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 , 行政公文的写作存在很多问题 , 严重干扰了公文的运行 , 影文响了办公效率。笔者在多年的不同层次和类型的行政公文写作教学过写程中 , 发现了许多问题。本文拟通过对存在问题的分析 , 找出原作因 , 提出对策。
+ {" N, N/ |* r
/ [% C" F. E# W# q7 l% B# A( Z一、问题
2 U- a- R5 o, Z& A T9 H1 a6 A" t, W, }5 m2 D# K1 o! [
公文写作中常见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章不循造成的 , 一平是无章可循造成的。# H2 R8 J; m! X* }; `8 f* |
* W x% N1 O Q9 D# v) y- O# T
(一) 有章不循造成的问题。0 ?$ I% ] {! ~3 D
6 ?2 j* Q) d% S% I
虽然《办法》、《格式》、《意见》等文件已经有明文规定 , 但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不遵守这些规定 , 致使写作中出现问题。《格式》把一份公文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大部分 , 每一部分又分为若干小部分 , 并提出了规范。下面就以此为序 , 逐项分析存在的问题。; ~+ Q! [5 p% O4 A! S
4 F3 H5 X% ?/ g1 }/ w6 K0 i
1、眉首
8 G. z9 M; @) H4 |. w+ x: m
) a* d9 o: D( c( V* N; `" C' t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要素构成。
) `1 G u+ a7 Y' T$ G/ h" P
5 b; r6 ]+ C; s7 e5 y! F(1) 份数序号: 《办法》规定 , “机密”和“绝密”级公文要标明份数序号。但日常写作中 , 很多非“机密”、“绝密”的公文也标明了序号。
4 l+ p8 n* A. \7 J+ q. u5 r& U/ m6 o+ l
(2)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问题有三: 一是不该出现而出现。例如标题为“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本应是一份公开的公文 , 根本不应该保密 ,却被加上“机密”的标识 , 很明显操作错误。二是位置有误。《格式》规定 ,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顶格标识于版心右上角第1行 , 而很多公文却标识在版心左上角份号之下 , 这显然是受到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中办发 〔1996〕14 号 , 以下简称《条例》) 的影响 , 误把行政公文当成党的公文处理了。$ O$ [7 K T! h# T
0 U, N$ k: G. @& ?6 l6 J# A" N三是《格式》规定 , 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 二者之间用“★”隔开 , 但很多公文或者无“★”, 或者用其它的符号 , 如“●”等。
; _9 Y6 r7 N% v1 j; R# D
0 ?/ F( a# C" `" b% R. f(3) 紧急程度。问题有三: 一是位置不对。没有按照《格式》规定 , 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 1 行 (无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时) 或第2行 (有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时) , 而是标识在了版心左上角。二是不该标识而标识。有的公文把一般的公文错误标识成“特急”或“急件”。三是标识错误。很多公文标识“加急”,行政公文无此项 , 这也是受《条例》的影响所致。, o/ N) g& o$ }) Q \- y
4 z5 Q r7 x9 T(4) 发文机关标识。问题有三: 一是发文机关名不按规定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 而是滥用或生造简,称。二是发文机关名称后加括号 , 这又是受了《条例》的影响。三是联合行文时不遵守“主办机关排列在前”的规定 , 发文机关排列顺序错误。0 m- M$ @( M+ e& r2 }; V e
+ K/ D4 s9 l, k9 e" N8 W
(5) 发文字号。《格式》规定 , 发文字号为“发文机关代字 + 年份 + 序号”, 年份应标全称 (4 位阿拉伯数字) , 用六角括号括入; 序号不标虚位 , 不加“第”。此处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排列错误 , 很多公文把年份排列在机关代字前。二是标识有误。对于年份 , 很多公文或用汉字 , 或只标识 2 位阿拉伯数字 ,且不用六角括号 , 而用了圆括号。对于序号 , 不少公文加虚位和“第”字。这可能是受了某些审计文书、工商管理文书、税务文书、司法文书等的影响。三是联合行文时不是按照规定标识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而是标识了所有发文机关的发文字号。四是上行文中 , 没有将发文字号居左空一格 , 而是顶格 , 违反了规定。6 g# [- s3 g& [$ l9 {8 L! y
8 Y7 u# z# v1 p& d: V3 v+ k6 @) }(6) 签发人。问题有三: 一是上行文 (请示、报告) 不按规定标识签发人。二是非上行文 , 但胡乱标识签发人。后者可能是机关内部的规定 , 但对外正式行文则不可取。三是标识有误。按规定 , 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 , 签发人姓名用楷体 , 居右空一字。但很多公文或者符号不对 , 或者右不空格。
+ Z9 f* [" m N7 G7 ]
: j# D; h0 Y( P% v' T q另外 , 很多公文眉首部分的红色反线中加上“★”, 这也是误把行政公文当成党的公文了。& J7 L3 p% a' b: r- p
% k' c3 _! i& y& V2、主体+ ~- w1 [5 F! ]
) L4 r8 K" K v* O
主体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公文生效标识、附注组成。(1) 标题。《办法》规定 ,“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 , 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 , 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据此 , 公文标题中常见的问题为: 第一 , 不准确。表意不准确是公文标题写作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具体说来 , 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事由概括不准确 , 题文不符。二是文种使用不当 , 影响表达和理解。主要表现为缺少文种或生造文种、错用或混用文种。三是在印发 (转发、批转) 类复合体公文的标题中 ,“印发”、“转发”、“批转”等用语经常出错 , 影响了公文质量。第二 , 不简明。主要表现为: 一是语意重复 , 累赘 嗦。二是层层转发 , 叠床架屋。第三 , 不规范。可概括为: 一是联合行文的单位非平级。二是联合行文时 , 发文机关的排列无序。三是移行处理不当。四是标点符号使用不当。+ X8 P" B+ D: k9 M3 y6 l
% m5 F: u8 r+ D. M9 Z* b$ h(2) 主送机关。问题有五: 一是缺少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除了“命令(令)”、“公告”、“决定”等一些公布性、告知性的公文不写主送机关外 , 其他公文一般要标注主送机关。而有的非公布性、告知性的公文 (如通知等) 也不写主送机关 , 就属操作不当了。二是上行文多头主送。很多请示、报告 , 多头主送 , 违背了《办法》“上行文不得多头主送”的规定。三是直接发给个人。不少公文直接主送给主管领导 , 这也违背了《办法》的规定。四是越级行文。主要表现为发文机关越过直属上级 (下级) 机关向更高 (低) 一级机关行文。这显然不符合行文规则。五是不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8 D7 y$ V1 z+ T+ F. _% M
: Z" F: @0 L0 h1 F9 G(3) 正文。问题有四: 一是引用不当。二是随意省略和简称。三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四是数字、计量单位使用不规范。这些都违反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U0 u# S/ ]1 E, l% b( F7 w' @8 }# P
& s6 D4 T+ |3 {; W1 t(4) 附件。问题有二: 一是位置不对。按规定 ,“附件”二字应在正文下一行空 2 格标识 , 但有的公文不按规定 , 将“附件”二字顶格写或将附件标注于印章之下。二是标点不当。按规定 ,“附件”二字后 ,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但很多公文不符规定 , 乱加标点。, O+ Y8 W/ E/ t5 F$ b3 c$ l0 Y
3 J3 {8 M b: m! K( e5 t
(5) 成文时间。问题有三: 一是不用汉字 , 而用阿拉伯数字。二是没有写全年、月、日。三是误将“○”写成“零”。
" ?4 I7 E7 i4 ]# F; ]
3 z- w7 |0 I- p(6) 公文生效标识。问题有四: 一是缺少印章。《办法》规定 ,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 , 应当加盖印章。有的公文缺少印章 , 损害了公文的权威性。二是印章位置不对。有的公文印章的位置很随意 , 没有遵守《格式》“上距正文 2mm -4mm, 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的规定。三是联合行文时印章不符要求。有的公文在联合行文盖印时 ,几个印章相交或相切 , 违背了《格式》“互不相交或相切”的规定。四是违反规定 , 采用“此页无正文”的处理。《格式》规定:“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 , 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 , 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 , 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O& ~1 C) Q+ _' ?: C* n& C
0 C# }/ T4 }% S7 Z- e(7) 附注。问题有二: 一是该标而不标。《办法》规定 , 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但不少请示都没这样做。二是标识不符要求。按规定 , 附注是用于“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如公文的阅读范围、印发传达范围、可否登报、刊等 , 位置应在成文时间下一行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但有的公文或者是不属于附注内容的标了附注 , 或者是位置不对 , 或者是标点符号不对 , 或者是加了“附注”二字。 Y0 P5 o' Y. d! h& f
3 a j, r* F8 A' [% x j* j4 s
3、版记+ u9 |8 {$ `; b' g3 x ~1 b
% C& F+ u$ o0 K) }) |0 p9 C% q2 H( j版记由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构成。它处于文件的最末页 , 最后一个要素位于最后一行的位置 , 以保证公文的完整性。3 v0 ^. i4 G. N1 [, V1 o; q" ^
1 x5 J' q1 T$ k$ j(1) 主题词。是确切表达公文主题的规范性名词或名词性词组。《办法》规定:“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格式》规定 , 主题词是版记的第一项 ,“居左顶格标识”。主题词的标注中常出现的问题有: 一是位置不对。不少公文在主题词上方加了一条反线 , 有的主题词前空了 2 字。二是不合要求。《格式》规定 , 两个主题词之间应空一格 , 不加标点符号 , 但有的公文不空格 , 加了逗号。三是生造主题词。有的公文的主题词根本无出处 , 纯属生造。
/ n& _+ h/ ?! T/ k& G/ l) t) t3 u8 a% e w+ L3 c; ?# g8 Q
(2) 抄送机关。是协助办理或知晓公文的机关。
, m. E/ _; V9 \# x: }$ k, _/ g7 w, j& q
此项常出现的问题有: 一是该抄送而不抄送 , 不该抄送而抄送。《办法》规定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 , 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 , 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但不少这种情况下没有抄送。《办法》规定 , 请示“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但实际行文时也会出现向下抄送的现象。二是采用不规范的简称。三是格式不对。按规定 , “抄送”二字应左空一格 ,后加冒号; 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 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但很多公文顶格 , 且回行时也顶格; 抄送机关后无标点。四是有的公文仍然采用以前的标准 , 使用“抄报”、“抄发”等词语。6 j3 z7 d' r5 H5 a: U: z0 E: G8 c
c: C, ~# F) s2 t: u+ U% J: F% ^(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常见问题有: 一是误将发文机关当成印发机关。印发机关一般是发文机关里的秘书机构 , 二者不能混淆。二是格式不对。按规定 , 印发机构左空一格 , 印发时间右空一格 , 印发时间用阿拉伯数码标识。但有的很多公文左右都不空格; 印发时间或用汉字标识 , 或年月日标识不全。另外 , 在公文的字体、字号、排版规格与印制装订等技术指标方面 , 行文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 受篇幅所限 , 此处不赘。" G L+ u; z. T& o+ }# D7 y7 c, _& O" R
0 k+ u+ ~, o7 W& h7 y& U5 m5 W
(二) 无章可循造成的问题/ G. C$ e; {% p! y( X( E7 S: s
3 \9 u" z f$ b7 h( w
由于《办法》、《格式》、《意见》没有提出明确的规范 , 作者在公文写作中没有严格的标准可遵循 , 因而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 V, W `9 |' G+ w. X& A" R9 G9 H$ ]
6 g+ }8 P( m' N+ o2 ^' C3 d1、在眉首部分 , 问题多发生在发文机关标识和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部分。对于前者 , 《格式》说“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而不必在其之后加“文件”二字 , 但这里的“特定”一词如何解释 , 则见仁见智 , 具体写作时显得很乱。对于后者 , 由于三个文件都无明确规定 , 实际行文时出现的有“XX发”、“XX字”、“XX”、“XX通”、“XX函”、“XX报”、“XX复”、“XX发字”、“XXXX”等多种不同的情况 , 特别混乱 , 无规律可寻。& f2 a+ }; ~6 ^/ a8 k% k
( t. [3 P1 t# }9 i# S) P4 T2 f6 ~
2、在主体部分 , 问题主要出在标题里文种的选择和正文写作中。关于前者 , 《办法》和《意见》只是对每种公文的适用范围作了大致规定 , 并没有细化。不少文种的适用范围交叉 , 如通报、决定、命令都可用于表彰 , 请示、报告、意见都可用于提请批转 , 命令、公告、决定、批复、通知都经常用于任免人员 , 具体操作时很难把握 , 问题特多。再如 , 按规定 ,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但具体所指不明确 , 以致公告满天飞。又如 ,公告和通告、通告和通知、通知和通报、请示和报告、请示和函、函和批复、意见和通知等之间也经常出现混用的情况。另外 , 解放以来 , 我国对行政公文的名称和种类作过 6 次调整 (1951、1957、1981、1987、1993、2000) , 对党的公文也有调整 (1989、1996) , 因此 , 实际写作行政公文时 , 受以前规定和习惯的影响 , 把党的公文 (规定、条例、指示、公报、决议) 误作为行政公文 , 或者把一些已不再是公文的文种 (如布告、批示、指令等) 误作公文。最后 , 不少公文误将一些日常文书的文种 (如申请等)作为公文。关于正文的写作 , 《办法》第四、五章提出了一些规定 , 但大都比较原则、笼统。实际写作时 , 则完全由作者个人的综合素质决定。常出现的问题有: 一是结构混乱。公文的结构虽无固定格式 , 但基本属于“据 (原因、依据、目的等) ———事 (具体事实、事项等) ———断 (要求、号召、特定的结语等)”。但很多公文逻辑混乱、层次不清、结构松散 ,毫无严密性可言。二是内容残缺。如表彰通报缺少结尾的号召和要求这一通报的根本目的 , 会议通知漏掉具体时间这一要素 , 严重影响了公文质量和效力。三是一文多事。在一些转述性公文、请示性公文及其批复性公文中 , 不少情况不是一文一事 , 而是一文多事 , 既违背了行文规则 , 也造成了文不对题、不知所云的问题。三是语法错误。表现为成分残缺、搭配不当、语序错误、词性误用、结构杂糅、逻辑不清等情况。
. p+ I$ _" Z1 \% ^, T3 \
1 K- J+ o l# i* u3、版记部分 , 问题主要出在主题词上。主题词的标引是为了更好地检索和查找利用公文 , 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因此 , 主题词既要能表现公文的核心内容 , 又要便于在计算机中输入、储存和检索。它要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以及各种行业主题词表的规定标注 , 必须规范。但是 , 《办法》和《格式》和《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并没有提出明确的标准 , 目前 , 主题词的标引主要参照国家标准《档案著录规则》、《文献主题词标引规则》执行。一般说来 , 主题词应当是名词性的词或词组; 先标“类别词”, 再标“类属词”, 最后标文种; 若一份文件内容涉及到两个类别 , 可标为“类别词1 +类属词1 +类别词2 +类属词2”。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有: 一是数量不定。一般是3到5个 , 但也有更多的。二是选用的主题词不恰当 , 有时是不加斟酌 , 有时是无法确定 , 还有时是生造。三是标引时没有规律 , 各行其是 , 任意操作。0 I) v, O- t5 P3 B+ f- Q
2 u& o* u' Y. v5 v二、对策$ d7 P- C& t% w! k
& ?3 a/ G$ D9 z% I2 M
针对以上问题 , 我们认为 , 在教学和写作过程中 , 可否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
8 o5 z M) U' Y; i- {
* z8 ?3 d# Y- W4 m1 h4 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