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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重在强化四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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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ndicky 发表于 2013-6-26 20: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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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S: ~1 d+ o7 j$ H" e3 O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的质量与水平。在当前形势下,人大代表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强化人大代表的“四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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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T9 Y5 l  v' b, E0 j, Z3 C一、强化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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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既是一项崇高的荣誉,又是一项神圣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代表仅仅满足于个人荣誉而没有明确自己的责任,在宣传党的政策、方针,反映民意民声方面不够主动;把参加人代会和代表活动看做是“奉命行事”、“例行公务”,对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被动应付;提出的议案、建议数量少,质量不高,缺乏可操作性。究其原因,个别人大代表素质不高,角色意识不浓,责任性不强。对此,强化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必须把好“二关”。一要严把代表“入口关”。坚持代表的广泛性和先进性原则,注重代表结构的合理性,严格考察程序,把好进入关口。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和入户走访等形式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进行全面考察。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和条件选出“政治素质过硬、参政议政能力强、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明显”的人大代表。二要敞开代表“出口关”。人大代表届内“终身制”某种程度上滋生了代表安逸懒惰的心态,淡忘自己的神圣职责。对于任期内长期不作为、不认真履职的代表应出台“硬措施”,拿掉“铁帽子”,畅通“出口”,建立一个合法有序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代表退出”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做到有法可依,规范有序运行。# F! V, ^/ X# [

0 `4 U" o  y' P2 R二、强化人大代表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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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k$ k+ o( G9 j人大工作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代表法律意识的强弱决定其工作水平的高低,代表法律知识的多少决定其履职效果的成败。因此人大代表必须坚持学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首先要学法,争当学习法律的领头雁。强化人大代表的法律意识要从加强培训入手,将代表培训工作引向深入和长期化。要制定学习计划安排表,设置科学的培训课程,组建稳定的师资队伍,建立严格的培训制度。人大代表要自觉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根据个人情况制订学习计划和目标,注重学习方法,坚持自学。积极参加法律讲座、集中培训等活动,打牢法律知识根底,提升法律工作水平,为依法履职夯实基础。其次要懂法,争当普法教育的宣传员。人大代表要深刻认识法律的权威性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在扎实掌握《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基础上,要深入基层和选区,联系选民和群众,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群众知法、学法、懂法、用法,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形成“人人崇尚法律、个个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第三要守法,争当依法履职的排头兵。人大代表要牢固建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人大代表带头遵纪守法的良好形象。要按照法律赋予代表的职责,依法有序履行各项职能,积极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在实际工作中学法、用法、执法,促进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要将个人法律素质状况和依法行使职权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向选区和选民汇报,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自觉性和规范性。4 ?4 T+ ]# I2 \# |, S% n& N, @

3 z. F/ K; l" M  R, K9 [三、强化人大代表的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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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 W. g2 G% b- p1 S我国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的履职活动是多方面的,包括大会与闭会期间,既有工作视察、专题调研,又有走访联系选民、提出意见建议等。当前有的代表当选后很少到原选区走访选民,很少主动对选区存在的热点问题进行调研和视察。原因在于人大代表活动平台狭窄,相关制度还不健全,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未得到积极答复,挫伤了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因此,强化代表的参与意识,要创建“四个机制”。一要创建日常工作机制,确保代表履职经常化。在做好代表接待选民、代表联席会、组织小组视察调研等活动的同时,不断探索闭会期间代表发挥作用的新途径和新形式。注重日常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代表职能考核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督促和激励代表积极参加活动。二要创建议案督办机制,确保代表履职制度化。通过创建议案督办机制、提高建议办理效率、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等手段来培养代表的主动参与意识,提高代表参加活动的积极性,主动与人民群众保持联系,定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坚持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三要创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代表履职程序化。建立代表联系选民的组织体系,方便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要丰富活动载体,整合多方资源,积极为代表搭建履职平台,不断充实活动内容,探索创新活动形式。开展活动要突出主题,丰富内容,培养典型,强化监督,增强活动实效。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将代表参与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程序化的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四要创建服务保障机制,确保代表履职规范化。建立健全对人大代表的司法保障、信息保障、物质保障和精神保障机制。建立“代表之家”,关心代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在代表生日、重大节庆等期间向代表发送祝福短信、贺信,对遇到困难的代表热心帮助解决问题,使代表感受到“人大家庭”的温暖,以更加规范的程序投身于人大工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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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D( ?) T2 v) }$ x5 @四、强化人大代表的被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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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只有把人大代表的权力置于人民的严格监督之下,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对国家及社会事务的管理。要完善监督机制,强化人大代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应做好三方面工作:一要注重加强自我监督。人大代表要认真领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刻涵义,认识到选民与自己是产生与被产生、代表与被代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切实加强自我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积极联系选民,虚心听取选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改进。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严格自律,强化自我约束。二要不断完善主体监督。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关键是发挥好选民监督和组织监督两个主体的作用。要提高选民监督意识,健全选民监督网络,按选区成立选民活动小组,组织选民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代表述职评议工作的组织,做好计划安排,指导选区成立述职评议工作小组,精心制订方案,认真审查述职评议环节,对选民进行培训,保证选民对代表进行合法、规范和公正的评议。要与人大常委会保持经常性联系,从组织源头上保证选民活动的开展。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代表与选民联系制度,选民对代表的质询制度,以便于人民监督。三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网络、民间组织等各种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越来越明显,在社会动员与社会参与、监督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不断发掘和重视新的社会监督和舆论宣传力量,积极引导主流媒体正确舆论导向,引导民间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促使群众更多地选择通过组织化的形式实现参与和表达,提高社会监督的实效性,增强代表的紧迫感和外部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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