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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老秘答将人民政府简写为“政府”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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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老秘 发表于 2012-2-14 13: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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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民政府简写为“政府”、将“工商行政管理局”简写作“工商局”可以吗?2 Z$ W' [& B8 P. |6 X0 }/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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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V; [& F  S老秘观点:+ {9 ^4 R0 I1 o7 @
2 O. I( P0 j& m" |8 r- N
这里涉及的是公文中机构名称的规范表述问题。应当说,在人们的口头语言交流以及非正式的场合,使用上述简称是可以的,它不会给人们的准确理解造成障碍。但在正式公文中,将“人民政府”省减为“政府”等诸如此类的简称却是不妥的。因为“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整体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些冠以“人民”的国家机关,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去掉了“人民”就改变了其原有的含义,出现在正式公文中是不完整、不科学、不严肃的。同样,把“工商行政管理局”简化为“工商局”,把“土地规划管理局”简化为“土地规划局”,把“乡镇企业管理局”简化为“乡企局”等等,也是如此。因为去掉了“管理”两个字,就等于改变了这些管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能。* [* x3 X  j6 D5 a" @2 C9 H
 

精彩评论1

正序浏览
江苏老秘 发表于 2012-2-14 13: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问题:将“中国共产党XX乡委员会”写成“中共XX乡党委”可以吗?
9 h! I6 c  |9 e( q# i% Q! ]1 H: r4 y5 O
7 X9 [4 V& W/ y$ ^回答:不可以。因为“中共”即已是中国共产党的简称,而后面又出现“党”字,显然属于重叠。
4 q- p4 q) L  n* Q+ n& i7 y!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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