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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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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9-15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3 K' S& Q$ J% P8 P0 B. l5 \% \+ z- p
        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觉得有问题,特向您请教。 8 S( m/ A7 \! P4 v
      是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 & K& x1 r% t, G5 h% ^
      问题1:文件的主送机关是:省直各有关部门,从内容看,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没有什么意义啊? 7 S2 O1 y1 w; O2 `1 o
      问题2:在版记部分,对上级用的是“抄报”,平级用的是“抄送”。“抄报”的形式应该不妥吧? 0 K! h' A2 _3 S. R! @7 I
; B% r# Z. N! S. i9 T
老秘观点:
6 e' z; i4 ~! M) ]5 l. V
9 k: O0 O9 u, R& Y+ g" t(1)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注重实效”,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
/ l; j6 S" _9 m9 f* e6 U; y% B$ x(2)关于“抄报”的提法,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不再区分上级、下级、平级,一律统称“抄送”。因此,此文版记部分使用“抄报”显属因循守旧,不合规范。
8 i# r( o' Y1 j) H( K- @4 H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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