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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 申请函在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事项时的主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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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 发表于 2013-7-27 17: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5 M# n; K& M3 z5 `

. z& A( T* ?* c9 b; B我在处理我单位一篇申请函时发现拟稿人将发函对象写为“XX县人民政府并XX常务副县长”,请问这样是否规范,还是应以抄送的形式?谢谢!! m- K" ^) F7 m" u

: _. v1 \+ B) N7 W. @【岳海翔解答】
/ B1 ]# V6 r& B: z5 {3 a6 C7 b" }  [. \) V$ H$ [3 a
这肯定是不规范的。申请函在向不相隶属机关请求批准事项时使用,一般主送给有此项业务审批权的主管部门,不必直接对县人民政府行文,也没必要抄送给县人民政府和县领导。即便不是申请函而是向县人民政府请示,主送也不能写成“××县人民政府并××常务副县长”,因为公文一般不允许主送个人,否则违反行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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