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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怎样应对农村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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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时报摘记 发表于 2014-3-3 16: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家庭结构的小型化、空巢老人的增加,以及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这使得目前的养老制度和养老方式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老年人在“未富先老”背景下的“老有所养”问题,农村地区面临着严峻的养老形势。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在2011年先后印发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将发展养老服务提升到了国家战略高度。有效应对农村养老形势,必须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的关注。
  严峻的农村养老形势自1999年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日益加快,并日益呈现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等态势,加快养老事业发展,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待。而与城镇老年问题相比,除了老年人口规模庞大外,农村养老问题还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突出特点。
  空巢老年人家庭规模庞大。受劳动力外流等因素的影响,乡村类空巢和空巢老年人的家庭规模已经在高位徘徊,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来看,乡村60岁以上的只有一个居民的户数达到了10287257户,是乡村家庭总户数的42.46%,而城、镇地区仅为19.87%和30.41%。部分农村独居老年人在解决自身养老问题的同时,还必须负责照顾留守儿童,其比例远高于城镇地区。
  患病和失能老人居多。目前,全国患病老人所占的比例为健康老年人的20.3%,而乡村地区高达25.4%,其患病老人和失能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分别是城市的4倍和3倍多,乡村地区失能老人更是占到了全国失能老人总数的64.3%。
  农村家庭面临较大的养老压力。随着人口红利的逐渐丧失,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正逐渐减少,已从2011年的9.40亿人下降到2013年的9.36亿人,而新生人口和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使得乡村地区的少儿和老年人抚养比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4和3.73个百分点;在全国家庭户中,乡村家庭有3个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户数达到了710920户,占全国同类家庭户数的60.35%,农村家庭面临较大的养老压力。
  老年人养老资金有限。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乡村老年人口的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劳动收入和家庭成员供养两方面,而在患病和失能老人中,依靠养老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养老的老年人占到了13.37%。由于养老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相对偏低,而且受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老年人所获资金无法满足其物质、医疗等方面的养老需求。
  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为了有效解决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许多地区在借鉴城市居家养老模式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呈现出了不同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如:湖北、河北等地以农村社区为依托的互助养老模式、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多样化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河北省针对五保户老人采取的集中供养等。破解农村养老难题,推进农村地区发展,必须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对此,可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整合各种资源,完善农村养老服务的制度建设。农村地区由于面积广大,经济相对较为落后,且区域性差异较大,所拥有的老龄人口数量庞大,养老服务和医疗等公共资源分布较少。在这种背景下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就必须对农村现有的各种资源进行整合:逐步提升新农保的养老金领取比例,增加老年人群体的经济收入;借助新农合的实施推进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以乡村、镇卫生室和卫生院为依托,为患病和失能老年人开展医疗和康复照料;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且逐年递增,将经费管理规范化,避免投入的随意性以及波动性。同时,注重吸引社会力量的参与,通过个税减免、税费补偿等形式鼓励个人和企业捐赠,从而拓宽农村养老服务的融资渠道。
  鼓励多元参与,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农村养老服务的发展应坚持多方参与的思路,即在加强政府支持力度的同时,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和企业力量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复合治理模式——政府应对企业和社会力量起到引导和支持的作用,而企业则充当养老服务生产者的角色,各种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负责农村养老服务的具体实施。对于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政府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实行免税政策、发放补贴,或者由政府向其购买养老服务,通过利益诱导机制,使更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投身农村养老服务。此外,应合理划分家庭、集体和国家的养老责任,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与力度,支持和鼓励各地关于农村养老服务的实践和创新,在充分发挥新农合和新农保制度对农村养老事业支持力度的同时,逐步建立起多支柱的农村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家庭养老为第一支柱,农村社区互助和居家养老为第二支柱,政府救助与公益性机构养老相结合的公益养老为第三支柱,商业性机构养老为第四支柱。
  充分发挥农村社区和公益养老机构的优势。互助养老和居家养老之所以优于机构养老,成为传统家庭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两者以农村社区为依托,充分利用了农村自身的优势。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可以以农村社区和公益养老院为依托,推行老年人集中分类管理,即在老年人自愿的基础上,兴建农村老年人集中供养中心,或者扩大五保户集中供养中心的服务范围,对高龄、独居、无人照料的失能和五保户老年人实行免费的集中供养,剩余老年人则采取村庄互助养老或居家养老的方式,在家庭养老的基础上就地解决养老问题。同时,为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安装应急呼救装置,完善老年人安全管理网络;从农村留守妇女、返乡农民工中招募养老服务人员,同时调动精神饱满、体力充沛的老年人群体的积极性,组成专门的养老服务义工队,依靠村民和老年人力量加强管理。作者: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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