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 ]5 }( K7 ] \# e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是社会道德的底线,规定了权利义务,并强制力地去执行。当一个人做坏事超出道德底线,法律现身,给予惩罚。法律的实质就是人对人实施裁判。
人对人裁判,合适吗?
人,不是神,是世俗动物,错误难免要犯,让一个未来可能犯错误做坏事的人,去裁判另一个已经犯错误做坏事的人,这样合适吗?直觉告诉我们:不适当!因为人不可能像神那样超然公允。可是,按照这个逻辑,打个比方,如果停止裁判呢?那么,情景如下:强者无理侵占弱者权益,弱者要么长吁短叹诅咒命运,要么卧薪尝胆伺机报复,恩恩怨怨,何时方休?如此来看,原来人是不能对人裁判的,但如果人不对人裁判,自此产生的非正义明显大于人对人裁判产生的非正义。
没有完美,只有权衡。趋利避害的人类,为追求更大的善而心甘情愿地容忍“人对人裁判”产生“必要的恶”,这或许就是法律的原罪吧。
法律的产生,必然吗?
“必要的恶”必要时候要对违规者剥夺自由甚至生命等重大权益,如此之“恶”,我们不得不仔细推敲其产生的历程。
人是群居的高等动物,具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人的先天欲求使人抱团聚集生活,可一旦共同生活,人与人后天的欲求必然有冲突的时候,这时,如果一方妥协让步,停止自己的追求而适应多数人的欲求,就可避免矛盾。如果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欲求满足自己的欲求,“今天的事情同样有可能明天发生在我的身上”,受害人周围的人秉持这种想法,就会抱着“岂有此理”的愤怒憎恶犯罪的人,必然情绪化地要求对其进行严厉处罚。愤怒的他们只一个劲儿地要求惩罚犯罪的人,不可能去太多去考虑犯罪人的动机、情节以及搜查、审判等同样侵犯犯罪人权益的繁琐制度,这种情绪化的反映很常态,无可非议。但是,如果没有裁判,民众可能会通过复仇和私刑等方式对犯罪人采取制裁报复。这种私暴力会导致更厉害的私暴力,从而使群居人类陷入无法收拾的混乱之中,这恐怕不是大家愿意看到的场面。
综合权衡,人直观感性的报复情绪还是抽象化成逻辑理性的裁判刑罚好一些。人之所以高级,因为人是感性动物,更是理性动物,正如启蒙思想主义的人生观——人生来平等而富有理性,并能按理性行动。民众民主集中,汇集想法,拟定规则,一起遵守,于是,法律产生。
法律的拟定,完美吗?
法律条条款款的赞成或反对必须要考虑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受到多种力量和利益集团的影响,不是简单的yes或者no就可以搞定。每个人,每个组织,每个政党都会趋利避害,不择手段地想办法通过对其有利的刑法,而否决对其不利的刑法,如此不可避免地就会忽略他方的权益而仅仅为自己着想,进而影响到刑法的制定,谁把握了立法的权力,谁就掌握了自己的利益甚至命运。因此,每一次立法,都是一次战略的博弈,一次强弱的较量,一次利益的再分配。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要人执行,不同的人,理解不同,执行有所区别(香港的法治精神贵就贵在强力执行),一直以来,这是法律机体的病理,长期并将必然地存在。
法律的渊源、产生和拟定起源于人趋利避害的本能,根源于人的欲求。基于人的安全感,我们选择法律,尽管她不那么十全十美,却优越于任何人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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