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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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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9-15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 I3 f& ?1 P9 k; L: y
+ P: p- K! s, K) [2 V& Y+ G; n
        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觉得有问题,特向您请教。 6 T& [* u. J3 a( r! ?8 k6 K
      是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
$ W1 S, [3 \$ ?2 @2 [$ w      问题1:文件的主送机关是:省直各有关部门,从内容看,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没有什么意义啊? 4 ^1 L- Q( C1 Z4 J, K$ U' h6 H
      问题2:在版记部分,对上级用的是“抄报”,平级用的是“抄送”。“抄报”的形式应该不妥吧?
. r8 u$ W4 o- |& D3 c
0 S6 }/ Q7 s6 x5 ^老秘观点:
; n6 K1 g# H2 a# o& {% c& @0 V4 l  r) B0 U# Y* C
(1)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注重实效”,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
6 I/ p) S! D- d  f  H(2)关于“抄报”的提法,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不再区分上级、下级、平级,一律统称“抄送”。因此,此文版记部分使用“抄报”显属因循守旧,不合规范。
6 B) N" v, A" }3 ~0 D2 _#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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