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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怎样编制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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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啦 发表于 2011-12-31 07: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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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 q- j( z! H' A& c! ]  M& k% w怎样编制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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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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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_1 O! T5 i6 P% R0 P发文字号又称发文号、发文编号。它是公文格式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向外发文的登记编号。
& ?2 a; |0 V3 l( Q, U" O) |9 |& G' ]编制发文字号的原则,《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其具体要求是:(1)发文字号三个构成要素的排列顺序,应先是机关代字,其次是年份(拟制时两面加六角括号,切不可用圆括弧及方括号,它与六角括号的涵义风马牛不相及),最后是发文顺序号。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2)党政机关的发文字号应以分开为宜。(3)在机关代字中应明确发文的含义,如“中发”、“中办发”、“津党发” 、“晋党办发”等。(4)几个单位联合行文时,不应一文多号,而应只标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5)在同一地区,当有些机关发文字号的机关代字容易造成重复时(如某县的政府、政协、政法委三机关的代字都会编成“×政发”),要力求避免。(6)在机关代字中,要不要注明承办部门的代字,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大单位可以考虑这样做,一般中、小单位就不甚必要。(7)发文字号的标注位置,应以置于版头之下正中位置为宜。上报的公文,应置于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左下侧。% G: P# Y) g1 n' n1 e
标签: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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