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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特征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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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老秘 发表于 2011-6-21 08: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今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主要特征和今后的完善方向,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党即宣布废除旧中国的《六法全书》。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宣告:“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这一宣告,一方面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建构新中国法律体系的任务。

  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国家即开始致力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54年宪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法律体系建设的全面展开。但后来由于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遭受挫折,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完全陷入无法无天状态,立法工作完全停止,法律体系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我国集中精力致力于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工作,应该说是始于1978年。这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恢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同时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明确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既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也是对实行依法治国提出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至1992年为建构框架阶段。这个阶段的任务主要是为重建社会秩序和推进改革开放提供法律支撑。取得的主要成果包括:修订颁布了具有时代特点的现行宪法(1982年);制定了国家机构的、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一批基本法律,如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制定了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

  第二阶段:1992年至2002年为深化发展阶段。1992年初,邓小平南行发表重要讲话,深刻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随后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我国的立法重点转向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律支撑。这个阶段立法的主要成果是:制定了一大批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的法律,比如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一批法律,都是在这个阶段出台的。到2003年初九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时,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2003年以后为充实形成阶段。2003年以后,随着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成为我国立法的重点。这一阶段相继制定和修改完善了一批与保障民生直接相关的社会法,包括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食品安全法、国家赔偿法修改、社会保险法等。同时,继续制定了一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其他方面的法律,如物权法、民事侵权责任法、公务员法等。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截至今年2月,我国已经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39件、行政法规690 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如期实现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目标。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不同,各国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各具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不是立法者们凭空创造出来的,也不是从其他国家照抄照搬过来的,而是扎根于中国自己的土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生长起来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和时代精神。具体来讲,至少有以下几点显著特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自觉建构的成文法体系法律出自理性。立法活动是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的自觉活动,无不闪耀着人类的理性光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有规划有计划地从无到有建构起来的、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准确把握党的执政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自觉、理性的活动成果,不是盲目地自然而然地形成的。

  我国的法律集中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国家学说和经济、法律等重要思想。比如,在国家权力归属上,我们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反对君权神授;在国家政权形式上,我们实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运作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的议会制或总统制;在经济方面,我们坚持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实行有法律规范和宏观调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不是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在公民权利义务方面,我们强调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而不是个人自由主义;等等。我国法律正是这些思想和主张的制度化、法律化。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当代中国核心价值为取向的法律体系价值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有灵魂的,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期望,是一个时代的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的载体。我国的法律承载着当代中国人民的梦想和价值追求,是当代中国核心价值的载体,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于当代中国核心价值的论述。近代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所不懈为之努力奋斗的,首先是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平等自由、保障人权、繁荣富强、安定和谐的社会。其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深刻认识到,要实现这些追求,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 始终做到以发展为第一要务,走科学发展之路。所有这些,都是我国立法所努力加以体现的价值和要求。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统一而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即: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规范的构成看,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个层次。其中,宪法是核心和统帅,法律是骨干,法规是重要补充。

  此外,依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以及较大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规章也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一种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判断的主要标准应当是看它是否创制了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新规则。能够创制新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规章没有创制公民权利义务的权力或者只有很小的创制权,它主要是对法律、法规作出进一步具体化的规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规章也可以不列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至于现实中有许多规章创制了公民权利义务,那是一种越权行为,随着今后依法办事水平的提高,这种越权行为必将受到制止和纠正。

  另外,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可以作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统一适用具有重要作用,但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没有创制权,所以,可以不列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还有,我国在对外交往中,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或签署了大量的条约和协定,对此,我国从来都是信守诺言、严格履行的。但由于各国历史传统和政治、法律制度不同,对条约和协定的履行方式也不尽相同,有的是直接作为本国法律的组成部分加以履行,称为直接履行;有的是通过转化为国内法律加以履行,称为间接履行;有的则是根据情况分别采用直接履行或间接履行。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条约和协定的履行方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我国对涉及国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主要采用通过转化为国内法律加以履行,即间接履行;对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而是以国家作为主体来履行的,则主要采用直接履行的方式。而从我国宪法规定看,是把制定法律、法规权与签署、批准条约、协定权分开规定的,因此,在讲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时,通常不把条约、协定列为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社会主义这一制度的法律体系,香港、澳门是我国实行特殊政策的两个地方行政区,其法律当然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这两个地方实行“一国两制”,所以,这两个地方的法律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但不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包容开放发展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继承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部分,又借鉴了其他国家法律的有益内容,同时又是与时俱进的,体现了极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比如,我国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调解制度,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形式,已经成为我国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在国际上也受到了广泛好评。调解制度就是对我国历史上崇尚“无讼”思想和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光大。对外国的借鉴也很多,比如现代公司制度、法人制度、证券制度、信托制度、破产制度等,主要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不断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是与时俱进的。比如,为推进改革开放,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7部法律中,就包括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之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又相继制定出台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如1988年为适应外商独资企业的用地需要,专门修改了宪法关于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再如,在上世纪80年代根据当时情况分别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后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又在1999年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使之更加适应实际需要。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僵化不变的,而是开放、包容、发展的,过去是今后也仍然必须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发展完善的。

  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方向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只是相对于过去无法可依和有一些法律但不成体系而言的,我们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法律体系,绝不意味着我国已经具有了一个十分完善的法律体系。实际上,我们在相当多的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规定,有些方面虽然有相关规定,但立法层级比较低,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或者相互不够协调。可见,从形成法律体系到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绝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完成,也绝不意味着立法工作可以松一口气,相反,今后我国的立法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艰巨。

  具体来讲,今后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至少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要做:一要继续制定一批新的法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周全。二要修改完善已经制定的法律,使之与时俱进,更加切合实际。三要加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配套立法,使之更加细化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四要加强法律清理和编纂,减少重复和冲突,使之更加协调和谐。过去,为了加快立法进程,我们在立法中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将一些法典分批零售,制定了一大批单项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需要根据法律的性质和调整对象,对一些单项法律进行整合,编纂形成若干个综合性的法典。目前,刑法典和三大诉讼法典已经形成,今后需要陆续编纂民法典、劳动法典、环境保护法典,等等。五要更加重视立法质量,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过去,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需要保持一定的速度,在形成法律体系之后,提高立法质量必将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形成法律体系并不等同于法治建设的大功告成。法治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个方面。形成法律体系,只是解决了无法可依问题,但要把法律规定变成实践,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同严格执法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在法律体系形成后,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更加重要的任务。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理论纵横栏目法律专栏2011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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