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数民警的业务素质不高、服务意识不强。基层事故处理业务培训制度不完善,不少民警没经过系统的培训,业务技能除了靠老民警带以外,主要靠自己摸索,因此很难达到较高的水平。还有一些民警不注重业务学习,对业务知识只满足于一知半解。现场勘查不细致,现场图绘制不规范,勘查数据不全,现场照相项目不全,照片不能反映事故现场的主要内容;现场走访调查不及时,造成相关证据的灭失。制作询问笔录流于形式,不懂得询问技巧,当事人怎么说就怎么记,不知道抓住矛盾点提出反问,体现不出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事故处理不能严格按程序办,过多的凭经验办事。有些事故处理民警工作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对待群众耐心不够,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同意见和看法不能耐心解释和引导,使事故当事人与事故处理民警在情绪上产生对立,导致事故当事人投诉和材夜思。
(二)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与实际操作相脱节。2004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相继施行,四年多来,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发现很多问题,但迟迟未能得到修改和完善,一些交通过错行为在法律上找不到相对应的条款,特别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有关条款制定的太粗,使民警认定事故责任时无所适从。该法规定的事故伤者抢救费支付途径也未能充分实行。首先是投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先行预付,但至今没有哪一家保险公司能提前主动介入,及时到医院预付,即使预付,也是当事人跑了多趟,得到少得可怜的预付款。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逃逸事故的受害人或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先行进行救助,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构迟迟未能设立。
(三)调解标准的过于灵活性,赔偿数额大,许多当事人确实难以赔付,民警也难以把握。现在事故经济损害赔偿主要执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将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的死亡赔偿金又分开了,并且相差三倍以上,同样的死亡一个人,赔偿相差如此之大,造成了许多的矛盾,这个矛盾出来后,各地的法院又出台了不同的指导意见,如同一起事故中有一个城镇户口的其他人比照执行,城镇上学的、城市暂住的都比照城镇户口,这样给许多投机钻营的人提供了机会。计算误工费,让当事人举证证明前三年的平均工资,许多都是打工的,做一天得一天报酬,他又怎么能举证证明呢?造成当事人认为我们处理民警是在刁难他。精神抚慰金的标准更是难以把握,从5千到8万元,这样的差距民警无法在中间起到调和作用。
二、减少闹事、投诉、材夜思案件的预防对策
(一)要加强业务学习。不但要学习交通法规、事故处理的程序,也要学习有关赔偿、继承、民事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任何事情的处理到最后都还是要按法办事的,只有熟悉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才能给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并且这样的解释不论他现在是不是接受,最终的结果都应该如民警所解释的一致。
(二)要多做解释宣传工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民警要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多做好解释宣传工作,从事故的受理开始,民警就要多与当事人交流解释,让当事人有一个明明白白的处理。宣城市交警支队的省交警系统执法标兵黄景才同志的“五字”工作法很值得大家去学习领会。
(三)要带着感情去工作。我们换个角度看待交通事故,那就是当事双方人生经历中的一次挫折或磨难,我们是人民的警察,当人民群众遇到困难时,我们没有理由不去帮助他们,这也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帮助并不是违反原则的乱处理,而是要严格依法办事,给当事人一个公开、公正、及时的处理。我们要想方设法去给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从语言上、行动上,让他们感觉到我们是实实在在地在为他们着想,给他们方便。人都是有感情的,我想你付出了感情,一定会有所回报,群众会理解、配合、支持我们的工作。
(四)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要告知群众救济途径,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引导群众从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对于个别出于不良目的,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民警的无理闹事、信访人员,要及时取证,在必要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其依法严惩,决不能让信访渠道成为谋取非法利益的“通道”,坚决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对广大群众而言,交通警察始终是服务者,对党和政府来说,我们就是和谐社会的维护者和捍卫者。在其位谋真政,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的执法和服务水平,从事故处理开始重视,从事故处理的基本细节上做起,切切实实地去工作,一定能建立公正和谐的警民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我们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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