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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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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牵e线 发表于 2014-6-18 07: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基层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近期,笔者对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调查,形成如下报告。
一、存在问题
1、执法程序不规范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对税务机关执法程序的规定。如对于执法中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等规定。执法程序瑕疵必然会损害检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税务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对执法程序重视不够,税务人员运用随意,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现像时有发生。比如在基层分局,有的单位在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处罚实施环节,虽然管理分局管理员在行政执法模块中做好相应的处罚数额,但征收单位没有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只是“收款开票”,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的规定。其他的还有未按规定程序核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营业额,未向纳税人出示检查证件、未按规定回避、未履行告知义务就处罚等行为。
2、调查取证存在瑕疵
税务稽查对案件证据有较高要求,只有在稽查过程中调查搜集到充分证据资料,才能对稽查相对人的税收情况进行正确的定性、定量处理。尽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调查取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证明力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证据的关联性差等取证瑕疵严重影响了稽查工作质量。
3、滥用自由裁量权
税务自由裁量权是税法赋予的在税务执法过程中由税务机关在一定幅度内自由定性及定量的权利。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到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运用的各个方面,关系到税务相对人责任的有无、大小及多少问题。目前,税务实践中,存在税务人员主观或客观滥用定性及定量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范围过宽,同种案情异种定性、相似情节差别对待的现像较为普遍,如对个体工商户定额的核定。
4、税收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
税收法律文书是税务执法中实现权力和履行职责的重要凭据,没有税收法律文书或使用不规范、不真实的税收法律文书,是导致税务行政争议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有的单位使用法律文书不够严肃,在日常税收活动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法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尤其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应当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如:责令纳税人限期纳税时,不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有口头告知现象,为今后解决涉税问题埋下隐患;文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有的没有法制员签字,有的签字是机打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登记备案的资料不登记备案等。
二、产生原因
1、税收法律政策因素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税收法律政策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在目前的体系中,税收法律所占比例极小,大部分是税收政策。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经济政策变化较快,税收政策受经济变化影响呈复杂多变性。税收政策的不一致性与滞后性是产生执法风险的重要原因,另外对于那些税收法律政策没有规范的问题,税务人员往往很难把握。
2、社会环境因素
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培植地方经济及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担心税务检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对税务日常执法进行不正当的干预、阻挠,致使税务部门执法压力增大,风险增加。再有,相关部门不能有效配合,税务部门执法,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如工商部门、银行部门、房产部门等,而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对税务机关的执法配合性较差,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提供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加大了税务机关执法难度。
3、税务人员素质因素
随着法制法进程的推进,依法行政对税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仍有少数税务人员存在法制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的情况。同时随着现代化科技手段运用到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中,使税务工作变得异常专业化和复杂化。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少数税务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精,从而影响了日常工作的开展,导致了执法责任的产生。
4、执法监督因素
过错责任追究不够有力。执法监督部门往往存在矫枉过正的顾虑,重教育,轻惩处,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这个关键环节不狠抓、不严管,缺乏实质性地监督管理,不能触及执法人员的灵魂,起不到真正的警示与威慑作用,致使有的问题不能在日常检查中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从而助长了执法人员的懒惰和侥幸心理。
5、纳税人因素
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有的对税务机关违法行政不明白、不知道。有的明知不对,也不敢或不想与税务机关争辩。“人微言轻”、“民不与官斗”是中国历史的传统积淀,即使胜券在握,也会由于种种顾虑,不敢进行复议和诉讼而私下和解,甚至忍气吞声。不仅助长了个别单位和个人的“老大”思想,更使执法有过错的单位及个人逃脱了责任追究,从而使依法治税失去了有效的群众监督,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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