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题:% n. K5 C' k* v8 ?% p& [, u" _
6 N0 T3 X' v5 t& f: i; h( ?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您,请问现在国家是不是已经正式取消公文中的“抄报”,一律改用“抄送”了?另外“抄送”格式有什么要求,比如在抄送中有人和单位,单位中又有外单位和内部单位,请问这样如何抄送,顺序如何排列?还有抄送人时,是用人名还是用职务?麻烦您了,谢谢!
# i. m8 ~: ^! x4 l7 P! _8 h) h1 h6 o% N: X r z
0 S% E3 Z1 E/ G7 X
老秘回答:
, o2 N8 g, b* f6 A8 J- i$ I. x3 q6 g
党的机关自1996年中办发布《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开始,即已取消了“抄报”的提法。亦即对于公文抄送机关的确立,不再区分“抄报”(用于上级)、“抄送”(用于平级)和“抄发”(用于下级)的提法表述,而一律改称“抄送”,“抄报”的提法早已不复存在。而对于“抄送”的表述,根据规定其位置应在主题词下一行,左空一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值得注意的是,抄送机关只对机关不对个人,故如果出现人的名称是不规范的(实践中有些机关单位在拟制简报类事务性文书中出现此种情形,不在我们所讨论的范围之内,但严格来讲也是不规范的)。而对于单位名称,正式公文中也不会出现抄送内部单位的情形;而对于简报类文书,则应采取由外到内、由上到下的形式,即先列外部单位,再列内部单位;先列上级机关,再列下级机关。如有人名,应用姓名加职务的形式。必须明确,此种情形只适用于简报,而不用于正式公文。
- x7 k, f' x4 t( ~5 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