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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思维方式指导下的职务犯罪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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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秘书 发表于 2012-7-22 08: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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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个月前,把自己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些所思所想汇集成册并付梓出版,其中提出一个观点:侦查没有教程。一些好友看后惊异颇具个性的同时,也提醒有些挑战权威的意味。其实我想传递的意思是:侦查没有教程,但有规律可循。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当践行李瑞环同志所倡导的:学哲学、用哲学。

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多年,一直注意从哲学角度思考侦查规律问题。从哲学的观点看,侦查规律应该是影响和决定侦查工作理念、思维、方式、方法等要素的内在联系,侦查规律反映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至少应该有三个方面:曲折递进式认知规律、活力对抗式行为规律、信息交换式物质规律。

    关于曲折递进式认知规律,有个对职务犯罪侦查本质的认识问题,我认为,侦查本质上是一种对犯罪真实的认知活动,侦查的过程,就是侦查人员收集、运用证据,使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从未知走向已知的过程。既然侦查是一种认识活动,就要尊重认识论的规律,就是由低到高、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的认识过程,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螺旋式上升这样的认识规律。首先,侦查活动是以个体的人为主体来推动的,而个体的人的认识活动,往往受到主观局限;其次,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存在着时空差距,先有犯罪行为,后有侦查行为,作为侦查行为客体和对象的犯罪行为,往往是过去的、历史的客观事实,从绝对的意义上讲,时间具有不可逆性,过去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存在一种时间与空间的终结;第三,侦查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侦查过程中认识活动的局限性,因此,侦查活动要尊重认识规律是有其哲学基础的。

    还有活力对抗式行为规律。侦查活动必然存在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是人与人之间的对抗,是具有独立思维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活人或活人集团的对抗。侦查实践表明,侦查活动具有对抗的必然性,因为,犯罪是一种恶,是违反刑事义务、侵害合法利益、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犯罪都是与当时的法律相抵触;而侦查活动则是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执法活动,因此犯罪与侦查在本质上存在对抗性。侦查与犯罪之间存在一种哲学上的矛盾关系,犯罪行为与侦查行为在侦查活动这一系统中是矛盾的对立双方,因此,侦查过程中应用哲学的观点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侦查行为所保护的是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各方面的法益,同时要调整由于犯罪行为而发生混乱的各种社会关系,侦查活动要想在对抗中取胜,顺利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维护社会利益和秩序的法律后果,就当然体现出主动性、秘密性、科学性、灵活性等侦查特征。

    再谈信息交换式物质规律。辩证唯物主义肯定世界的物质性。“世界上形形色色的事物和现象都是物质的具体形态。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物质性原理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一个重要原理,物质性原理带来的侦查学意义就是物质是可交换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会引起物质变化,如书证、物证、痕迹、伤情等等,而这种物质变化是侦查人员认识犯罪行为的媒介,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是可知的、可取的、可存的、可转换的。20世纪初由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提出的物质交换原理长久不衰,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正是借助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变化,来认识犯罪行为的。而在当今的信息社会,这种物质交换的主要方式就表现为信息的交换,信息物化以后就成为证据。尽管信息时代时空观发生了变化,物化前信息的存储方式有了新的特点,如虚拟空间的信息、电子数据或“痕迹”等等,但是其哲学意义上的物质本质未变,信息是物质的一种表现,新形势的信息载体是对“物质”理解的拓展。因此,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仍然是一种信息交换过程,侦查的过程仍然是依靠信息物质交换来认识犯罪的。文/关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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