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存在隶属关系的单位相互行文可以用“请示”吗? ××市人民警察学校(正处级单位)拟为在校学生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需要向车辆管理所(正科级)行文,将标题拟为《关于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的请示》,其文种使用是否规范? 【解答】 不规范。因为它不符合正常的行文关系。按照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时使用的一种公文,其发文与受文单位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就此例而言,××市人民警察学校系一正处级单位,级别较高;而市车辆管理所是一正科级单位,级别较低。二者之间不但级别不对等,而且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因此使用上行文的“请示”是不正确的,应改用平行文的“函”方为妥当。根据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或答复审批事项,可见,××市人民警察学校应用“函”来向市车辆管理所行文。 在实践中,“请示”与“函”文种混用的现象较为普遍。之所以出现类似的问题,既有发文单位本身的原因,认为是有求于人即应“低人一等”,也有受文单位的原因,认为自己手中握有某种权力即可“高人一筹”,以上级自居。这些做法都是不正确的,不利于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 i-fo�Zai8�� �y� New Roman"'>;由地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伯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地方性法规”,文种同前。
) [+ J r: z4 w2 i; d$ v(三)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我国法律和国家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称“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地方政府规章”,这两种规章使用的文种中,不得有“条例”,主要是“规定”、“办法”等。 (四)类规章文件。一些地区、部门根据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而制定的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称“类规章文件”。 - Y8 I C# r6 q* x5 G" I. m3 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