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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 d4 N! D" x; i, L; H. `“报告”中为什么不能夹带请示事项? ]3 V( [2 H8 b9 D5 `7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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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对上级机关具有肯定性的要求,按照习惯,所请示的事项不管上级机关同意与否,都应给下级机关一个批示性的答复,即“批复”。但“报告”就不具备这一点,对下级机关报送来的“报告”,按照习惯,上级机关可以做出批示告知下级机关(用“批示”告知而不能用“批复”),也可以不做任何批示性的回复。再说明一点,对“报告”上级机关可批也可不批,究竟何从,完全取决于上级机关的自身考虑。
/ a" Y/ k0 _4 z; W4 ?5 @鉴于上述,当我们以“报告”行文给上级,在汇报某一工作、某一问题、某一事项的同时,又相继提出了一些今后工作的意见,而这些意见中又不乏夹杂着一些有关“扩大人马”、追加经费”、“增加设备”、“修改方案”、“变通办法”等需要上级机关加以决策、批准、认可的事项。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对这份“报告”中的意见事项,需要上级机关批示,可是我们使用的文种是上级可批而又完全可以不做任何批示的“报告”,假若真的这份“报告”发出后如石沉大海,杳无回音,那你今后的工作又如何是好呢?所以,我们要强调在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的同时,不可夹带请示事项。正确的做法是,把这类“报告”一分为二,即涉及有关工作汇报的内容用“报告”行文,而有关的请示事项则另行使用“请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