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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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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 发表于 2014-1-16 08: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本报北京1月1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00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标签:中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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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 发表于 2014-1-16 08: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条例》同时废止。据新华社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图解

  选拔目标

  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应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选拔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基本资格

  选拔任用条件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应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有在下一级2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等。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干部交流

  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免职干部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任职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选拔程序

  动议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选拔任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分析研判,提出初步建议;

  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

  召开推荐会

  个别谈话推荐

  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

  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个别提拔任职

  个别谈话推荐

  党委(党组)或组织

  (人事)部门研究

  提出初步名单

  进行会议推荐

  考察

  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考核内容

  (1)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

  (2)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4)加强作风考察

  (5)强化廉政考察—应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禁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讨论决定

  与会人数: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

  表决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

  形成决定: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任免复议:应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任职

  任职方式: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

  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试用制度:提拔担任部分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
 
 楼主| huabao456 发表于 2014-1-16 15: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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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更多人将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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