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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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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号 发表于 2015-4-19 13: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领导干部法治水平直接关系权力能否得到正确行使,直接决定依法治国成效和国家的治理水平。笔者认为,真正形成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找法依法的法治思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既具有一定的艰巨性,也有一定的规律性,既要着眼于主观,也要着眼于客观,通过不断扎实的努力和实践,才能逐步形成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事的能力。
  着眼于法治信仰。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可以以较快的速度建立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真正的依法治国却是艰难而漫长的。从民国建立到1949年旧政权终结,短短的几十年里,我国制宪活动频率之高,在世界宪政史上亦为罕见。尤其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宪法和宪法草案有10余部之多,事实证明,宪法的制定与真正的推行并不是一回事。法治真正有效地推行,须深深根植于法治精神的普及,根植于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是法治的灵魂,人们缺乏法治精神、没有法治信仰,社会也就不会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领导干部作为“关键的少数”,是法律制度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崇尚法治、尊重法律,树立法治信仰,是履职的起码要求,更是肩负的责任与使命。法治信仰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只有对法治有着发自内心的信仰,才有可能形成法治思维,才能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方式,依法行政,纾解矛盾靠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才能水到渠成。
  着眼于规则和程序意识。提起法治,有不少人直觉认为法治是人治的对立,强调法治就是对人治完全彻底的否定。任何时候,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社会都是人的统治社会,法律是由人来制定的,更是要人来执行的。人治有可能是贤人之治,也可能是庸人之治,甚至还可能是坏人之治。人治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需要通过法律这一工具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予以修正平衡。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是基于规则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所以,规则是法治的载体,法治思维形式上是规则思维,即要将实践证明正确的规则及时上升为法律,并严格遵循现行规则,权力不能突破法律,法律是不能逾越的底线。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平正义的呼声更为强烈,有时甚至把一分公平看得比几分利益还重,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更加看重程序公正。因此,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还须切实增强程序意识,真正做到懂程序、讲程序,按程序办事。缺乏程序意识,实质上是缺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意识。领导干部在实践中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按程序办事,不仅有利于工作开展,而且可以减少错误、减少麻烦;不仅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且可以让人服气。增强程序意识,要求克服个人的主观随意性和无原则的弹性,不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办事,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有序,使工作开展更加阳光透明,从而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着眼于道德基础。法只是生活的一个局部,在法之外还有伦理、道德、文化和习俗以及政策等等,尤其是在生活领域中,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往往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表现为非唯一性、非最佳性和非最终性,因此,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在人类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期是只有道德没有法律的,一切社会问题都通过内在自觉和外在习俗就基本上解决了。但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自我意识增强,利益竞争出现,仅靠道德自觉已无法满足社会规范的要求,不能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尤其是对于道德自律意识淡薄的人来说,内在的自我约束已很难奏效,这样就不得不借助外在强制力来迫使其遵循人类的道德要求。可见,法律是以道德补偿和保障的功能出现的。在一个治理良好的社会里,法治总是以人类的道德正义精神为其存在前提和依据的,而道德也总是以法律规范作为其保障。所谓“礼法结合”“出礼则入于刑”正是说明了这两者的互补共治性质。道德强调内心合理合情,要求人的自律;法律强调行为合法合规,要求国家他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没有道德认同的法律是难以持久的。法治国家中,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道德,法律是一部分道德内容的强制版,违反法律就是严重失德,有道德的人一定是守法的人。因此,法治思维本质上是道德思维,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是树立法治思维题中必有之义。
  着眼于评价导向。领导干部是不是能够主动学法、深入知法、自觉用法,总之是不是能够主动自觉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还取决于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这就要求各级职能部门在考核选拔使用干部时,须严格贯彻法治导向,把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能力、能不能遵守纪律依法办事作为重要依据,对懂规矩、守纪律,法治思维能力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解决问题,不擅权不谋私,群众公认度高的好干部,给予充分肯定,跟踪培养,提拔重用,对那些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甚至无视法律制度胡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不但不能提拔,还应进行谈话教育,限期改正,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通过这样的政策导向,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深化提高法治思维能力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学法规、用法规、守法规,将法治建设融入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时时处处用法规制度规范言行,使法治思维内化为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自觉将法治思维运用到议事决策、工作部署、检查指导、跟踪问效各个环节,切实提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着眼于立法质量。讲法治,首先要有法,还要有良法。王安石说过:“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各级领导干部能否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还取决于实践中作决策、办事情能否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能否依据这样的法律真正解决问题,只有有法可依、依法能够妥善解决问题,才能促使干部进一步增强学法用法的主动性自觉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在谈到法治建设的问题时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的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不高现象并非个案,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比如:立法空白犹多,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现行法律可操作性弱、内容过时的现象并不罕见,往往是有法难依;一些法律自颁行以来一直未有修订,有的法律规范甚至成为阻碍改革发展的桎梏;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多,争权诿责的现象较为突出;法律、法规、规章等重复建设、相互打架的问题也不少,执行中让人无所适从,等等。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直接会影响各级领导干部对法律的信任,某种程度上还会造成法治思维能力越强,越无助于正确决策、解决问题、办好事情。
  (作者系《党建》杂志社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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