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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范文:关于以土地置换推进农村住房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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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学习网 发表于 2012-1-5 15:5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各级政府必须下定决心,及时破解“小产权房”难题,这对保护农村耕地资源,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城镇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建议:对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原开发的“小产权房”分门别类,逐步予以合法化;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合理规划,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宅基地上由开发商或者当地村集体、个人建设或销售的房屋,它们当中多拥有当地乡镇政府颁发的产权证。“小产权房”是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迅速、城市房价高企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地方政府对市场运行监管不力,是其产生的外在条件;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以及小产权房价位低,与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消费能力相适应,是其产生的内在原因。

      目前,我国“小产权房”总量约50~60亿平方米,已相当于我国城镇住宅数量的40%多。为此,各级政府必须下定决心,及时地破解“小产权房”难题,这对保护农村耕地资源,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城镇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建议:

      一、将“小产权房”正名为农村房地产。所谓“小产权房”,是与城市在国有土地上兴建的 “大产权” 商品房相对而言的。然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在宪法上具有平等性。宪法除对其中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进行限制外,没有对其他权能限制。《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解释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作为所有权的主体行使使用权,对集体与国家也是平等的,无所谓大小产权之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建设非公益性项目,经批准可占用农村集体建设土地,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取得。因此,从发展来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要“同地同权”, 公开、公平、公正地交易,大小之分无从谈起。因此,应将所谓“小产权房”正名为农村房地产。

      二、农村房地产必须依法开发建设与管理。首先,对在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应仿照城镇房地产开发程序进行报批;其次,对占用耕地开发房地产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根据“破坏土地资源罪”等有关的法律条款,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再是,所谓“小产权房”是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社会经济现象”,应新老划段,确定一个时段,对原开发的“小产权房”可在当地农村办理预登记;在时段后,再违章滥肆开发的,要从重处罚。

      三、对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原开发的“小产权房”分门别类,逐步予以合法化。对在原建设用地上开发的小产权房,除可在当地农村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外,也可依据一定程序办理城镇房产土地登记:

      (1)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地产,属于一般住宅建筑项目的,经合法程序,可将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之中。在农村购买小产权房的,多是城市里买不起高价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为此,可参照城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政策,将这类小产权房转为社会保障住房,并对购房人通过核准身份,核查城市住房档案资料,补办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税费等,获得国家颁发房屋产权证,供自住使用,限期内不得上市。

     (2)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地产,属于别墅和高档公寓的建筑项目,除补缴土地出让金、税费外,还要对购买者进行罚款,其罚款总金额应为:近地段同类商品房的价格减去其购买小产权房的成本。

      (3)对目前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房屋,暂时保留,待以后城乡一体化的规划调整后再进行处理。

      四、 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集体用地中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物权应当享有自由流转的权利,这是农民的财产权利。但考虑到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出让人必须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出具本人拥有的新房产证明;同时要对购房者的资格审查,仅允许城市中低收入者为解决生活困难,满足自住的需要购房,禁止高收入者在农村购置后改建别墅。

      五、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合理规划,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及时地总结成都、重庆等地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践经验,逐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通过规划管理,逐步放开规划内建设用地及荒地对其流转的限制,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一级土地市场流转,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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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广律师 发表于 2012-1-8 20: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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