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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 借问发文字号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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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10-26 14: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O3 S  q; R2 y! N3 f  M: o-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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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在发文件编号时用“字”是否正确,或者上行文用“字”,下行文用“发”,如:上行文:马煤字【2011】58号,下行文;马煤发【2011】58号,或者马煤安【2011】58号这种格式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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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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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 P1 I! m4 P1 S: W7 o' Z你所说的文件编号应称为发文字号,简称文号,是发文机关为便于指代检索引用公文、统计处理保管公文,而给所制发的文件编排的代号。按照规定应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三部分构成。例如“ 国发〔2011〕18号”作为国务院2011年第18号发文的文号,其中“国”是国务院的代字,“2011” 表示年份,“18号”是2011年的发文序号。在拟制时难度最大的是发文机关代字,应由所在区域代字、机关代字和发文形式也可称为发文类型代字组成。目前除了信函式公文在机关代字后标注“函”以外,其余发文一般都用“发”作为总的发文类型代字(个别地区除外)。有的地区还自己增设了“报”、 “请”、 “呈”等发文类型代字嵌入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如贵州省人民政府的发文代字为“黔府发”,但其请示的发文代字为 “黔府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发文代字为“桂政发”,而上报请示用的是“桂政报”。至于上行文是否必须使用单独的发文类型代字,目前尚无统一规定,但不少机关在文号中是以“发”、 “呈”、 “函”三字分别作为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的发文类型代字的。把区域代字、机关代字、发文类型代字三个部分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发文字号,如“京政发”即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沪府发” 即上海市人民政府发文,“黑政办发” 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哈政呈”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上行文。至于你所列的将“字”字作为上行文的发文类型代字,是不合常规的。文号中的年份必须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公元全称,并用六角括号括入,不可标成方括号或圆括号。序号必须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并且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在序号前也不加“第”字。你这里所说的在发文件编号时用“字”肯定是不正确的,已经属于过时的做法,早在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时即已废弃不用。因为从公文的内容到形式,始终应该体现一个“简明实用”的原则,在明白的基础上愈简单愈好。马煤安【2011】58号这种格式尚可,只是年份要素应用六角括号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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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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