医疗保险政策。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
(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政策。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等相关指标,对新建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如符合配置要求,可允许先行采购,待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许可。推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资源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八)药品采购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不参加政府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拥有自主采购和使用药品的权利。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同期、同厂家、同品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九)投资奖励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2倍的利息额。
(十)产权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对其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挪用或侵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在不撤回投资、不影响医疗机构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向卫生部门报备后,举办者对该医疗机构投入的资产可按规定转让、继承或赠予。
(十一)医学检查检验等资源共享政策。实行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等辅助检查项目委托给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实现资源共享。
(十二)信息共享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医院管理、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纳入医疗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实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具体要求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领导,把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按照方案具体落实各项政策,为社会办医主体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审批、备案、注册、登记等业务流程,并向社会公示。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实现全过程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变相增加其额外负担,确保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县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督导工作进度和政策落实情况,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依据情节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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