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较为突出,曾一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百姓谈论的热点,更是各级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一个重点,自己结合工作实际,就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原因、特点以及拆迁安置如何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等进行了调研。
一、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拆迁补偿标准偏低,是引发拆迁矛盾和纠纷最根本的原因。拆迁过程实际上是拆迁双方利益重新调整和分配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公平、公正。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与房地产市场价值规律不相适应,造成被拆迁一方特别是部分特困群体生活质量下降,负担加重,无力购买新房,从而不配合拆迁甚至拒绝搬迁,不可避免的引发矛盾和纠纷。
(二)补偿标准不统一,具体操作不规范,是引发拆迁矛盾和纠纷的重要因素。城中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甚至同类项目在拆迁过程中,因政策不一致,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使被拆迁群众特别是同类地区被拆迁群众相互攀比,心理不平衡,部分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具体操作不规范,被拆迁户之间同等条件下奖励标准不一致,从而引发矛盾和纠纷。
(三)保障措施不配套,相关政策法规不衔接,是引发拆迁矛盾和纠纷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城中村改造项目特别是在棚户区和旧城改造项目中,住房困难群众和生活困难群众等低收入群体占大多数。因住房保障措施和生活保障措施不配套,相关群体政策衔接不上,使得对这部门群体,采取货币补偿难以维持生计,如果进行房屋安置,又无力购买新房,或购买新房后生活质量严重下降,从而对拆迁工作不积极不配合。
(四)部分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强制拆迁,严重激化拆迁矛盾和纠纷。部分项目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工作人员拆迁法律、法规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违法违规拆迁,甚至动用涉黑势力强制拆迁住户房屋,使被拆迁户无家可归,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激化矛盾。
(五)个别钉子户“漫天要价”,使项目单位为降低拆迁成本,采取过激行为引发矛盾和纠纷。个别被拆迁户企图通过拆迁“漫天要价,一夜暴富。”达不到要求决不搬迁,严重影响拆迁工作进度,给项目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项目单位易采取一些过激行为而引发矛盾和纠纷。
二、房屋拆迁引发矛盾和纠纷的特点
(一)因拆迁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影响面大,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形象。部分拆迁项目,因拆迁补偿标准低政策不统一等原因,造成群体材夜思,堵塞交通,围堵省、市政府机关,甚至进京材夜思;个别拆迁项目,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强拆群众房屋。这些都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矛盾主体多元化,群众性纠纷突出,社会关注度高。过去拆迁矛盾纠纷主体多为个人,现阶段以群体性事件居多。表现为职工与企业之间,被拆迁人与项目单位之间,单位企业与项目单位之间,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因涉及到自身的切身利益及易由原本是一般性的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的纠纷。同时弱势群体(困难户、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低收入人群)所占比例明显增加。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的一种激烈表现形式,社会关注度高。
(三)处理和解决问题的难度较大。拆迁过程中产生的部分矛盾和纠纷以及群众反映出的问题,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往往独自难以解决和处理,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协调方能化解。如对弱势群体房屋的拆迁,其无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难以保障的问题,对安置楼质量的监管问题,以及对项目单位违法违规强制拆迁群众房屋行为的制约和处罚问题等,都需要多个部门协调与配合。
三、建立健全拆迁安置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步骤,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在新的转型时期,拆迁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我们应根据拆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挑战,采取综合手段,形成整体合力,通过协调联系,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拆迁安置工作长效机制,化解拆迁矛盾和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促进我老秘网市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一)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完善拆迁法规政策,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政策法规机制。
要结合实际,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符合我老秘网市房地产市场经济规律的、公平公正的地方性拆迁政策法规,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好拆迁双方的利益关系,特别是要把实现好、落实好、维护好被拆迁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使这部分群体实实在在共享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化解拆迁矛盾和纠纷。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社会保障机制。
对住房困难群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拆迁补偿最低保障制度,要针对被拆迁群众的实际困难,采取有力措施,调整思路,转变观念,确保被拆迁群众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包括最低住房面积安置标准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低价位商品房供应保障范围,落实低收入被拆迁家庭购买或承租住房的需要。每年可由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从群众利益出发,对确有困难,当前政策范围内又无法解决而为城市建设做出牺牲的被拆迁群众实行经济救助。
(三)建立健全运转高效,协调一致的管理机构,完善拆迁矛盾纠纷排查管理机制。
群众在同类地区,因政策不一致,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造成同类同地段被拆迁群众拆迁补偿标准反差较大,再加之部分拆迁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不透明心,造成群众心理不平衡,从而引发拆迁矛盾和纠纷。为此,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许可职能运转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统一政策,确保拆迁过程公平、公正,阳光、透明,从而有利于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强制拆迁行政、司法联动,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行政司法保障机制。
200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施行,《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这样,目前人民法院就不再受理拆迁补偿争议的案件,而只受理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对行政裁决判决的结果:一是维护裁决,但若被拆迁人不配合,仍拒绝搬迁,强制拆迁的申请和执行只能在3个月诉讼期过后才能实现,《条例》规定的“先拆后诉”原则得不到贯彻执行。二是撤销裁决,因被拆迁人不予配合造成拆迁裁决不到位而撤销裁决,重新进行裁决。两者都会延长拆迁期限,增加拆迁成本,使拆迁人和绝大多数已搬迁的被拆迁人利益受到了损害,给投资环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建议法院在审理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时可建立行政附带民事的诉讼制度。即法院在审理不服拆迁裁决案件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对于因被拆迁人不予配合致使裁决无法到位的,法院可以按被拆迁人出示的相关有效产证号,直接判决变更裁决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拆迁纠纷,而且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降低拆迁成本,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环境,有利于化解拆迁矛盾和纠纷。
(五)坚持和完善拆迁安置维稳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防范机制。
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主管部门要对该项目审批要件、拆迁安置资金到位情况、安置楼建设用地落实情况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预评估,有关条件具备后,拆迁主管部门通过召开有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办事处、派出所、区维稳办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拆迁预备会,对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拆迁安置维稳进行风险评估,维稳风险评估通过后,项目单位及拆迁实施单位要制定《拆迁安置项目维稳工作预案》。并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安置维稳责任书》后,方可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如因项目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的原因发生集体访、越级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拆迁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立即下达停止拆迁通知书,责令暂停项目拆迁,直至问题解决。拆迁安置维稳风险评估制度在我老秘网市已经形成并已全面实施。
(六)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应急处理联动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部分开发商、改制企业、国有企业特别是个别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没有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拆迁住户房屋的违法行为,还有少部分已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没有经过法律程序,自行强制拆除住户的房屋,使住户无家可归,造成群众材夜思,并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这种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或企业,拆迁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往往制约力度不足,必须要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才能制止和杜绝这种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此,需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强化对违法违规拆迁行为的制约。对这类企业单位和开发商,市建设、规划、土地、房管等相关部门要相互联动同时停办实施单位在建项目和新报项目所有审批手续,直至问题彻底得到解决。特别是对开发项目,是本地企业的,应取消其开发资质;对外地企业,应将其逐出西安市场。根据《宪法》和《物权法》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对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没有经过行政许可而强行拆除居民房屋的行为,是侵犯私有财产中最严重的一种行为,是一种犯罪,其法人和具体实施人员,应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责任追究机制。
对因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处理不及时,稳控力度不到位,维稳责任不落实以及发生群体性拆迁材夜思事件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拆迁过程中,对因项目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的原因而引发拆迁矛盾和纠纷,特别是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体性材夜思,项目单位或拆迁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接访,妥善处理,对不接待、不处理的,应及时下发停止拆迁通知书,直至问题的解决;对在政府实施的重点项目中引发的拆迁矛盾和纠纷,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有关领导应亲临现场,牢牢把握第一时间控制局势,寻求最佳处置方式,追求最佳处置效果。对因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矛盾升级的,要严格按照《西安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破解在拆迁信访接待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拿事的人不接待,接待的人不拿事”的不足。同时,应建立和实行“拆迁信访责任倒查”制度,凡是对拆迁纠纷处理不当发生大规模集体材夜思、恶性越级材夜思和群体性事件的,实行责任倒查,通过责任上溯,把问题产生的原因追根究底。
(八)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的原则,建立健全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调解工作是化解拆迁矛盾和纠纷最重要的方面。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目前司法调解拆迁矛盾和纠纷尚不具备条件,从而使行政调解成为我老秘网市解决拆迁矛盾,化解拆迁纠纷的唯一调解途径。在新的形势下,要针对拆迁工作新情况、新矛盾,行政调解工作应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学习兄弟城市好的做法和经验,可全面提升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公信力和诚信度,树立拆迁行政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在实际工作中,以调解为主,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拆迁矛盾和纠纷,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尽量减少裁决量,严格控制强拆数量,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文/余森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